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国际合同法基本概念:99个重点问题:1、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2、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3、合同的履行4、合同的让与5、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终止案例分析章节学习思路基本知识重点问题与重点规则案例分析与制度规则比较一、基本概念:94个关于国际合同与国际合同法基本知识的概念1.合同法(ContractLaw)2.合同(Contract)3.要式合同4.不要式合同5.签字蜡封合同(DeedContractUnderSeal)6.简式合同(SimpleContract)7.登记合同8.双务合同9.单务合同10.明示合同关于国际合同与国际合同法基本知识的概念11.暗示合同12.有效合同13无效合同14.可撤销合同15.违法合同16.不可强制履行的合同17.有偿合同18.无偿合同19.诺成合同20.要物合同21.有名合同22.无名合同关于合同有效成立的概念23.要约(Offer)24.要约邀请(InvitationforOffer)25.交错要约(CrossOffer)26.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ofOffer)27.要约的撤销(RevocationofOffer)28.反要约(CounterOffer)29.承诺(Acceptance)30.实质性变更31.非实质性变更关于合同有效成立的概念32.投邮主义(DepositedAcceptanceruleorMail-BoxRule)33.到达主义(ReceivedtheLetterofAcceptance)34.承诺的撤回35.行为能力36.法人37.对外贸易经营者38.合意(Collaborate)39.真实(Reality)40.错误(Mistake)41.诈欺(Fraud)42.胁迫(Duress)关于合同有效成立的概念43.不正当影响(UndueInfluence)44.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45.违反善良风俗的合同46.约因(Cause)47.对价(Consideration)48.待履行的对价(ExecutorConsideration)49.已履行的对价(ExecutedConsideration)50.过去的对价(PastConsideration)51.证据原则(PrincipleofEvidence)关于合同履行的概念52.不要式原则(PrincipleofInformality)53.合同履行(ContractPerformance)54.全面履行原则55.实际履行原则(SpecificPerformance)56.违约(BreachofContract)57.过错(Mistake)58.故意(Dolls)59.过失(Culpa)60.不完全履行(PartialPerformance)关于合同履行的概念61.损害(Damages)62.违反条件(BreachofCondition)63.违反担保(BreachofWarranty)64.重大违约(MaterialBreachofContract)65.轻微违约(MinorBreachofContract)66.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67.履行不可能(ImpossibilityofPerformance)68.给付不能(SuperveningImpossibilityofPerformance)关于合同履行的概念69.给付延迟(DelayinPerformance)70.明示预期违约71.默示预期违约72.根本违约(FundamentalBreachofContract)73.非根本违约74.违约的救济方法(RemediesforBreachofContract)75.实际履行(SpecificPerformance)76.损害赔偿(NominalDamages)77.实际损失(DamagesSpecific)78.间接损失(ConsequentialDamages)关于合同履行的概念79.解除合同(ResolutionContract)80.支付违约金(LiquidatedDamages)81.情势变迁(ChangesofCircumstances)82.合同落空(FrustrationofContract)83.不可抗力(ForceMajeure)84.合同的解释85.意思说(WillTheory)86.表示说(DeclarationTheory)87.格式条款关于合同的让与与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88.合同的让与89.债权让与(Assignment)90.债务承担91.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92.合同的消灭(DischargeofContract)93.弃权(Waiver)94.提存95.诉讼和仲裁时效(LimitationofActionandArbitration)96.取得时效(PositivePrescription)97.消灭时效(NegativePrescription)98.时效的中止99.时效的中断二、重点问题:5个(一)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1、合同的概念1)允诺说2)协议说2、合同特征3、合同分类(注意分类标准)(二)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1、当事人之间须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协议要约:1)要约的定义2)要约的有效要件3)要约的拘束力4)要约的消灭承诺:1)承诺的定义2)承诺的有效要件3)承诺生效的时间4)承诺的撤回2、3、2、当事人须有订立合同的能力1)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2)法人的行为能力:3、合同必须合意且真实1)错误:中国法、法国法、德国法、英国法、美国法2)诈欺:中国法、法国法、德国法、英美法3)胁迫:中国法、法国法、德国法、英美法4)不正当影响:英美法系4、5、6、4、合同必须合法1)中国法2)大陆法3)英美法5、合同要有对价或约因1)英美法的对价2)法国法中的约因6、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1)法国法2)德国法3)英美法4)中国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5)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有关合同形式的规定(三)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与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违约认定大陆法采用过错责任的原则,英美法不采用1)合同的履行原则2)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2、违约的形式及其法律后果注意:无过错方要求解除合同与要求赔偿损失的不同1)英国法:违反条件、违反担保、违反中间性的条款2)美国法:重大违约、轻微违约其他形式---提前违约、履行不可能3)大陆法:德国:给付不能、给付迟延4)中国法: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履行迟延、不能履行、预期违约5)公约:根本违约、非根本违约、提前违约例:圣诞节前签定的火鸡买卖合同与普通肉鸡买卖合同3、违约的救济方法3、违约的救济方法1)实际履行:中国法、大陆法、英美法、公约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过错责任原则采用的差异损害赔偿的范围:实际损失和间接损失3)解除合同:解除权的发生、解除权的行使、在解除合同时能否同时请求损害赔偿4)违约金大陆法上不同性质的违约金:补偿性为主:法国等;惩罚性为主:德国我国法律有关违约的规定:补偿性为主英美法对违约金的态度:补偿性违约金的增加或减少:均可酌情而定4、违约责任免除的法定事由情势变迁合同落空不可抗力注意:情势变迁原则、合同落空、不可抗力发生后的法律后果类似(四)合同的让与1、债权让与何时生效:1)债权让与合同订立时合同生效:德国法、美国法2)以通知债务人时合同生效:法国法、英国、中国法2、债务承担合同的成立条件:各国法律都要求必须经债权人的认可方有效3、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各国法律认可并加以保护:如为他人订立的运输合同、人寿保险合同等(五)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终止1、大陆法各国对债的消灭的有关规定1)清偿2)提存3)抵销4)免除5)混同6)时效完成2、英美法有关合同的消灭的方式1)合同依单方依法终止2)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消灭3)合同因履行而消灭4)合同因违约而消灭5)依法使合同归于消灭3、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4、诉讼时效1)各国法律关于时效期间的规定2)诉讼时效的计算(1)诉讼时效的起算(2)诉讼时效的中止(3)诉讼时效的中断(4)诉讼时效的延长或缩短(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6)时效期限届满的后果案例分析1-1基本案情:199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C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1-1案例分析续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问:(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1-1参考答案[解析]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要约和承诺。一项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应清楚表明愿意按要约所列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旦对方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2.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议,仅视为要约邀请。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所谓十分确定,即所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1-1参考答案续承诺即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构成一项承诺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以声明或其他行为作出。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不能有所添加、限制或更改,但如果所作限制、添加或更改并未实质上变更要约的内容,要约人又末在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反对,则该项承诺仍然可以视为有效。3.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如果要约人末规定时间,则必须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送达,对于口头发出的要约,必须立即作出承诺。承诺一旦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效力,合同即告成立。本案中,经过推迟的要约有效期是8月30·日,荷兰A商号的承诺于8月26日到达,是有效承诺,合同应于8月26日成立。我方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行为。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15条、第23条。案例分析1-2案情:1991年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1-2案例分析续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公司末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1991年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