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1目的与适用范围1.1为了加强公司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控制工伤事故发生,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在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中的安全管理规定。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类劳动用工形式的员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员工、临时用工和聘用的退休人员等。2引用标准/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术语/定义无4职责4.1人力资源部是本制度归口管理;本制度由人事部负责解释。4.2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与员工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4.3生产部是劳动合同中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劳动合同中的安全管理事项,并负责宣传党和国家现行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教育职工遵守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职工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4.4人事部、生产部、员工接收部门及班组负责对新入职的员工和变换岗位的员工进行三级安全环保教育,教育记录应予保存,并具可追朔性。4.5工会是劳动合同的监督部门,负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核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负责监督合同的有效执行。5工作程序5.1各级人员的权利和义务5.1.1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2员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5.1.2公司员工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职业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5.1.3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5.1.4员工应当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不断提高职业技能,严格执行企业各种劳动、安全、技术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5.1.5员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5.1.6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和有毒有害岗位人员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接受必要的危险、危害因素教育。5.2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5.2.1凡本公司劳动用工均按国家劳动法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5.2.2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其内容应载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其内容主要包括:a企业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危害的规定;b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权力和义务c工伤保险方面的事项;d其他要求。5.2.3劳动合同不得规定对劳动者不负安全管理责任和发生伤亡事故由劳动者自行负责的内容。5.2.4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应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劳动合同签订或变更后,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条款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5.2.5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及鉴证后,即起法律效力受国家劳动法保护,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5.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3.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本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3.2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35.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a劳动合同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终止条件之一;b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d劳动合同期满。5.3.4公司不得因劳动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因劳动者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3.5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a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b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间的;c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6工作程序流程图无7管理表格/附件无8附加说明本管理制度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本管理制度由人力资源负责起草。本管理制度的主要起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