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铁路法》及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王先生与A社签订天池一日游合同并同意拼团到B社。•散客拼团天池一日游的旅游车上,王先生和其他游客聊天,发现:自己被收150元,其他游客有130元、100元等不同价格。•王先生要求旅行社退还50元差价。•请问是否合理?第八章旅游合同制度日前,《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出台,定于12月1日在全市推行。新范本中对旅游购物次数、实际游览时间、拼团改行程等消费者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作了规定。消协点评的“霸王条款”也在这一范本中被一一终结。市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处长王珊说,该合同范本还将在施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补充。京报网时间:2004-11-8(一)概念1、合同(contract):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旅游合同概述2、旅游合同的概念: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A、平等、自愿B、公平、诚信C、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D、具有法律约束力(四)旅游合同的特点A、主体的特定性B、标的是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C、内容由法规规定D、双务、有偿合同E、无名、要式合同二、旅游合同的订立(一)旅游合同签订的主体资格订立者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旅游者自然人≥18周岁(16岁以上未满18岁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1)旅行社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2、旅游经营者3、代订合同1)代理人以当事人名义2)授权委托书3)代订的合同由当事人承担于1987年12月出生的李明在乌鲁木齐工作。2004年“十一”前他想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大连北京双飞7游”3890元/人(10月1-7日)。9月22日因生病,他委托他的同事刘军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并交了600元定金。9月30日李明因为单位工作临时调整无法参加旅游。谁应承担违约责任?(二)合同的形式A、书面形式B、口头形式C、其他形式:推定、默示形式书面与口头形式合同各自的利弊书面形式(环节、内容多)《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利:发生纠纷便于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弊:较麻烦口头形式(即时履行)“一日游”利:简便、迅速弊:发生纠纷,难分清责任旅游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三)旅游合同订立程序当事人之间通过互相协商达成一致的具体过程《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1、要约:一方当事人(要约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受要约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有效要约:1)内容具体确定;2)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要约邀请: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桂林四日游,超值低价”2、承诺:指一方当事人(受要约人)同意按要约的全部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有效承诺: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做出;3)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要约人受要约人A:我希望和你签合同这是条件:1、2、3B:好吧。A旅行社广告L-GN-XJ-000001为迎接国庆节和中秋节,我社推出大连、北京双飞7日游(10月1-7日)行程如下:……;优惠价:3890元/人(全包价)。地址:光明路5号电话:1234567小王按照广告在9月5日来到A社签订了10月1日出游的大连、北京双飞游合同。要约的撤回与撤销ABAB承诺的撤回AB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4月10日某地接社按照与组团社的约定,向当地一家三星级宾馆发出订房传真,要求预订5月1日-4日期间47人共24间客房,房价、标准按照以前的协议。宾馆当天回传,称无法满足地接社全部要求,每天只能安排15间客房。传真收到后,地接社未作出答复。据该地接社订房人员回忆,4月中旬旅游公司曾电话与宾馆确认,并得到宾馆肯定答复。•5月1日,47位客人如期而至,宾馆以地接社未确认为由,只提供15间客房。地接社被迫为其他17位客人再订房。时值黄金周其他宾馆也无房,直到22点也没有合适的房间。不得已临时入住一家五星级宾馆的总统套房和普通套房,但还有部分游客睡地铺。随后的游程中,地接社为了安抚游客给予了相应补偿(加餐、景点)。至此,一共额外付出1万多元。地接社遂投诉质监所,协调无果,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宾馆赔偿1万元并道歉。(四)旅游合同的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旅游项目及各种服务3、数量:人、天、床位、旅游项目数4、质量:餐标、宾馆星级、车辆档次5、价款:旅游费用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团队起止时间、住宿地点、游览景点、飞机或火车、汽车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方法旅游合同签订的误区•旅行社:认为旅游合同是单纯为了保护旅游者-----扩大自己权利,减轻自己义务,加重游客的义务•游客:不重视,不认真,不清楚•有趣的角色转换:签订合同时,客劣,社优履行合同中,客社平分秋色出现纠纷时,社劣,客优三、旅游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成立:当事人之间通过互相协商达成一致的具体过程某公司组织14人前往北京参观旅游,期限为9月13-20日。9月11日上午该公司与北京某旅行社联系,旅行社当即传真回复有关报价,旅游费750元/人,另提出返程票手续费30元/人,旅游团到京后,交齐所有费用。当日11时,该公司传真致旅行社,提出行程安排和标准以及费用的报价。并注明:“以上行程、报价请确认”,传真件上盖了该公司印章。下午2:30分,旅行社传真回复,对行程、标准和费用的报价表示接受外,仍提出应付火车订票费每人30元,到京后即交齐团费。该公司当日未再回复旅行社。9月11日下午17:40分,该公司组织的14人乘火车出发。9月12日,商贸公司传真给旅行社,称返程订票费手续费稍高,不得已由自己在京订票;团费由我方领队带去,先付50%,余款在离京上火车时给付。旅游团13日早到北京西站,望做好接待服务准备。旅行社收到传真后,立即传真回复:因贵公司确认时间太晚,我社无法接待。随后,商贸公司旅游质监部门反映,要求进行协调,督促旅行社接待即将到京的旅游团。经旅游质监部门从中协调,旅行社基于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和维护旅游者的利益,同意有条件接待该旅游团,商贸公司接受旅行社所提出的条件,即住宿费每人每天增加10元,到京即付清全部团款,返程票自理,不再收取手续费。9月13日晨,该商贸公司一行14人到达北京西站,旅行社按时前往车站接团,并按照商贸公司要求安排了食宿和参观游览活动。该商贸公司14人如期返回后,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称:旅行社突然中断双方业已达成的协议,为避免陷入无人接待的困境,我方又委托旅游汽车公司派车到车站接团,造成双重接站,损失租车费200元;为解决纠纷支付来往电话费150元;旅行社乘人之危,借机增加住宿费240元,我方迫于无奈表示同意。鉴于旅行社的违约行为,请求旅游质监部门责成旅行社赔偿临时租车费、电话费和加收住宿费共计1190元。1、什么样的合同有效?1)主体资格合法2)意思表示一致和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形式要件5)合同的附生效条件成立2、什么样的合同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时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3、什么样的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4、什么样的合同可以撤销?出现法定事由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称人之威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损害他人利益5、怎样撤销合同?1)有法定事由2)一方当事人在1年内行使请求权3)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撤销权4)被撤销的合同无效受损害方才有权提出撤销合同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金秋9月,王路带着一家人兴致勃勃地参加了一个由20余人组成的旅行团,到上海参观游览“世博”,然而行程中发生的一些意外却让旅客们很不愉快。按照行程计划,到达上海的第二天游览“世博”,但导游未跟大家协商,擅自将游“世博”的行程改为第三天。就在第二天晚上,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雨使世博游览计划被迫取消。游客返回后,要求旅行社按照规定双倍赔偿“世博”门票,而旅行社只愿意原价退还“世博”门票,拒绝赔偿。旅行社退赔理由是旅游合同中已经作出声明:本公司在保证不减少行程的前提下,保留调整行程的权利。这就是说,旅行社和导游都有调整行程的权利,团队出发前已经告知游客,游客已经知情。况且取消游览“世博”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旅行社没有过错,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四、旅游合同的履行和担保(一)旅游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事发时间:2010年10月8日,7时多•事发地点: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磨西镇海螺沟明珠花园酒店•病人构成:送院检查70余人,43人出现呕吐、腹泻、抽搐等,34人为游客9人为酒店员工。47岁的广东游客谭女士因抢救无效死亡。•11日获悉,其中10位广州游客,以及导游、司机已达到出院标准,已于昨天中午办理出院手续,并乘搭昨晚21:15的航班,从成都双流国际机场飞返广州。1、旅游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2)诚实信用履行讨论如何从合同法的角度理解“顾客就是上帝”这一旅游服务行业中的“金科玉律”2、旅游合同履行的规则不明确内容履行规则质量要求国家、行业标准价款、报酬按履行地的市场价地点货币不动产其他接受方地不动产地履行义务方所在地期限有足够准备时间内随时履行方式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费用履行义务一方承担政府定价发生变化1)在合同交付期内,按照政府定价2)逾期交付标的,上涨:按原价下降:按新价格3)逾期提取标的或逾期付款的上涨:按新价格下降:按原价格守约者得利,违约者受损即公平债权债务转移的履行规则A=债权人B=债务人C=第三人1)债权转移A、B约定由B向C履行债务,若违约则由B向A承担违约责任2)债务转移A、B约定由C向A履行债务,若违约则由B向A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不得因变动影响合同履行1)当事人姓名、名称变更2)法人代表、负责人、承办人变动都不影响自然人、法人本身3、什么是抗辩权抗辩: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自己的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即,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同时履行抗辩权1、互负债务,无先后顺序,同时履行;2、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之前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旅游活动中比较少见不安抗辩权1、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义务一方行使;2、有确凿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有下列情形:1)经营情况严重恶化;2)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不安抗辩权在旅游活动中的使用甩团事件10月4日18:00,参加贵州省兴义市贵州醇旅行社一行16人旅游团电话反映,该团被地接社广西北海中联国际旅行社的接团车辆司机丢弃在离北海20公里的公路收费站上。地接导游让游客给组团社打电话要团款,否则中止旅游。全国假日办立即将情况通报给广西自治区假日办,北海市假日办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协调。经初步了解,情况为:贵州醇旅行社与北海中联国旅就团款一事双方确认,在团队离开北海前付清尾款。当时该团队北海的行程已结束,正在驶离北海的公路上。尚有2000余元尾款未收到,组团社联系人手机关机联络不上,于是发生上述情况。游客不仅拨打了全国假日办和北海市假日办,还拨打了110。北海市假日办和110公安干警均赶赴现场进行协调,北海市假日办在查明事由的情况下,对地接社导游采取错误方式索要团款的做法进行了批评教育。由于现场解决纠纷行程被误,北海中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