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备合同工程名称:XX动力车间脱硫工程设备名称:电动葫芦工程地点:XX村合同编号:XX-SB-201103003合同双方:XX有限公司(买受人)XX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日期:2011年4月2日第1页1.定义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买受人”指XX开发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1.2“出卖人”是指XX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1.3“技术支持方”(如有)为本项目工程与出卖人签订了技术转让合作协议书的技术提供者或提供关键设备的技术支持分包商。1.4“合同”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1.5“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1.6“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1.7“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1.8“合同设备”是指出卖人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1.9“监造”是指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受人代表对出卖人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出卖人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10“FGD”指鑫晟煤化工动力车间烟气脱硫改造工程。1.11“业主”指鑫晟煤化工1.12“临时接收移交生产”是指FGD系统调试完成并经168小时满负荷连续稳定运行,FGD系统移交给业主运行。1.13“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设备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按规定所进行的试验。1.14“初步验收”是指当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规定的保证值后,业主对合同FGD系统的验收。1.15保证期是指FGD系统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1.16“最终验收”是指业主对合同FGD系统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17“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1.18“电厂”是指XX动力车间。第2页1.19“技术服务”是指由出卖人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包括合同期满后出卖人的售后服务。对有技术支持方的出卖人还包括技术支持方所提供的相应的合同中所要求的服务。1.20“现场”是指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老鹰山镇石河村鑫晟煤化工动力车间烟气脱硫工程,为买受人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1.21“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满足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及保证期后一年内所需的备用部件。1.22“试运行”是指买受人为检验合同设备的各项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规程、规范而自行组织进行的调整试验。1.23“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1.24“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经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将合同设备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1.25“设备缺陷”是指出卖人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1.26“监造代表”是指出卖人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1.27“交货”是指整套合同设备全部到现场且验收合格后,出卖人将本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1.28“工期”是指自合同生效日算起至本工程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全部时间。1.29“竣工验收”是指整套FGD系统安装、分系统、整套调试和性能考核试验全部结束后,对整套FGD系统的验收。2.合同标的2.1设备型号数量及参数如下表:第3页序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备注11#增压风机用电动葫芦起重量10t,高度:18米1台18,000.0018,000.00全套设备22#循环泵用电动葫芦起重量:3t,高度:9米1台6,500.006,500.003真空皮带机用电动葫芦起重量:3t,高度:18米1台7,000.007,000.0041#循环泵用电动葫芦起重量:3t,高度:9米2台6,500.0013,000.0052#增压风机用电动葫芦改造配件起重量10t,高度:18米1台2,000.002,000.00买受人现场电动葫芦发到出卖人车间,由出卖人改造并配行走小车2套、电器箱、吊钩等所有配件,运费出卖人承担61#循环泵用电动葫芦配件起重量:3t,高度:9米1台1,000.001,000.00买受人现场电动葫芦由出卖人改造并配行走小车2套、电器箱、吊钩等所有配件71#氧化风机用电动葫芦配件起重量:2t,高度:9米1台1,100.001,100.00合计电机参数均为:IP55,温升B,绝缘F48,600.00含税含运费另:买受人现场余一台2吨电动葫芦(提升55米),买受人一并发到出卖人厂里,由出卖人代为处理。2.1工作范围包括电动葫芦设备的功能设计、系统结构设计、系统性能保证、设备成套供应、包装、运输和保险、安装和调试指导、性能试验,售后服务等。出卖人同意向买受人出售,买受人同意向出卖人购买本合同标的。2.2出卖人提供的技术、设备应是全新的、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2.1本合同所供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按国家标准。2.2出卖人提供合同设备的保管、运输及保险。3.供货范围及交货工期3.1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材料、技术资料等。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供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出卖人工作、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出卖人负责按买受人要求的时间将所缺第4页的设备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3.2交货工期要求:电动葫芦成套设备(含设备本体、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等整套合同设备)于2010年04月20日前到现场。非因买受人的原因使合同设备不能按时到货,每台合同设备每延误工期一周,按第11.8款规定处理,不足一周,按相应的比例计算。4.合同价格4.1本合同价格为¥486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万捌仟陆佰元整)。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设备随机规定的各种材料等)、技术资料、技术人员培训、现场技术服务以及安装、调试验收等指导监督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4.2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变价。5.付款方式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出卖人同意买受人按人民币支付合同价款。5.2付款方式:银行汇票或电汇。5.3合同价款的支付:合同签订生效后预付合同总价的30%预付款,发货前5日内出卖人提供本合同价格100%的增值税发票及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发货清单经买受人审核无误后支付40%的发货款后出卖人发货,本设备调试结束验收合格后支付20%调试款,业主验收合格签证后12个月无质量问题后无息支付合同总价的10%质保金。6.到货和运输6.1提供本合同设备的技术资料及电子版本。交货地点:XX工动力车间脱硫工程现场,收货人:XX6.2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到货计划,第5页并提供一份重量超过2吨或体积大于9米×3米×3米的大件货物清单。6.3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发出24小时内,出卖人应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受人。1)合同号;2)机组号;3)货物备妥发运日;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5)货物总毛重;6)货物总体积;7)总包装件数和每件包装的装箱清单;8)交运车站名称、车号和运单号;9)重量超过二吨(包括二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4。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6.4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三年内由于出卖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受人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出卖人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运到指定目的车站,并且通知买受人。6.5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分批提供满足设备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6.6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出卖人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受人。6.7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9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买受人或买受人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买受人原因,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如因买受人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出卖人应在接到买受人通知后7天内(对急第6页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受人承担。6.8买受人可派遣代表到出卖人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出卖人应提前15天通知买受人交运日期。如果买受人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出卖人有权发货。上述买受人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出卖人应负的责任。6.9为实现对设备及材料的计算机管理。出卖人应在每批货物交运后向买受人发送一份装箱清单的电子邮件。7.包装与标记7.1出卖人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出卖人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出卖人应根据合同设备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霉、防锈、防腐蚀和防震等保护措施,对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以及长期露天堆放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出卖人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7.2出卖人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7.3出卖人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1)合同号;(2)目的地;(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单位代码;(4)设备名称、机组号、组装图上的部件位置号;(5)箱号/件号;(6)毛重/净重(公斤);第7页(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8)唛头:(9)生产日期;(10)生产工厂。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和搬运。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GB191和GB6388的规定。7.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7.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质量合格证明书、操作手册和/或技术资料一式二份。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一式二份。另快递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7.6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按7.2条注明上述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一次性发货。7.7出卖人应在成包的或成捆的散装附件上贴注标签,标签应以清晰的中文印刷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