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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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介绍中国福州中机中心审核部12主要内容二、行业管理情况介绍三、相关准入规则介绍四、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一、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审查程序五、企业升级3一、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审查程序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审查程序适用范围:1新建企业:无车辆生产资质,拟获得《公告》资质(跨大类的企业也作为新建企业包括新建子公司/分公司);2企业基本信息变化:名称、法定代表人、股权;3企业生产条件变化:新增能力条件、生产线、生产地、生产工艺、产能;4增加/扩展:增加品种、类别[跨类];升级(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升级为整车资质及低速货车生产企业转产专用汽车及挂车或升级为轻型载货汽车资质);5增加新能源汽车、专用校车4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审查程序职责分工:综合管理部:负责企业申请资料的接收、登记,发放现场审查通知、收费通知,上报审查结果以及资料存档等工作;审核部:负责企业申请资料的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组织对不符合项的整改验收,编写现场审查报告和整改验收报告,起草签报工信部审查结果文件等工作;技术委员会:负责审定现场审查结果和整改验收结果。5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审查程序6企业生产准入技术审查流程需资料验收通过需现场验收综合管理部审核部主管主任审核组技术委员会接受生产准入申请资料不受理通知,资料存档出具审查通知并通知企业、审查组成员行文(函)向国家工信部上报审查结果资料存档项目责任人审查资料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审核部负责人审批《资料审查报告》组织现场审查组是否现场审查整理资料整理、验收现场审查报告及有关资料,提出初步意见资料验收报告编制企业生产准入审查报告审批《现场审查项目计划表》审批企业生产准入审查报告进行现场审查编制现场审查报告审定现场审查报告,确定整改验收方式否是是否7二、行业管理情况介绍行业宏观管理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纲要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自主创新与自主品牌新能源汽车试点、补贴政策8准入管理与考核企业按照核准/备案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完毕后申请准入考核企业提出申请,报送地方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报送工信部工信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考核中介机构资料审查、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工信部审批企业准入考核结果,发布公告9企业省级主管部门申请自评初审集团公司政府主管地方意见/申请资料、报告转发中介机构资料审查、现场审查(省级参加)审查结果现场审查商定审查时间结果公示公告发布获得企业资格省级-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批复结果1011企业类型划分制造类企业企业完成车辆的全部制造过程,生产整车包括生产非完整车辆的企业(底盘生产企业)指汽车整车企业、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改装类企业:在非完整车辆上后续生产形成整车包括在完整车辆上后续生产形成整车指改装类客车、改装类乘用车和改装类皮卡企业专用车及挂车整车生产企业也属于改装类企业车辆类型品种依据乘用车轿车37号公告运动型乘用车37号公告多用途乘用车(含短头乘用车)37号公告专用乘用车45号公告客车整车132号文件改装车132号文件专用校车25号公告货车及牵引车整车132号文件改装车/专用车45号公告说明:各类车型的新能源汽车附加进行44号公告规定的准入审查,不改变企业资质12车辆类型品种依据罐式车辆改装车/专用车48号公告三轮汽车/低速货车588号文件,不再新批摩托车二轮摩托车110号公告、115号文件三轮摩托车2000号文、110号公告、115号文件电动二轮摩托车17号、110号公告、115号文件电动三轮摩托车17号、110号公告、115号文件、2000号文13项目核准/备案[根据产业政策、发改委和工信部文件]核准项目:新建汽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汽车企业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汽车企业跨类生产其它类别汽车整车产品备案项目:现有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异地新建同类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投资生产汽车、摩托车的零部件14专用车企业汽车企业新建、跨类-核准国家主管部门中介机构-评估地方-核准增品种、扩产能、异地建分厂-备案专用车企业汽车企业建成-准入工信部产业司中机中心-审查地方[工信部]-审查公告发布准入文件项目投资规定建设1516三、汽车相关准入规则介绍17规定“企业生产准入条件中应包括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产品生产设施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控制能力、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等要求。”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五章第22条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符合性2.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3.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4.产品符合性5.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6.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18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44号)2.《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45号)3.《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132号)4.《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1]37号)5.《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2]25号)6.《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工产业[2014]第48号)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1920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产业[2009]44号发布日期:2009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中国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及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企业整车企业和改装类商用车企业(底盘自制自用)17个条款(含4个否决项)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整改期:2个月。指导思想---鼓励和支持具体体现:•降低门槛:未限定资金投入、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允许改装类商用车(含专用车)生产企业自制、自用底盘•在标准不完备的条件下允许发布产品《公告》•针对新能源汽车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多样性,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又分为有过渡期限制条件的成熟期、无过渡期限制条件的成熟期两个阶段)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分别实施不同的管理制度,并在条件成熟时,重新调整技术阶段的划分。21指导思想---风险控制风险控制、保护用户和第三方利益,从而保护新能源汽车事业健康发展,体现在:•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生产批量•示范运行或销售区域•售后服务承诺(电池回收等)•建立档案、实时监控、产品质量/安全跟踪•起步期产品需提交年度示范运行报告等22《规则》适用范围•新能源汽车系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23企业资质要求•《规则》第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为《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应按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24允许生产的产品类别•《规则》第九条:企业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格后,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指与《公告》中已有的常规汽车相同类别的产品);•改装类商用车企业可改装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中具备底盘生产条件的,可以自制底盘,但自制底盘仅限于本企业自用。25准入管理一般流程中机中心审查、确认试验方案检测机构向中介机构提交报告中机中心进行产品综合审查,符合的上报工信部工信部审核并公告首次申报产品时或产品类别变化时,应向工信部提交企业准入申请文件中机中心进行文审、与企业召开技术说明会、现场考核,并上报工信部工信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通过后允许企业申报产品企业向中机中心网上提交产品技术文件(包括技术参数、主要配置、试验方案、企标及检验规范等,申报起步期和发展产品的,还需增加售后服务承诺、拟销售区域说明等)企业委托检测机构检测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对产品进行运行安全等方面的监控26审查方式1、现场审查:初次申请企业准入时、产品类别发生变化时、出现安全事故时;2、文件审查:现场审查前、在已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底盘基础上生产改装车,且未影响原车新能源部分时;3、在中机中心技术交流:现场审查前对研发能力的初步确认、技术方案或技术来源发生变化时、增加生产地址时(必要时均可能进行现场审查)。274、企业增加已通过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生产地址时,一般需与中机中心召开技术说明会,主要是说明新地址在生产、检验、整车和零部件贮存、充电、人员操作安全培训、技术文件准备、生产一致性保证、安全防护方面的准备工作,必要时现场审查。5、新申报产品技术方案或技术来源与已准入产品相比,发生变化时,技术说明会主要内容是针对本次申报产品的研发能力、核心技术掌握情况,以及生产准备情况。28改装类商用车企业自制新能源汽车底盘的要求改装类商用车企业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需考核是否具备底盘生产条件(包括底盘的研发能力、生产和检验条件等,需结合132号公告中与底盘相关的研发、生产和质量控制能力。292.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3031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产业[2009]45号发布日期:2009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中国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及专用车和挂车产品生产企业专用客厢车、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通用货车挂车、其它挂车、特种作业车、消防车、特种作业车底盘等8个品种。注:挂车包括半挂车、中置轴挂车和全挂车。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生产企业,在生产特种作业车或特种消防车产品一年后,方可申请生产特种作业车底盘的许可。22个条款(含8个否决项)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整改期:2个月。企业建设项目的申请、政府批复文件企业投资规模公司组织形式及框架建设周期及主要工艺、流程产品品种及构成,产品产能、纲领研发中心、配套件管理体系、销售与服务等职能准入审查的依据是工产业[2009]第45号公告附件二共6大项22条,其中有8条为否决项,有14条一般项。审查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审查依据32主要特点•对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在注册资金、生产和检验设备、研发(开发、试制、试验)设备提出投资要求;•明确各类企业生产能力、设备要求;•明确各类企业检验试验能力、设备要求;•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的企业(且生产纲领不大于20台),审查条件中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21条可适当简化。•工产业[2012]344号公告将全挂车纳入到《公告》管理。33关于增加消防车生产–新建专用汽车生产企业现也可直接申报消防车品种–汽车生产企业只能以鼓励类消防车产品为样车申请消防车生产资质–拥有罐式结构消防车和(或)特种结构消防车生产资质的汽车企业申请举高结构消防车时,只能生产高喷消防车(非载人)。待具备必要能力后,方可生产云梯消防车等载人的消防车产品–流程:先向工信部申请增加消防车品种,中机中心进行技术交流、样车委托检验、现场审查、上报批准343.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48号公告)35(一)48号公告简介是对《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的修订。在产品品种中增加“罐式车辆”。自2014年7月15日起施行。自2015年7月1日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将暂停其相关产品《公告》,暂停受理其相关新产品申报。36(二)产品品种划分37在45号公告中《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的基础上,增加“罐式车辆”品种,并将其按结构和用途进一步划分为:品种名称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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