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集成项目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工程的建设过程实际上就是合同的执行和监控过程。合同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也是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合同管理是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合同得到有效履行的有力保证。作为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应该熟悉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掌握合同的索赔及违约管理的技巧和技能。13.1项目合同13.1.1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为“契约”,在英文中称为Contract。我国《合同法》中所称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随着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发展,合同发展到现在已成为实现商品经济流转的纽带,是维护正常商品交换关系的基本法律手段。长期以来,人们在使用合同的同时,也对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本书按通常概念将合同分为广义合同、狭义合同和信息系统工程合同。1.广义合同概念和狭义合同概念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合同的概念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1)广义合同概念。广义合同观点认为合同是指以确定各种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即只要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均为合同,不管它涉殁哪个法律部门和何种法律关系。因此,合同除应包括民法中的合同外,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2)狭义合同概念。狭义合同观点认为合同专指民法上的合同,“合同(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从以上两种概念看,合同必须包括以下要素。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做出意思表示。③各个意思表示达成一致。2.信息系统工程合同信息系统工程合同是指对信息系统工程策划、咨询、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有关的各类合同,从合同条件的拟定、协商、签署,到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分析等环节进行组织管理的工作,以达到通过双方签署的合同实现信息系统工程的目标和任务,同时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及其他关联方的正当权益。在各类合同中,作为当事人,必须充分地利用合同手段才能避免责任分歧与纠纷,以保障项目成功。13.1.2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合法行为。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在本质上属于合法行为,也就是说,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如果当事人做出了违法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协议,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和宗旨,这就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从而具体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泵在内容上发生变化。变更合同关系通常是在继续保持原合同关系效力的前提下变更合同内容。如果因为变更而使原合同关系消灭并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则不属于变更范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旨在消灭原法律关系。无论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达到何种目的,只有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才会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也必须依照合同规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3.合同是两个及其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做出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各自从追求利益出发而做出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交互的才能成立合同。③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法律地位完全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他方;否则,合同无效。13.1.3有效合同原则有效合同应具备以下特点。(1)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与有效合同相对应,需要避免无效合同。无效合同通常需具备下列任一情形。(1)-方以欺诈、胁遗的手段订立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国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视为可撤销的合同。考虑到我国多种经济成分的现实情况,对损害国家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将按无效合同处理;其他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对于无效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13.2项目合同的分类信息系统工程合同是承建单位进行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支付价款的合同。在《合同法》中分别将他们称为承建人和发包人。信息系统工程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合同订立生效后双方应该严格履行。信息系统工程合同也是一种义务、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不同的合同类型以及具体的合同条件和条款,将界定买卖双方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合同通常有两种分类方式,一种是挂信息系统范围划分,一种是按照项目付款方式划分。13.2.1按信息系统范围划分的合同分类1.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也称“交钥匙承包”,发包人把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从开始立项、论证、施工到竣工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资质的承包人。这种承包方式有利于充分发挥那些在工程建设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丰富的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大承包商的专业优势,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采用总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发包人和承包人要签订总承包合同。这种总承包合同既可以用一个总合同的形式,也可以用若干合同的形式来签订。2.单项项目承包合同发包人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不同工作任务,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单项工程承包方式有利于吸引较多的承包人参与投标竞争,使发包人有更大的选择余地;也有利于发包人对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实施直接的监督管理。这种发包方式较适用于那些对工程建设有较强管理能力的发包人。3.分包合同总承建单位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项目,再发包给子承建单位。它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以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签订分包合同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承包人只能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第二,分包工程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13.2.2按项目付款方式划分的合同分类1.总价合同总价合同又称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合同内容的合同。这种合同类型能够使建设单位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商,易于进行支付计算。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同时要求发包人必须准备详细全面的设计图纸和各项说明,使承包人能准确计算工程量。2.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承包人在投标时,以招标文件就项目所列出的工作量表确定各部分项目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这类合同屉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疆双方对实际工作量的确定。3.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且按照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在这类合同中,建设单位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承建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这类合同的缺点是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不易控制,承建单位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这类合同主要适用于以下项目。(1)需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2)对项目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未确定的项目。(3)风险大的项目。13.3项目合同签订13.3.1项目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就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各项合同条款。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各自权利、义务、项目费用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项目变更约定和违约责任等。1.当事人各自权利、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即承建单位的义务与建设单位的权利相对应,建设单位的义务与承建单位的权利相对应。所以为简洁起见,此处仅就双方的义务加以讲述(如表13-1所示)。2.项目费用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在该项中,明确以下三部分的内容。(1)支付贷款的条件。(2)结算支付的方式。(3)拒付贷款。发包方有权部分或全部拒付贷款。3.项目变更约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4.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了4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可以要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3)赔偿损失。(4)支付约定违约金或定金。另外,在项目合同中还包括信息系统项目质量的要求,建设单位提交有关基础资料的期限,承建单位提交阶段性及最终成果的期限,当事人之间的其他协作条件等。13.3.2项目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1.当事人的法律资格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本条规定了合同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2.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标准是一个关键指标。如果双方的验收标准不一致,就会在系统验收时产生纠纷。在某种情况下,承建单位为了获得项目也可能将信息系统的功能过分夸大,使得建设单位对信息系统功能的预期过高。另外,建设单位对信息系统功能的预测可能会随着自己对系统的熟悉而提高标淮。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清晰地规定质量验收标准对双方都是有益的。合同项目依计划完成后,建设单位组织对合同项目的验收,建设方、承建方都须在正式的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若合同终止,则按双方的约定执行。3.验收时间当事人没有约定设备的交付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若仍不能确定,则供货方可以随时履行,采购方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4.技术支持服务对于开发完成后发生的技术性问题,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工作质量所造成的,应当由开发商负责无偿地解决。一般期限是半年到一年。如果没有这个期限规定,就视为企业所有的维护要求都要另行收费。5.损害赔偿原则上,委托方与被委托方都具有损害赔偿这项权利,但比较多的情况是因为承建方对于企业实施信息系统的困难估计不足,结果陷入到期后难以完成项目的尴尬局面。承建方和项目经理对此要有防范意识。为避免不希望的事件发生时扯皮,合同中不可缺少这一必要的条款。实际的赔偿方式可由双方另行协调。6.保密约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7.合同附件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8.法律公证为避免合同纠纷,保证合同订立的合法性,当事人可以将签订的合同拿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合同,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13.3.3合同谈判与签订1.如何看待谈判谈判就是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为了满足各自的需要、协调彼此的关系,通过被此协商而争取达到某种意向一致的行为过程。合同谈判技能属于管理项目所需的“处理人际关系技能”,是管理项目时所需的非常重要的较技巧。对于招投标项目来说,在签订合同之前要进行合同谈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如下规定。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