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质量监督法规与程序(第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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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区建设工程新上岗监督员质量监督培训(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杨东源二○一五年主要内容1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历史与发展2监督考核实施细则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4现场监督实施的要点5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制度6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7工程质量事故处理8工程质量投诉处理1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历史与发展1.1质量监督的含义1.2质量监督管理的含义1.3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历史1.4工程质量监督的发展1.1质量监督的含义质量监督的定义: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和企业保证质量所具备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质量监督的5个具体含义1.2质量监督管理的含义质量监督管理的定义:对质量监督活动的计划、组织、指挥、调节和监督的总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往只强调监督,现在必须把监督和管理两者都管起来,因为两者是不能分开的,不然就做不好监督,也做不好管理。监督是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1.2质量监督管理的含义监管的作用(1)发现和纠正危害质量的做法;(2)促进计划目标的实现;(3)保障参与各方的经济权益;(4)维护消费者利益和权益;(5)贯彻国家有关质量法规;(6)促进企业提高素质;(7)取得建设质量信息,分析利用。1.3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历史与构成秦汉:货币(金银“封检”)、武器蒸汽锅炉监督局产品认证制度“一五”:药品、纤维、船舶、锅炉压力容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1.3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历史与构成技术监督系统——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监督系统工程建设系统卫生系统船检系统劳动系统商检系统农林牧系统1.3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历史与构成工程建设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铁路交通水利电力林业有色1.4工程质量监督的发展分4个阶段:施工单位自我监督阶段第二方建设单位监督阶段第三方政府质量监督评定责任主体内控与政府监督相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公益一类发展方向: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差别化、抽查为主要方式、行为监督为主2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要求2.1为什么要考核——监督机构的定位2.2考核依据2.3考核程序2.4考核不合格的情况2.1为什么要考核——监督机构的定位《建筑法》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2.1为什么要考核——监督机构的定位监督机构的职能——行政职能行使职能的范围——根据住建主管部门的委托决定公益性——服务于政府和社会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通过考核保证2.2考核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第十一到十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桂建质[2014]2号)2.2考核依据考核机构:住建厅统一管理,总站组织实施基本条件:第七条业务素质:熟练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并能在工作中熟练运用。年龄、学历、职称、经历2.2考核依据职责:监督员应充分履行职责,做好现场监督、监督记录撰写、监督档案收集整理和项目信息报送等工作,并及时做好对质量安全投诉的处理工作。监督员应按规定参加岗位考核(2年一次)和年度继续教育。2.2考核依据考核程序:申请人在申请参加初次考核前,至少已协助其他监督员对1个工程开展过6个月以上的现场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并独立撰写了监督记录、收集整理监督档案。该监督档案作为该申请人笔试合格后现场考核的材料之一,不作为工程的正式监督档案。笔试:成绩当年有效现场考核:档案、现场监督记录、同事评价2.2考核依据业务记录:监督业绩、奖惩信息和在职教育情况严重不良记录与一般不良记录年度素质考评:优、良、中、差四个等次结果申诉2.2考核依据约束机制:当地监督机构负责人戒勉谈话(考评“中”、一般不良事项)总站戒勉谈话(3条以上一般不良记录)责令参加戒勉教育班(3条以上一般不良记录)暂停监督员质量安全监督资格(差、严重不良事项、3条以上一般不良记录)重新参加监督员培训考核(同上,按初次考核程序)撤消监督员证: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考核(同上)2.2考核依据严重不良事项强行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推销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机械等,或参与施工、监理经营活动。徇情枉法、故意刁难报复行政管理相对人。借职务之便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或贵重礼品。不执行本机构的制度,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2.2考核依据严重不良事项所监督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明显失控,未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且未告知监督机构负责人。所监督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明显失控,未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且未告知监督机构负责人。具备仪器设备、资金等条件,但未按监督计划对所监督工程的实体和主要建筑材料进行抽查,且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隐患。2.2考核依据严重不良事项有协助在层级监督或执法检查中被责令整改或停工整改的责任单位弄虚作假,欺瞒上级部门的行为,或对整改报告审查不严,敷衍了事,对未整改完成的事项签署整改完成认可意见的行为。在投诉处理中,刻意偏袒责任方,导致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2.2考核依据严重不良事项当地监督机构素质考评小组认为应当列入监督员业务记录的其它严重不良事项。2.2考核依据一般不良事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推销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机械等。受他人请托,以职务之便施加影响,妨碍执法公正。不执行本机构的制度。不及时制定项目(片区)监督计划。2.2考核依据一般不良事项不按项目(片区)监督计划实施监督。不及时撰写监督记录、不及时收集整理监督档案,内容缺失严重。所监督的项目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明显存在严重隐患,但监督员未责令整改,在层级监督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2.2考核依据一般不良事项从监督档案反映,未核实所监督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和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身份,或未对以上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抽查。但在层级监督、各类专项执法检查或内部督查中,发现上述管理人员冒名顶替或明显履职不到位。2.2考核依据一般不良事项经查实工作态度恶劣,导致发生投诉事件。不参加年度继续教育,或虽参加却缺课严重被通报批评。不按上级部门或本部门的安排认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2.2考核依据一般不良事项未通过信息网络报送所监督工程项目的监督信息,或信息缺失严重。当地监督机构素质考评小组认为应当列入监督员业务记录的其它不良事项。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0章77条第一章总则:制定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监督行为的定性、责任归属说明、考核说明第二章质量安全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内容、方式、机构监督计划与项目(片区)监督计划、程序、可采取的措施、诚信记录接口第三章工程报监:报监资料、非正常报监处理、监督登记书发放程序、监督小组组成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0章77条第四章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督:开工告知、责任主体制度、变更信息报送说明、首次监督会议、验收方案报送说明、整改回复与处理、事故报送、监督时的人员数量和资格要求、调查取证与处罚提请第五章竣工验收的实施与监督:重点内容、验收程序(自验、初验、正式验)、竣工验收文件、验收时发现问题的处理、出具监督报告的相关要求第六章监督档案:档案的收集与归档、保存期限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0章77条第七章层级监督:制度说明、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整改报告审查、信息公开主体第八章信息的管理、发布与报送:整改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层级监督信息、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报送说明第九章责任追究:追责条款、免责条款、检测机构责任追究第十章附则: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原规定废止说明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目的(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和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适用范围(第二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核发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抢险救灾、临时性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和军事工程,不适用本规定。其它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核发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工程:建筑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除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设计规范对低层的定义:1~3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91号令):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管理主体(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实施。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明确委托监督机构履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内容。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监督行为的性质(第四条)对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属于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责任与责任主体责任的区分(第五条)责任主体和责任人依法承担各自的法定责任。监督工作不代替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所应担负的工作。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不代替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承担责任。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考核说明(第六条)监督机构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当地未设立监督机构,或监督机构经考核不合格的,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定义(第七条)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简称“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施工安全行为,以及对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七条)抽查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抽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施工安全行为;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工程施工安全;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七条)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监督方式(第七条)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第八条)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施工安全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的监督,以抽查方式进行。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机构监督计划(第九条)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监督人员的数量、技术装备、经费情况,以及本辖区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状况等,制定本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计划(以下简称“机构监督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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