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第四章旅游合同法规《合同法》概述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和担保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违约责任案例分析第一节《合同法》概述又称契约。(《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一、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合同的概念旅游者与旅游业经营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游合同——合同——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达为出发点,并且按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结果。2.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二)合同的法律特征问题:政府部门内部的行政管理关系适不适用合同法?(一)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二)合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守信原则。(五)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六)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依法成立)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旅游合同的原则1、平等原则(1)地位平等;(2)意志平等;(3)权利平等。2、自愿原则(1)当事人订立合同是自愿的,完全由自己的意愿决定。不带有任何虚伪或受欺诈、胁迫的成分。(2)自愿选择订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3)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自愿约定合同的内容。(4)自愿选择合同方式。(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愿协议补充或变更有关内容,也可以自愿协议解除合同。(6)当合同争议发生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7)选择地域管辖的自由。3、公平原则(1)旅游者的给付与旅行社的对等给付之间的等价性;(2)旅游风险的合理分配;(3)其他合同负担如违约责任的合理分配。4、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滥用权利,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义务。5.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合同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具备()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代订合同的法律要求:代理人须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在授权范围内以()的名义订立合同。委托人代订合同——当事人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二)口头形式:二、合同的形式(一)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三)其他形式:面谈;电话联系等优点:内容清楚、便于保存、有据可查简便、易行、迅速举证困难◆推定形式——当事人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而非用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示。◆默示形式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2.标的(实物、服务或智力成果等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三、合同的内容(条款)(一)合同的一般条款(二)合同的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霸王条款”(1)欺诈、胁迫签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2)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3)免除自己、加重对方无效格式条款:(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1、要约的概念所谓要约,是指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要约一旦得到受要约人的承诺,该要约就产生法律效果。四、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具备两个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受要约人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3、要约邀请及其特点所谓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具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即通过要约邀请将自己内在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达出来。第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与要约内容一致◆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已经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二)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该要约的意思表示。有效承诺的条件:案例分析◆要约人撤回(销)要约不当给对方造成损失◆承诺人撤回承诺不当给对方造成损失◆缔约时未尽到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假借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相关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五、缔约过失责任(一)概念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应承担的相应损害赔偿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第三节合同的效力1.主体合格。2.意思表示一致和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具备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附生效期限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的条件:一、合同生效1.欺诈、胁迫签订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无效合同(一)概念:•虽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定事由而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二)无效合同的因由: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例:某招工合同中规定“月薪5000元,因工受伤或死亡用工方概不负责”的条款是否有效?——指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一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可撤销合同——指合同虽以成立,但由于法定的事由,经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其合同效力的合同。三、可变更合同及可撤销合同(一)概念可变更合同——指合同虽以成立,但由于法定的事由,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其合同效力的合同。思考:可变更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在法律效力方面有何区别?(变更后仍有效)(自始无效)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因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二)合同可变更及可撤销原因辨析题: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而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即合同当事人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1.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4.所取得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三)合同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根据当事人过错大小:第四节合同的履行和担保1.全面履行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协作履行原则一、合同的履行(一)概念(二)原则(三)合同履行的规则(教材P73)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旅行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旅行规则《合同法》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则质量要求不明确的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履行的费用不明确的1.合同条款存在缺陷时的履行规则4.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规则3.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发生变化时履行规则6.当事人不得因变动而影响合同履行规则5、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规则——姓名、名称、法人代表、负责人、承办人等——保护守约方利益二、合同的担保◆定金——为确保合同债权的实现,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所采取的相关措施。《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一、合同的变更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由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对原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一)概念(二)性质——合同主体不变情况下的内容变动(三)变更条件◆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须双方协商一致或法定原因存在◆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二、合同的转让(一)概念合同的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合法行为。(二)性质(与合同变更比较)——是合同主体的变更——不改变合同的内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1、债权(权利)转让2、债务(义务)转让3、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三)转让形式问题: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合并或者分立,其权利与义务如何行使和承担?◆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三、合同的终止(一)概念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二)终止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2)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一方延迟履行债务,经催之在合理期限仍不履行(4)一方延期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实现(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的解除1.协议解除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的情形:第六节合同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概述(一)概念——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教材P165~167)1、严格责任原则2、过错责任原则3、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采用——特定情况下采用——前二者的补充(一)一方违约时(二)双方违约时二、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都有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三)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时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继续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三)支付违约金——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四)赔偿损失(五)违约责任的免除免责事由:1、约定免责事由2、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讨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当事人是否都可以免除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例:教材P164“案例分析)。”◆遭遇不可抗力时一方当事人的义务:(1)及时通知义务。(2)提供证明义务。◆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案例分析1:1997年9月23日下午5时,甲市质监所工作人员正准备下班,乙市某旅行社紧急来电称:经我社与甲市旅行社多次电话、传真联系并协商一致,由我社组团交甲市旅行社接待的16人团已经在来甲市的火车上,将于明晨6时抵达。但是甲市旅行社在这天下午4时突然变卦,给他们电传称不能接团。为此,请质监所予以协调。甲市质监所紧急与甲市旅行社联系,该社称:我社曾表示愿意接团,但在结算方式、结算时间及该旅行团返程购票事宜上,我社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对我社提出的新的要求,乙市旅行社至今未予答复,故我社决定不接团。乙市旅行社则称甲社曾同意接团,虽然在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等问题上提出了新要求,但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因此,甲市旅行社应当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1)甲市旅行社与乙市旅行社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结算支付方式是否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分析:(1)不成立,因为对乙社的要约甲社并未作出承诺而提出了新要求,可视为甲社提出了新要约,乙社对甲社的要约没有承诺的情况下发团,甲社可以拒绝接团。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反复要约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