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分包工程名称:承包人:分包人:签定日期:年月日第一部分协议书承包人(全称):分分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名称:分包工程地点: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二、工期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三、质量标准2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四、分包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1款的规定一致。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专用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的事项,均按《通用条款》执行。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后生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分包人: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3邮政编码:电子邮箱: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经办人备案机关(章)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总则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1.2分包合同:指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分包工程所订立的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1款所列的文件组成。1.3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文件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如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均按通用条款执行。1.4专用条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5发包人: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4承人。1.6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人选和职权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7承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8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9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其具体人选和职权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10分包人:指在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分包人代表:指分包人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12分包工程: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3合同价款: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4追加(或减少)合同价款:指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1.15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承包人或分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6工程量清单:指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1.17综合单价: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1.18计价依据:指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概算指标)、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补充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概算定额单位估价表、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等。1.19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20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1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分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51.22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3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4施工机械:指分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分包工程中的材料设备。1.25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6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7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1.2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9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文件;(3)本合同专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报价书)及其附件;(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6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分包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分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相同。3.3适用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提供工程建设标准或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国内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工程建设标准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图纸4.1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及时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4.2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承包人可以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设计的范围和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3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5、通讯联络75.1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的通讯(包括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生效。5.2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承包人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通讯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6、总包合同6.1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6.2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6.3分包人必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关系,将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7、文物和地下障碍物7.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通知承包人,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7.2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分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到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予以考虑。本合同未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承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承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48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分包人应按承包人指令进行施工。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支付分包人合理利润,顺延延误的工期。8、保障8.1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8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1)人员的伤亡;(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损失与损害。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8.2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及其它开支:(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中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8.3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自己承担。二、合同主体9、承包人9.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