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经济人权研究总报告课题组【摘要】普遍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基本人权,对一国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和人类进步异常关键。UNDP以及其他一些国际组织已经对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状况进行了定量评估,作为监督和促进这些国家和地区人权实施的重要依据。对中国来说,一些组织已经从不同侧面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做出了相应的评价,但这些评价还不足以反映中国的人权实践。基于此,我们试图从经济学的视角系统研究中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实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关于中国人权实践的研究报告。本报告由六个子报告构成,这些子报告分别阐述和研究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理论和中国的法律实践,教育权,健康权,劳动权,住房权,以及NGO的作用等六个方面。这些报告总体上表明,中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正在改善,但问题不小,主要表现在一些关键权利缺失,得不到法律和相关制度的有效保障;教育和医疗领域存在较严重的不平等,人口占多数的城市低收入者和农民只能获得较少的教育和健康资源;就业领域同样存在不平等,身份、健康、年龄、性别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歧视;城市低收入者缺少住房等。为了准确评价中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现状和变化,我们还引入了Chapman(1996)、UNDP(2000)、Landman(2004)和Apodaca(2005)等发展的人权度量理论和方法,试图从教育权、健康权和劳动权三种权利的视角建立各自的权利指数,通过指数来度量这些权利的总体变动情况。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和真实性,我们选择了2000-2004五年期来制作指数,这些指数都反映出中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改进情况。当然,改进人权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才是最重要的,NGO组织在监督和促进人权进步方面非常重要,但在中国这些组织的发展受到不同程度的抑制,并且大多数NGO是在政府直接控制下工作的,作用非常有限。无疑,对中国的未来发展来说,改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将是关键的一环,其中政府需要通过法律和制度创新来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NGO组织应该获得充分的发展空间,作为改善人权的重要力量。[Abstract]Itissurethattheeconomic,socialandculturalrights(ESCR)arefundamentalhumanrights,whichiskeyforeconomicdevelopmentandhuman’progressinacountryorregion.UNDPandother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shavereviewedtheprogressofESCRinmanycountriesbyquantitymethods,theycanmonitorandimprovepracticesofthosecountriesandregionsbasedonthosereports.AndthoseIOshavegiventhosereviewsforChinaalso,butwhicharelackofsomereasonabledata.SowetrytoreviewthepracticesinChinabasedeconomics,andwillgiveareportaboutthesereviews.Thisreportconsistofsixsub-reports,whichshowlonelythetheoryofESCRandlawarrangementinChina,therighttoeducation,therighttohealth,therighttolabor,therighttoshelter,andNGO.Thesesub-reportsallshowsthattheESCRhavebeenimprovedinChina,butsomequestionsoccur,forexample,unequalrightsdistributionarefoundforeducationandhealth,themajorsinapopulationarepersonswhoarelowincomeandcountrymen,buttheyonlygetlessresourcesofeducationandhealth.Thereisunequalforlaboralso,thediscriminationcomefromthestatus,age,gender,feature,politicalopinions,andsoon.Therearelesshousesforthosepersonswholiveincitybutarelow-income.InordertoreasonablyreviewthestatusandprogressofESCRinChina,weintroducesomemethodsmeasuringhumanrights,forexample,HDIdevelopedbyUNDP(2000)basedonprogressiverealization,aviolationsapproachbyChapman(1996),asubsistencerightsapproachbyApodaca(2005),athree-dimensionapproachbyLandman(2004),andsoon,andmeasuretherighttoeducation,health,andlaborbyrightindicators.Theseindicatorsaredonebasedondataduring2000-2004yearunderthelimitationofavailabilityandquality.TheseindictorshaveshownthattheESCRinChinahavebeenimprovedtheseyears.ItisnecessarytocorrectthepracticesofESCRinChina,NGOswillplayveryimportantroleformonitoringandimproving,butthedevelopmentofthoseNGOshavebeenlimited,manyorthoseoperatesunderthecontrolofgovernment,sotheycan’tefficientlydosomething.ItiscertainthattoimproveESCRiskeyforfuturedevelopmentinChina,governmentoughttoplayactivelyrolebylawandotherinstitutionalinnovation,butNGOneedtobegiventhesufficientspaceofdevelopment.中国的经济人权研究总报告课题组一、中国经济人权保障的理论阐释和现状描述国际社会普遍认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障对一国和地区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中国政府迄今也做出了很多承诺,并在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及具体规章上对这些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这些权利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诸多的问题。这就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障措施,并使之更为有效。那么如何才能更有效的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呢?首要的一个问题就是需要对中国经济、社会和文化的保障现状做出一个合理的评估,作为今后政策制定的科学依据,然后才能谈如何进行政策设计的问题。尽管中国的学者对有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认识从国际法和国内法律法规层面上展开颇多,但勿庸置疑,和国外的学术界相比,目前中国还缺乏人权研究的方面的科学成果,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经济学上,抑或是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角度,都没有形成有关人权研究的科学氛围。现有的人权研究拘泥于对国际法的理解,以及对国际法和国内法律规章的对接的阐释,过于突出中国的特殊性,忽略了对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的普遍性的强调。更不用说对人权的定量研究了。所幸近年来开始有学者重视这方面的问题,比如李薇薇等人(2006)组建的课题组对中国就业歧视的系统研究;佟丽华等人(2005)对农民工维权成本的估计等等,这些研究表明,学者们已经开始认识到,仅仅依靠简单的咬文嚼字并不是一种科学的态度,科学研究需要理论依据和经验证据,并且科学研究需要某种独立精神。但现有的这些研究也都是涉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某个小点,没有对整体的权利进行系统评估。我们课题组试图做这样的尝试。按照国际法精神,把中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践分解为最重要的四个方面——教育、健康、劳动和居住,并分别对四项权利进行了比较深入和细致的研究,并用适当的定量方法和数据对这四项经济权利进行评价,最后,通过经济人权指数的方式来总和表达这种评价。我们提出了“中国的经济人权指数”的概念,并对该指数的制作进行了初步的尝试。我们力图通过该指数来刻画中国经济人权的变化。这是国内学者首次试图对中国的经济人权状况进行定量研究,期望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本部分是课题的总报告,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中国的经济人权的总体上的理论认识和实践评价,首先给出了经济人权的一般理论和中国政府的承诺;然后分别总结了对教育、、健康、劳动和居住四项基本权利的基本评价;第二部分提出了制作中国经济人权指数的方法和理论依据;第三部分给出了中国经济人权制作的指标设计和计算结果;第四部分总结了改进中国经济人权的政策建议。(一)经济人权的一般理论和中国政府对保障经济人权的承诺1、国际法对人权的认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通常是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权利,通常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相对应。尽管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性质一直存在着争议,尤其是在一些坚持经济自由主义、反对国家提供过多福利的西方社会,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文化和意识形态上的抵制,但在国际社会的努力下,大多数国家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越来越多的学者承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性质,认为一切人权均为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在权利位阶上具有同样的地位,二者各有其作用范围和领域,不能互相替代。任何国家都不能以保障一种权利为由而抵制另一种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成为人权主要是基于形式平等的法律体系不能保证公民在现实生活中拥有足够的资源或能力自主选择,实现个人价值。只有保证人人都能充分公平地取得生活的所有基本必要条件,如,工作、食物、住房、保健、教育和文化,才能保证其有尊严的生活。为此,国家有义务保护帮助社会弱者,个别地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提高其生活能力,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能够享有权利和自由。原则上讲,每个人都是人权的受益者。但在实践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更多地体现为弱者的权利。这是因为,弱势群体更为脆弱,更为缺乏发展所需要的条件和能力,其发展对国家的信赖程度更深。在这一意义上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以降低贫富冲突的强度,为社会提供了安全阀的作用。国家有义务用立法、行政和司法等一切适当方法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由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与国家财力相关,因而国家无法在短期内充分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但国家有责任承担最低限度的核心义务,确保至少每种权利的实现都能达到一个最低的水平,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家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有尊重、保护和实现三重义务,即尊重和保护个人拥有资源和选择的自由,通过提供便利或者直接提供帮助直接实现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换句话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没有改变个体自主选择的原则,只是在消除贫困,提高弱势群体能力恢复其自由和权利的限度上,国家助其一臂之力。个人仍然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体,个人应当尽可能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获得自身的发展。《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权利公约》并未明确区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只是笼统地将三类权利规定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