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同法律概述3.1合同法概述3.2合同的订立3.3合同的效力3.4合同的履行3.5合同的变更与转让3.6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3.7违约责任3.8合同争议的解决3.1合同法概述3.1.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3.1.2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3.1.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3.1.4合同的分类3.1.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合同概念之下,可以容纳财产、身份、行政、劳动等不同性质的多种法律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3、合同是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间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4、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3.1.2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违约责任等合同关系。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法强调主体平等、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2、合同法贯彻契约自由的原则。3、合同法从动态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护。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总则、分则、附则三篇,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3.1.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3.公平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5.守法、不损坏社会公共利益原则3.1.4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进行分类。——有名合同:立法上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如《合同法》中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无名合同:立法上尚未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分类意义:两种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享有权利、义务”进行分类。——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予合同。——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分类意义:因两种合同义务承担的不同,从而使它们的法律适用不同,如单务合同履行中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等问题。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是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还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进行分类。——诺成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等。——实践合同:指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通常,确认某种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除须根据商务惯例外,还应有相应法律规定。例如,货物运输合同、保管合同等。——分类意义: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的义务,若违反就产生违约责任;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不是当事人的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代价”进行分类。——有偿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均需给予另一方相应权益方能取得自己利益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无偿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无需给予相应权益即可从另一方取得利益的合同。——分类意义:承担责任轻重不同;合同主体要求不同;当事人可否行使撤消权不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才能成立”进行分类。——要式合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订立方可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法律对合同订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合同除有法律特别规定者外,均属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是否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进行分类。——主合同:指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指必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才可存在的合同。如保证合同。——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3.2合同的订立3.2.1合同的内容与形式3.2.2合同订立的程序3.2.1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内容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表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b.标的;c.数量;d.质量;e.价款或者酬金;f.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g.违约责任;h.解决争议的方法3.2.1合同的内容与形式——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合同的订立中,要格外注意格式条款的适用问题。——首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其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第三,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3.2.1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形式书面形式:当事人以对话的方式所订立的合同。优点:简单、快捷,有益于商品流转。缺点:发生争议后很难举证,不易分清当事人责任。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之间所订立合同内容的形式。优点:发生争议后举证方便,便于法院审判或仲裁机构裁决。包括:一般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其他形式:包括推定和默示进行意思表示。推定:指当事人用语言以外的有目的、有法律意义的积极活动来表达他的意志默示:指当事人没有进行任何积极行为,而以默示表示自己的意思。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3.2.2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合同订立的程序需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时,合同即可成立。要约: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要约可以撤回——要约可以撤消——不得撤消的要约——失效的要约3.2.2合同订立的程序——承诺合同订立的程序需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时,合同即可成立。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b、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c、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d、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3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生效无效合同可撤消或可变更合同及其法律后果3.3.1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指当事人经过要约和承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协议。合同的成立:指已依法成立的合同,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能否生效,主要看其是否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生效的时间,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1、依法成立的合同: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3.3.2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指已经订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合同的无效,分为合同的全部无效与合同的部分无效。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的确认——有关无效免责条款3.3.3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消: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撤消。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返还标的物;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3.4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中的债务履行变更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的抗辩权代位权与撤销权3.4.1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的履行: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各自的权利,使各方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2、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交付不动产的;其他标的)。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3.4.2合同履行中债务履行变更——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原债权人的地位不变)——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注意:上述两种情况,第三人均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旦发生不履行债务情况,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3.4.3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包括: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适用条件:1、必须是双务合同;2、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3、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4、对方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义务。3.4.3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包括:1、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2、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适用条件:1、必须是双务合同;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先后顺序;3、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4、对方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义务。3.4.3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其债务。履行过程中发生后履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时,先履行一方在掌握确切证据的前提下可以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目的:预防合同成立后因情况发生变化而损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行使不安抗辩权需收集的证据包括: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3.4.3合同的保全——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3.4.3合同的保全——撤销权指当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明显不合理低价分其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