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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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同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及法律效力•第三节合同的履行•第四节合同违约及救济•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六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一节概述•一、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二、合同法律制度•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概述•一、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达成的协议•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二)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1.合同是当事人的双方行为•区分单方行为&双方行为•2.合同是合法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不具有法律效力•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第一节概述•(三)合同的分类•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只享有权利,他方只负有义务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注意: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与双方行为、单方行为•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一方因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而偿付他方相应代价的合同•例如买卖、租赁、加工、运输等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只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而不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例如使用借贷第一节概述•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实践合同是指达成协议后,必须交付合同规定的标的物,合同才正式成立的合同•保管、运输等合同•4.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不需要依附其他合同而单独成立的合同•从合同不能单独存在,其效力决定于主合同的效力•例如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的履行而订立的,是一种从合同。•担保合同不能离开主合同而存在。第一节概述•5.要式合同与略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一定手续或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英国——签字蜡封、公证•略式合同是不必具备法定形式的合同,也叫不要式合同。•如果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程序或形式,可能会产生三种后果:•一是合同不成立•二是合同没有证据效力•三是合同不能强制执行第一节概述•6、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一般情况下,订约人都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订约,这称做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但在某种情况下,订约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约,这称做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例如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合同就是典型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7.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法律赋予一定名称,并作出特别规定的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是法律上没有确定的名称,也未作出特别规定的合同•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格式合同或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第一节概述•二、合同法律制度•1.合同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形式主义——契约自由——相对自由•2.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合同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是以成文法出现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律制度和原则主要包含在普通法中•3.中国合同法律制度•1999年《合同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第一节概述•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一是指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平等•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2.自由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合同自由是有限制的•①法律限制•②正当事由第一节概述•3.公平原则•①适用范围只包括合同关系上的当事人之间•②公平是指合同关系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大体平衡•4.诚实信用原则•来源于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其作用包括3个方面:•一是行为准则•二是裁判准则•三是裁判依据•5.遵守法律原则和遵守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规则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及法律效力•一、合同的订立•二、合同条款的内容•三、合同的效力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及法律效力•一、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过程可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一)要约•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另一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一种意思表示。•1.要约有效的条件•①要约人必须清楚地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条件来订立合同的意思•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②要约的内容必须是明确的•③一个有效的要约应当是向一个或几个特定的人发出•④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及法律效力•2.要约的约束力•要约的约束力实质上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以后不得撤回或修改要约的条件和内容•中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而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也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及法律效力•3.要约的消灭•(1)要约的有效期已过•在要约的有效期届满后,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2)要约被撤销•(3)受要约人还价、拒绝•(二)承诺•承诺就是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同意订立合同的表示。•1.承诺有效的条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方式应符合要求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及法律效力•2.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采用“投邮主义”•大陆法采用“到达主义”•中国《合同法》也采用“到达主义”•3.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表示接受后,为了阻止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旨在使合同不能成立•4.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法》对合同成立的地点也有规定,认为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及法律效力•二、合同条款的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及法律效力•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一)合同生效的条件•1.当事人订约时有订立合同的能力•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法人:其行为能力受到公司章程的支配•2.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3.合同的内容与目的合法•合同不合法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况:•(1)合同的标的物违法•(2)合同违反道德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及法律效力•(3)合同涉及不正当商业做法•(4)合同的目的在于规避法律•4.当事人的合意要真实•(1)错误•下列问题发生错误可能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①标的物;②订约当事人的身份和能力;•③合同的性质;④其他可能影响合同订立的重大问题。•(2)欺诈•5.对价与约因•(1)对价对价是指当事人之间的互为目的的给付行为。•(2)约因约因是法国法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是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最直接的目的。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及法律效力•(二)合同欠缺生效条件的法律后果•1.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①合同无效是确定的、绝对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②任何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但确认合同无效的机构是法院或仲裁机关•可撤销合同其特征是:•其特征是:•①效力不确定•②主张撤销的权利只归于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及法律效力•2.导致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原因•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是:•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可撤销或者变更的原因有:•①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这3种情形中的受损害方即是撤销权人。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及法律效力•3.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都自订立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就失去了合法的依据,双方的财产状态应当回复到未订合同时的情况。•①返还财产。•②赔偿损失。•③对于无效的合同,当事人不得主张违约和救济措施。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及法律效力•4.效力未定的合同•导致合同效力未定的原因大致有3种:•①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承认始能生效;•②无代理权的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其效力由本人追认与否而定;•③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所为的处分,经有权利人承认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担保第三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诚实信用”的原则+交易的惯例•(二)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履行的规则,指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1.法定义务规则•①通知义务•②协助义务•③方便义务•④减损义务•⑤保密义务第三节合同的履行•2.正确履行•①履行主体正确•②履行标的正确•③履行时间正确•④履行地点正确•⑤履行方式正确。•3.亲自履行•一是合同义务只能由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亲自履行;二是合同义务只能向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本人履行。•4.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1)质量不明条款的履行•(2)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3)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第三节合同的履行•(4)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5)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6)费用不明条款的履行•5.价格变动的履行•6.不完全履行•①中止履行•②部分履行•③提前履行•7.情势变更•情势变更,指的是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根本的变化。•情势变更规则。第三节合同的履行•(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不履行抗辩权,指的是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等给付前,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①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到清偿期;•③须对方未履行债务;•④须对方的对等给付是可能履行的。•2.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为拒绝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第三节合同的履行•(四)合同履行的保全•合同履行的保全,就是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而对合同债权人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1.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享有的对于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2.撤销权•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须符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①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理论上称诈害行为。•②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和第三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第三节合同的履行•二、合同的担保•1.定金•2.保证•3.抵押•4.质押•5.留置第三节合同的履行•1.定金•定金是签订合同的一方在合同规定应当支付的数额以内,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的担保方式。•定金的作用:•担保作用•证明契约的成立•预先给付一部分价款•《担保法》)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2.保证•保证是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请求第三人做其保证人,在自己不能履行合同时,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或清偿的担保方式•第三人是保证人(也称担保人),该方当事人是被保证人第三节合同的履行•保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保证是要式法律行为,•②保证人只对其认可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③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保证人代被保证人清偿债务或履行义务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追偿•3.抵押•抵押是一种以特定财产(抵押物)为履行保证的担保形式。•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既可是不动产,也可是动产第三节合同的履行•不得作为抵押物: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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