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教学参考文献•1.《新合同法原理》郭明瑞房绍坤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合同法》李永军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3.《合同法》崔建远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4.《合同法疑难案例研究》王利明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5.《合同法学案例教程》郭明瑞张平华编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必读相关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章合同和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概述•第二节合同的分类•第三节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第四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章合同和合同法概述•目的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应掌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掌握合同法的基本框架,为学好该门课程打下良好的基础。对主要的合同分类应予把握,对合同自由原则与合同相对性原则应有深刻理解。此外对合同法的适用也应有一定理解,并领会合同关系的要素。•重难点–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的分类–合同自由原则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大陆法系:“协议说”–英美法系:“允诺说”–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法》所调整的实际上是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追求民法上的效果–合同是合法行为,仅指有效合同•2、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意;–意思表示有瑕疵,不影响合意的存在;–合意的方式原则上不受限制•3、合同是当事人关于债的关系的合意–合同订立之目的在于变动债的关系二、合同关系•(一)合同关系的构成–主体:债权人--债务人–客体:给付行为•给付行为即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原则上不以具有财产价值者为限。–内容:合同权利--合同义务三、合同关系•(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1.概念–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通常被称为债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是一种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体现为合同的对内效力)(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2.内容•A.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实际上是赋予租赁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2.内容•B.内容的相对性–通常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具体规则如下:•第一,合同权利和义务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第二,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第三,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即体现对内效力–例外现象:合同的保全、涉他合同(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2.内容•C.责任的相对性合同义务的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第一,债务人应对自己及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121条规定)–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二节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单务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意义:–1、是否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上不同。–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3、双务合同的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另一方享有解除权,并可请求返还财产,单务合同不发生这种后果。案例分析•今年春节期间,小张夫妇准备回老家过年。临行前托付同院的邻居老王,希望帮助照看一下自己的住房,并将住房钥匙交给老王。老王尽心尽意,经常到小张家中巡看。一天夜里,突然狂风大作,一棵树被大风刮倒,树杈将小张家房屋窗户砸破,靠近窗户摆放的一台电视机也被砸坏。看到这种情形老王心中非常郁闷。•小张家的损失要老王来承担责任吗?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区分标准:当事人取得合同权益是否须付出相应的代价•区分的意义:–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2、主体要求不同。–3、义务内容、责任轻重不同。•如:《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有偿合同一般是双务合同,无偿合同多为单务同•三、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法》上的实践合同主要有:民间借贷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区分的法律意义–二者成立的要件与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合同的分类要适应并反映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趋势及其要求。(借贷、运送、赠与等)•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为原则,要式合同为例外。–我国法律上的要式合同主要有:有关不动产交易的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银行贷款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等。–区别意义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但行为(履行-受领)可以排除法定的书面形式五、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为标准划分–区分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15种)•而在确定无名合同的适用法律时,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其次,应当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进行处理。–司法考试链接1六、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依据是否贯彻合同相对性原则为标准进行划分–涉他合同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突破•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65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64条)八、预约(预备合同)和本约•预约,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即为本约。–“预约”也是合同,其成立和生效,仅使当事人负有按预约规定的条件订立本约的义务,而不负有履行将来要订立的合同中的义务。•预约和本约的关系,不能混同于“成立”和“生效”的关系(P26)第三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利用合同进行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范围–《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它法律的规定。”夫妻婚前或婚后《财产约定》能否适用《合同法》?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能否单独撤销?•2009年,赵某与钱某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关于赵某名下的房屋,双方约定赠予女儿,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2010年,赵某反悔,遂以其女儿为被告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予。•争议:本案在审理中形成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而其中财产分割的内容,是作为离婚协议的附加部分,也属于婚姻法调整的范围。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不能撤销该离婚协议中的赠予。•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的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应适用合同法分则中有关赠予合同的规定。由于该赠与是无偿赠与,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而本案中,房屋未实际办理过户手续,故赵某可单独撤销该房屋赠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二、合同法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一)总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法律适用等其他问题–(二)分则•十五种有名合同–(三)附则:合同法的效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有关条约三、合同法的特征•(一)合同法具有任意性;•(二)合同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三)合同法具有统一性;•(四)合同法旨在创造财富。•现行统一合同法的重要特性:–1.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2.注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同时兼顾债务人的利益;–3.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第四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自愿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三、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四、鼓励交易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自愿原则)•内容:–1、缔约自由;–2、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3、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当事人合法的合意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4、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5、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6、选择违约补救方式的自由。一、合同自由原则(自愿原则)•合同自由必须是依法的、是受到限制的:–第一,对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制;–第二,“强制缔约”义务•强制缔约指当事人因法律规定负有某种义务,在其缔约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相对强制缔约:限制当事人必须缔约或限制其选择权。–绝对强制缔约:当事人缔约及选择权受到双重限制。–第三,一般条款的强化,强制性规范的增多。二、诚实信用原则•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订立合同阶段应遵循诚信原则--先契约义务–第二,合同的履行应遵循诚信原则--附随义务–第三,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的义务–第四,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要依据诚信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三、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合法原则,指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必须合乎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不得存在违法情形,否则将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案例二案例三四、鼓励交易原则•指合同法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以降低当事人的交易成本,减少交易的制度障碍为指导思想,达到促进当事人通过合同实现交易的立法目的。•体现:–1、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减少合同无效的类型–2、区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3、规定了合同订立制度,并在该制度中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的精神(要约、承诺、合同形式等)–4、合同解释制度的明确规定–5、限制违约解除合同的条件习题司法考试链接•1、(2005-3-56)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CD)–A.属于无名合同–B.属于实践合同–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案例二•张某与彭某是一个公司的同事。2003年7月,彭某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2004年5月,彭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套经济适用房以原价转让给张某。2005年2月,彭某妻子突然到法院起诉,称该套房屋是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其丈夫彭某没有征得自己的同意,将房屋卖给张某,因此要求法院宣布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庭上,彭某和张某均表示,该套房屋其实并不是彭某所买。因为张某户口不在本市,不能之间购买本市的经济适用房,所以他们才想出这个“借名”的办法。张某同时向法庭出示了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