《经济法》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经济法》2010年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2010年考点单选题:收入的确认,税前不得扣除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多选题: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税前不得扣除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固定资产的税收处理,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2009年1月日以后新设企业的税收征管范围;判断题: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概述所得税起源于英国,成就于美国。英国创制所得税,是为了满足战争需要,战争开始则开征,战争停止则废止,所以所得税又有“战争税”之称。从所得税的起源看,所得税是一种“恶税”。所得税具有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实行量能课税,以所得额的大小作为税收负担能力的标准,比较符合公平原则,被誉为世界上的“良税”,广泛推行。所得税是如何成为“良税”的呢?世界各国税制现代化的主要特征:20世纪80年代以来是:“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税收中性、严格征管。”进入21世纪是:“各国纷纷推出了新的减税计划”。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作为所得税征税对象的所得P347二段1行主要包括经营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资本利得等几类。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从总所得额中减去各种法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P347四段又称为公司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中的“企业”的概念P348一段与企业法所指的“企业”的范畴并不一致。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P348一段所得税以纳税人一定期间内的纯收益额或纯所得额为计税依据。法人所得税制《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第2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法人所得税制的作用设A、B、C、D、E五人开办公司每人占20%的股份。该公司本年度利润总额为35万元,假设无纳税调整项目,并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投资者。问:每位投资者实际收入是多少?答案:公司是法人企业,先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企业所得税=35万元×25%=8.75万元税后利润=35万元-8.75万元=26.25万元平均分配:26.25万元÷5=5.25万元每人应纳个人所得税:5.25×20%=1.05万元每人的实际收入:5.25-1.05=4.2万元设上题条件一样,但是不是开办公司,而是设立合伙企业。问:每位投资者的实际收入又是多少?答案: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企业,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平均分配,每人所得:35万元÷5=7万元个人所得税:7×35%-6750=1.775万元每人的实际收入:7-1.775=5.225万元上两例的条件是一样的,只是企业形式不同投资者的实际收入有很大差别:5.225万元-4.2万元=1.025万元答案:公司制投资者需要承担双重税负: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存在经济性重叠征税的问题。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不存在这个问题,税负相对轻。由于合伙企业属于无限责任企业,投资者承担的风险远远大于公司制的投资者的风险。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在纳税主体方面的首要变化是:确立了法人所得税制,第二个方面是:纳税主体的分类: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选择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相结合的混合管辖权,P350中上段具体为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P350中下段“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管理机构,P350末二段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实际管理机构”应同时符合的条件:《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应同时符合的条件:第一,对企业有实质性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二,对企业实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三,管理和控制的内容是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居民企业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P350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尽管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P351二段1行但是,其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地位不变。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所以,居民企业有两种,其一是中国企业,其二是在中国境内有实际管理机构的外国企业。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问题: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是否包括所有的组织?答案:包括组织,但是不包括所有的组织。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所谓的企业,还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它们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的前提是:取得收入。换句话讲,这些组织如果没有取得收入,就不是纳税主体。居民企业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P351三段2行)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合伙人是自然人而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计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P351末段1行“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的确认条件(1)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因为若在中国境内,就成为居民企业;(2)或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3)或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P352一段2行)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实际联系,(P352末四段1行)•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一)所得的类型•1.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P353三段•2.在业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P353六段•(二)所得来源的确定•对本国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总机构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免。(P353中下段•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P354六段1行)•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这里所指亏损,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P354七段3行)•亏损弥补期限是自亏损年度报告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标准税率(P354末五段)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新税率的水平世界各国普遍采取适当降低税率的做法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6.7%。我国新税法25%税率,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二)优惠税率,(P355四段1行)对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两档优惠税率:20%和15%;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优惠税率:10%。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1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关于税收的照顾性税率,原税法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27%税率征收所得税。新税法作了修改,原税法仅仅强调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新税法则强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P355八段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P355九段税收优惠例如:某工业企业从业人数85人,资产总额2500万元,2007年该企业亏损30万元,2008年该企业弥补亏损前应纳税所得额为55万元。问:该企业应使用哪一档税率?答:可以先以5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上一年度30万元亏损,余额25万元,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税率。符合照顾条件:税率应为20%;税收优惠如果该企业从业人数为110人,或者资产总额为3500万元,那么,税率则应为25%。如果该企业是其他企业,同样税率应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与原规定相比,主要是不再做地域的限制性要求;(2)原规定限制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3)新规定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P357即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为亏损。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计算方法对比(1)原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收入(2)新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例如:某企

1 / 90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