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同法基本原理第三章合同法基本原理1、合同概念: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债权合同:确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身份合同:指以设立、变更、终止身份关系为目的,不包含财产内容或者不以财产内容为主要调整对象的合同,如结婚、离婚、收养、监护等协议2、合同法律特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两个及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以设立、并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第一节合同法概论一、合同概念和特征第三章合同法基本原理3、合同分类按合同表现形式:书面合同,口头合同,默示合同按给付内容和性质:转移财产合同,完成工作合同,提供服务合同按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义务: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按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按合同的成立与否以递交标的物为必要条件:诺成合同,要物合同按相互之间的从属关系:主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从合同(担保合同)按法律对合同形式是否有特别要求: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按合同法有无明确规定:有名合同,无名合同《合同法》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买卖合同;供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第三章合同法基本原理1、合同法特点:统一性,任意性,强制性2、合同法结构总则: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和其他规定,共8章129条规定。分则:对15种不同类型的合同作出专门的规定,共计15章298条规定。买卖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二、《合同法》简介第三章合同法基本原理3、合同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合同严守原则鼓励交易原则第三章合同法基本原理1、合同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其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还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成立的四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核准之日起具有,法人终止时消灭;其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其他组织:具有有限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等级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等级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等级并领取营业执照但无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经核准等级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符合上述非法人组织特征的其他经济组织三、合同法律关系第三章合同法基本原理2、合同法律关系客体行为:人们在主观意志支配下所实施的具体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财:指货币资金,也包括有价证券。物:指可为人们控制,具有实用价值和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即合同中的标的。智力成果:也称非物质财富,指脑力劳动成果,如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3、合同法律关系内容①即合同一般条款所规范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债权、合同债务②权利:指权利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约束,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某种行为,同时要求义务主体做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合法权益。权利受国家保护,权利是有行为界限的。③义务:指义务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实行其权益,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合同法基本原理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与格式条款合同1.合同示范文本:指有一定机关事先拟定的对当事人订立相关合同起示范作用的合同文本。其中的合同条款有些内容是拟定好的,有些内容则没有拟定,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填写。2.格式条款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如某些垄断性企业)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出一定格式的文本。文本中的合同条款在未与另一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已经确定且不可更改。《合同法》第40、41条对格式合同作出了一些专门的限制性规定,以保护文本中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二节合同主要条款第三章合同法基本原理1、订立条件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缔约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第三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订立和成立第三章合同法基本原理1、概念: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要约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的条件(1)要约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是要约人与他人订立合同为目的。(3)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4)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3、要约邀请(亦称要约引诱):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邀请与要约区别的关键:要约邀请人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4、要约生效: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与我国签字参加的《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纳的“到达主义”相同。二、要约第三章合同法基本原理5、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要约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6、要约失效《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革。第三章合同法基本原理1、概念: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发来的要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强调完全同意)如对要约内容提出修改、补充等条件,则视为新要约。2、承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的条件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3、承诺的方式、期限和生效方式:通知方式(口头或书面),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期限:要约规定的期限内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三、承诺第三章合同法基本原理4、承诺撤回、超期和迟延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超期:要约人可以承认其效力,但必须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迟延: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5、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和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此时不再是受要约人对原要约的承诺,而是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合同订立程序:要约→新要约→再要约,直至承诺,订立合同。第三章合同法基本原理1、概念: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未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的义务,而导致当事人另一方受到损失,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2、《合同法》第42条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3、特点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责任人的过失导致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害四、缔约过失责任第三章合同法基本原理4、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的缔约过失责任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权利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被变更或者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四、缔约过失责任第三章合同法基本原理第四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生效1、概念: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取得合意,双方订立的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法》第40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2、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联系与区别联系: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必然结果。区别:①合同成立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合同生效是解决合同效力的问题;②效力不同:要约与承诺的撤回,违约③责任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④国家行政干预:涉及(违法导致的无效合同)与不涉及(合同是否成立)第三章合同法基本原理•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规定主要有:•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二、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三、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六、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有权处分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或者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且此类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九、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十、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