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时评:长治免费公交的喜与忧山西省长治县老百姓出行可以免费乘坐县城的任何一辆公交车。居民免费乘坐公交车在山西全省尚属首例,在全国也属罕见。长治免费公交的推出,让人想起陕西神木全民免费医疗的尝试。除了同属破冰之举,更重要的是,两者都探索出了一个全新的公共财政使用方向。相对于媒体以及评论人士的谨慎乐观,公众一片欢呼。毕竟,在公共财政有限的情形下,将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事关民生的医疗、交通领域,这是公众所乐于见到的。然而,作为政府的一项重大举措,比美好的初衷更重要的,是要有切实的可操作性,并最终能收到惠民这一实效。正是处于这样的考虑,同当初质疑神木免费医疗一样,人们不免产生“长治免费公交到底能走多远”的疑问,因为从某种角度来看,长治免费公交比神木免费医疗更令人担心。神木全民免费医疗在推出之前,当地已就此酝酿了一年多时间,并进行了大量调研,邀请各方专家论证可行性。即便如此,目前该地仍处在艰难的摸索之中,前景如何难以定论。相比之下,长治免费公交就显得有点唐突,因为在此之前,“长治县城尚没有开通公交车”,有关部门是在“既没有经验,又不了解市场”的情况下推出的,如此贸然出手,成效如何自然难以令人乐观了。同时,这样的仓促之举,也不由得令人怀疑其中“长官意志”的成分。免费公交若更多缘于领导兴之所至,缺乏理性的制度保证,一旦人去政息,则就难免沦为一场理想主义者的“折腾”。同神木全民免费医疗一样,长治免费公交缺乏先例可以借鉴,这就决定着前进中有可能要走弯路,并面临诸多无法预见的实际难题。这些困难和问题,今天是长治推行免费公交的拦路虎,明天就会成为其他地区效仿时的宝贵财富。从这个角度看,我们不妨放弃对“长治免费公交能走多远”的纷争和担忧,更多地关注长治此举中积累下来的经验与教训,因为这才是破冰者留给我们的最宝贵财富。申论时评:司机醉驾乘客受罚有合理性公安部近日给全国交管部门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将醉酒驾车等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并首次提出“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内容,规定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设定罚款处罚(10月11日《北京青年报》)。对大力打击醉驾,网友们纷纷表示“支持”,而对同车乘客受罚则有不少质疑和反对意见。显然,公安部这次征求意见是为提交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建议所做的准备。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从公众呼吁加大对酒后和醉酒驾驶处罚力度,建议醉酒驾驶入罪,到职能部门拿出相关法律的修改意见,其时间之短及其与公众诉求之契合,都是前所未有的,让人惊愕慨叹。这是法律起草机关尊重民意的最好例证,也是中国立法民主化的极好注释。将醉酒驾驶入刑,加大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这是当前社会各界呼声最高的。但对酒驾乘客实施处罚却出乎人们的意料。那么,对酒驾车和醉驾车的乘客该不该进行处罚呢?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乘客的乘车行为有没有社会危害性,以及乘车行为与醉驾行为有无密切关系,这种乘车行为能否归入违法范畴等角度来分析和判断。有网友认为,处罚的前提是义务,一切形式的处罚都意味着被处罚人没有履行义务,如果义务不存在,处罚就失去了基础。对于酒后驾驶人的同乘者来说,并不存在“必须”劝阻、制止酒后驾驶人的义务。如果这条具有连坐性质的规定最终通过,将是一条“恶法”规定。表面上看,这些理由是从法理角度说明问题,有一定的说服力。但它放在这里似乎不妥,有因果颠倒之嫌。在我看来,“处罚必须以义务为前提”,只能适用于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而不能适用于法律创制即立法过程中。因为道理很简单,法律创制的过程就是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的过程,在相关的法律规范创制出来之前,不存在相关的法律义务是完全正常的,以是否存在法律义务来衡量立法中应否设定处罚,完全是逻辑混乱。从立法角度看,酒后和醉酒驾驶人的同车乘客该不该受罚,关键要看乘客的乘车行为有没有社会危害性,以及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由此才能衍生出乘客应负担什么样的法律义务。征求意见稿明显加大了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法律处罚力度,大大提升了处罚的档次,这意味着国家认可了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极大危害性。而驾驶人的社会危害程度大小,也直接影响同乘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定同乘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将其纳入违法行为予以追究,必须要有法理上的依据。那么,依据在哪儿?首先,我们不应把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仅仅当作单纯的违法行为对待,而应该把它看作一种“交通活动”,是整个交通活动违法。同车乘客恰恰也是这个违法交通活动的参与者,因此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我们可以一般地认为乘客没有“劝阻、制止酒后驾驶的义务”,但如果明知司机为酒后或醉酒驾驶而予以乘坐,乘客的同乘行为客观上增强了酒后驾驶人的自信,纵容了酒后驾驶。这在法律上是一种“明知而放任”的违法犯罪心理。另外,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都属于“危险犯”,而同车乘客越多,其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程度就越大。从这个意义上,在提高对酒驾和醉驾处罚力度的同时,给予同车乘客较轻的处罚,是必要的和适当的。既然同车人明知驾驶人已经饮酒或者醉酒情况下的乘车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为防止社会危害性的实际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对公共安全的潜在危害,法律有理由将“拒绝乘坐酒后驾驶人的车辆”和“劝阻、制止司机酒后驾驶”设定为乘客的法律义务。这样以来,处罚酒后驾驶人的同乘人在法理上就不存在任何障碍。应当指出,处罚同车人不能一概而论,对于那些公共交通的乘车人显然不能适用。申论时评:农民工养老保险为何不保险伴随我国第一代打工者逐渐步入退休年龄,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已经开始突兀地显现出来。央视《经济半小时》的新闻说,来自湖南衡阳的易承芳今年54岁,1987年她来到广州打工,1998年按规定开始参加广州市的养老保险。本来应当明年退休的她,却因为没有达到《广东省社会保险条例》规定的个人缴费须满15年的年限而无法领取养老金。在现行的养老制度下,户籍湖南的易承芳只有两个选择,一是选择退保,领回个人账户内缴纳的资金和利息,11年的养老保险变成了银行的活期存款。二是把养老保险关系转回衡阳老家,但只能转个人账户的资金,单位缴纳的资金,由于是统筹账户不能互转,易承芳必须补缴过去11年企业缴纳的统筹资金。这两种选择,都意味着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作用的基本失效。易承芳的养老问题讲起来有些复杂,但这不是个别人的问题,是整整一代务工者面临的养老困境。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是在1997年后才开始启动,而且由于地区之间无法互转,这就意味着千千万万个易承芳将成为晚来且依然割裂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牺牲品。即便我们再乐观一点,把眼光投向比他们年轻一点的人,15年的参保年限没问题,但“无法互转”却依然坚挺,在他们哪里有工作就去哪里的流动面前,非要用“没有长远眼光”来说明大规模退保潮出现的原因,多少有一点强词夺理的味道。从解放人的角度来说,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经济为主要驱动力的人口流动总是最先发生作用的。1978年,自允许农民“自带口粮进城”的政策开始,巨大的人口流动潮就成为市场经济推行过程中最波澜壮阔的景象。30多年来,从被束缚的土地上向城市流动的人们,脱离了“盲流”的称谓,成为市场要素自由流动的明证,成为“人口红利”的突出体现,成为经济奇迹和“世界工厂”荣耀的创造者和支撑者,他们仍然不属于他们工作的城市,他们在主动流动,也在被迫流动。城市化对农村劳动力高度依赖,但城市却从不主动打开城门迎接劳动人口,甚至对农村劳动力的迁移表现出相当大的不情愿和限制,这一点,我们从不乏例证。易承芳们的问题,其实是劳动力在实现了流动和解放后社会政策未能及时跟进后果的集中显现。它现实地证明,在全国范围内的合法人口流动浪潮已经开始30多年,它所对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还被钉在行政区域的条块分割中,钉在户籍制度上,画地为牢,无法随人口的流动而自由转续。这种巨大反差的本质,就是人为的把城乡居民直接划分为在权利、机会和风险方面存在极大差别的社会集团。两个集团各自封闭,独自运转。从进城务工者来说,他们的人生直接断裂为两个切面,工作在城市、纳税在城市,而结婚、生儿育女、孝敬老人和养老安居却要退回所来之地,以另外一种样态存在。没有自由流动就没有人的解放,这是多年来已成的共识。但人的自由流动,不等于让人永远漂泊在路上,永远被抛在半空中,无所依托,风险自担。说到底,自由流动是解放人,不是像用零件一样,报废了,扔掉,再换一批。申论时评:潜规则盛行的教育不是义务教育近年来,教育部门屡发新规,教育顽疾却毫无起色。相反,针对新规旧律,当前中小学教育还形成了多项潜规则。如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不得选拔性考试却依然在考;不得分快慢班或实验班,就变相成创新班;择校费名亡实存,而且都是“被自愿”……可以列举出八大令行不止的潜规则,其积弊之深发人深省。对这一现象最新的注解是,由于成都本地奥数补习老师遭禁止补课,一些培训机构连夜从外地请老师教学,奥数班也改成了“数学提高班”,授课费用最高涨幅达到了200%。令行不止,潜规则盛行,当然有多方面因素使然。譬如家长“我选校而不是校选我”的培养观念,商业经济对中小学教育的侵蚀等等,但是更为根本的诱因应该是我们并不彻底的义务教育。需要澄清的是,义务教育并非仅仅是免收学杂费那么简单。作为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还必须具有公平属性和全面教育属性,即应该保障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平等的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法开宗明义,在总则中对“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全面发展”的权利,均有规定。但观诸现实,我们所能够做到的,还仅仅是免收学杂费,教育资源供给不足和配置失衡,使“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和福利,很难根本保障。无论我们修订了多少次义务教育法,颁布了多少个通知禁令,现实的问题是学校有优有劣,师资有高有低,怪不得家长们伸长了脖子“被自愿”,怪只怪颁布了法律法规却又不致力于培育法律法规落地的土壤。相反,在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等等的政绩焦渴中,教育资源配置失衡的现状被整固,甚至优劣差距越来越大。如果说八项顽固的潜规则已经让义务教育失去成色,而变成了“逐利教育”,那么传统的教育资源配置不均,则是行政主导下更为根本的“逐利教育”诱因。举国通盘的义务教育之下,政府部门不能说在同一座城市有给这个区域内配置优质教育资源的义务,而给另外一个区域配置普通教育资源的义务;这个区域的孩子有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义务权利,而那个区域的孩子只有享受普通教育资源的义务权利。既然是法定义务,首先需要公正平等,有优有劣地分配,本身就存在着利益倾向,很难保证义务教育不变味。义务教育阶段的潜规则越是大行其道,义务教育就越像一个粗糙的框架,家长和孩子在义务教育之外,还要“被自愿”着去争取“非义务”待遇,实质上义务教育渐渐被符号化了。所以,对待越来越多的潜规则,义务教育哪怕短暂牺牲效率,也要着手公平构建,让自己名至实归。申论时评:该解决“注水”GDP了本已饱受诟病的地方GDP统计注水问题,近日在“前三季度地方GDP数据高出全国2.5万亿”的报道声中,又一次被置于媒体的聚光灯下。而这虚增出来的2.5万亿差额,几乎等于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这4个直辖市2006年全年的GDP总量。地方与全国数据相差这么多,不是计数错了,而是“村骗乡,乡骗县,一直骗到国务院”的玩笑开大了。造成地方GDP“掺水”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畸形政绩观和统计方法本身的不完善。现在,地方GDP仍然绕不开“政绩”的话题,GDP攀比现象严重。与各地官员“仕途”挂钩的GDP数据,仍然使一些地方在统计中竭力“用足”、“算足”数据,甚至不惜添加“水分”。统计方法方面,有制度因素,我国实行GDP分级核算体系,但是全国和地方,以及地方之间,用于统计GDP增长率的数据并不完全一致;有技术因素,基础资料难以统一、衔接,核算方法不够完善等;有重复计算因素,位于不同省市的总公司、子公司的统计、投资计算有重复。GDP数据的质量如果出现大的偏差,就很难对当地经济走势作出准确判断,影响制定正确的宏观决策,对政府统计公信力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在现时条件下,GDP作为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生产成果的主要综合指标,尽管有其局限性,但暂时还不能取消。那么,如何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