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的履行教学目的:通过讲授掌握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合同补缺的步骤及相关法律规定、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履行抗辩权22019/8/20一、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履行可以是作为形式,如交付标的物、支付价款和酬金、提供劳务等。履行也可以是不作为形式,如甲方与乙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在一年内不在某地开设饭店,甲方履行的合同就是不作为形式。(一)正确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1、在合同的履行中,要履行合同约定的标的,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2、要实际履行标的,不能用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3、按约定条款履行履行主体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32019/8/2042019/8/20合同履行的例外:1)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2)特定物灭失使实际履行成为不可能3)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实际履行不再必要4)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52019/8/20(二)法定义务原则是指法律一般没有具体规定当事人也未约定,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承担的附随于给付的义务。(1)附随义务其职能是辅助或保证给付的效果(2)我国合同法对附随义务作了概括性一般性的规定(3)一般不宜单独请求履行,但违反该义务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可要求赔偿(4)附随义务不属于履行之一部分,不能发生履行抗辩权法定附随义务的主要类型通知义务: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协助义务: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减损义务: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保密等义务: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原告谢丽珍与被告新百姓超市签订了驻场合同和专柜合同,驻场期间为2005年3月4日至2006年3月3日,合同约定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管理费用,被告对整个经营场所具有管理责任。在2006年2月某天非营业期间,杨金华、袁田牙、彭军、黄兵、吴冬云、彭健、钱有福等人合谋盗窃新百姓超市,偷走原告玻璃柜台内的黄金首饰1102件(价值555294元),其中彭军、钱有福为新百姓超市的保安员,在共同犯罪中提供了诸多行窃的便利。原告以被告违反了其应承担的附随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附随义务的限度:案犯于1998年3月30日晚窜入笔架山庄,从阳台打开落地窗进入空置的3栋104室,潜伏于内,伺机作案。4月4日晚,被害人明某驾车回到笔架山庄住所,下车后进入楼梯间时,被案犯用乙醚迷昏,拖至104房杀害。案犯从其身上劫取财物1.1万元,因打不开车门,抢车未遂。明某的家人于次日凌晨在管理处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在104室房找到了明某的尸体。案犯1999年被抓获归案,次年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判死刑。2001年明某家属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的一系列不作为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项下的义务,给他们造成巨大损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等共计68万余元。对于本案,一审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全面、认真地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责任,二审认为物业公司已经认真履行了《物业管理合同》所确定的义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92019/8/20(三)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情事变更只是合同变更或解除的酌定条件,即应由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自由裁量。102019/8/20条件1、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2、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3、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4、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5、使合同的履行结果显示公平2008年2月,甲欠乙2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上约定甲于2009年2月份还清,2008年5月17日,乙以妻子精神病加重,女儿因草莓状血管瘤疾病急需入院做手术等情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偿还所欠款项。第一种意见: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时间未到,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债务,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借款合同成立之后,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从民事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角度,为了避免双方当事人按约定履行会造成利益失衡的结果,应判令被告提前偿付原告所欠款项。122019/8/20(四)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1、质量约定不明: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格不明: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地点不明: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期限不明: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方式不明: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甲、乙签订一份购买黄沙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黄沙30车,每吨300元。合同订立后不久,黄沙价格上涨,货源紧张,乙提出提高黄沙价格或减少供货量,遭甲拒绝。乙遂用130型号汽车向甲送货。甲拒绝接受,甲认为购买黄沙30车,指的是东风牌大卡车(装载4吨),而不是130型货车(装载2吨),双方发生争议。按交易习惯,运输建筑用黄沙,应用东风牌大卡车运载。尽管合同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规定得不清楚,但依诚实信用原则和当地交易习惯,乙的行为明显有悖于诚实原则,应承担责任。142019/8/20(五)第三人履行规则合同是交易关系,一般而言,某一合同只是连续交易环节的一个环节。债权人不一定亲自受领,债务人不一定亲自履行。1、由第三人履行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是第三人代合同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2、向第三人履行是第三人受债权人指令接受债务人的履行。152019/8/20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一种权利,又称异议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为债权人、债务人,双务合同抗辩权是从债务人角度设置的权利。可以说,履行抗辩权是债务人的抗辩权。抗辩权的行使,使合同履行效力改变,但并不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162019/8/201、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拒绝自己的给付。172019/8/20适用条件1、须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负对等债务2、双方的债务均已到了清偿期3、对方未履行债务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182019/8/202、先履行抗辩权概念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192019/8/20条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违约202019/8/20案例2000年8月10日,河南省喜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雨公司)与深圳东南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河南省郑州市签订购销合同—份。合同约定:喜雨公司供给开发公司国际中级毛绿豆(含水量4%)3000吨,每吨价格985元,总货款2955000元,于同年9月20日前交货,并负责办理商检证、免疫证、产地证、供货证和化验单。需方开发公司在合同生效后预付22万元定金,8月底付足货款的50%,包括定金共1477500元,余下货款在货到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于2000年8月11日给付合同定金22万元,并在收到喜雨公司提供的商检、产地等证和河南省经贸委的绿豆计划外销售批件后,于同年212019/8/208月25日将合计金额为1257500元的两张汇票交给喜雨公司。喜雨公司收到定金及汇票后,于9月13日向需方发出毛绿豆3000吨,并要求需方收到货物后结清余款。需方开发公司在验货后发现:毛绿豆的含水量高出合同约定标准4%,无法制浆,所以,需方以供方履约有瑕疵为由,拒付余款。而喜雨公司则认为:合同约定需方在“货到后结清余款”,但需方在收货后迟迟未将余款结清,构成违约,双方遂发生纠纷。222019/8/20分析在本案中,喜雨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依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拘束力。按照合同,供需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喜雨公司负有“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绿豆”的义务,开发公司则负有“支付约定的货款与定金”的义务,且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的履行次序依次是:需方支付定金及部分货款,然后供方供货,最后需方结清余款。但在本案中,在需方按时支付定金及部分货款后,供方提供的货物并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根据《合同法》第76条的规定,需方有权拒绝支付余款。232019/8/203、不安抗辩权概念又称为拒绝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242019/8/20案例:甲为一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乙为一家演出公司。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五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基于上述情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五万元劳务费。252019/8/20本案中,甲、乙双方的债务是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并且按合同约定,乙方有先履行给付演出劳务费的义务。在该双务合同成立后,甲方因车祸而造成身体伤害,以致有届时不能履行出场演出义务的可能。乙方在询问医生,得知甲方届时履行其出场演出义务的能力尚不确定时,对甲方发出了通知,告知甲方其演出劳务费不能按合同原定予以提前支付,这是乙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正当行为,完全符合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定要件,符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于乙方的该种行为,在法律上和法理上都是应当给予支持的。262019/8/20适用情形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272019/8/20适用条件1、有先后的履行顺序2、后履行人的财产或信誉状况恶化,可能危及己方的利益。3、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4、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282019/8/20适用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恢复履行中止履行解除合同292019/8/202001年元月,某汽车销售中心与某汽车制造厂签订一份汽车购销合同,约定销售中心购买制造厂生产的轻型轿车40辆,每辆售价5万元,当月供货20辆,8月份供货20辆,货到付款。合同签订后,双方顺利地履行了第一批轿车的交货和付款义务。2001年5月份,制造厂获悉销售中心因经营不善,已造成巨大亏损,同时因拖欠银行贷款,已被法院强制执行偿还贷款。制造厂认为如果继续按合同约定发货,销售中心很可能无力付款。于是制造厂在调取了相关证据后,决定中止第二批车辆的托运,同时派人通知销售中心,若继续供货,销售中心需提供担保,或者预付货款。销售中心不同意,并以制造厂违约为由提起诉讼。302019/8/20法院审理后认为,制造厂在销售中心经营状况恶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前提下采取不安抗辩权的措施,是必要的、合法的,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故依法判决驳回了销售中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