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土地使用权回收合同甲方:新昌县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敏勇住所:浙江省新昌县城关镇大佛路8号乙方: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柏藩住所:浙江省新昌县城关镇江北路4号第一条:合同订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通过充分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合同回收标的物甲方依据本合同回收的标的物是乙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新国用(2000)字第2000738号86750平方米地块(见本协议附件之“地块附图”),乙方同意将该地块转让给甲方。该地块使用剩余年限为46.92年,截止至2049年1月3日。土地权属证书见本协议附件之“权属证书”。第三条:回收补偿的金额根据绍兴市世博不动产咨询代理有限公司以2001年11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报告,该地块评估净值为2680.58万元。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被回收的地块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为人民币贰仟陆佰捌拾万伍仟捌佰元整(人民币2680.58万元)。与本次土地转让有关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补偿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确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甲乙双方另有协商外不再更改。第四条:付款方式、期限甲方在甲乙双方已办好回收标的物的交接手续和已办理回收标的物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在2001年12月30日前,将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第五条:土地移交的条件、期限1.乙方保证对所回收的标的物拥有合法的使用权。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回收标的物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其他相关材料交给甲方。2.乙方应保证回收标的物未设有他项权利或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如回收的标的物已被乙方设定他项权利或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第六条:违约责任1.甲方不按期支付补偿费,每逾期一天,按回收补偿费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给乙方;乙方不按期交付回收的标的物,每逾期一天,按回收补偿费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甲方。2.乙方对所回收的标的物设定了他项权利或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以至产生纠纷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回收补偿费百分之一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甲方损失。如因纠纷未解决甲方不能按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特别约定1.甲方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的要求验收乙方交付的回收标的物。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办理交接手续。2.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即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回收标的物的权属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的费用由乙方承担。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有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所补签订的有关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合同的旅行、变更及争议解决1.本合同自乙方交付回收标的物,甲方付清回收补偿费后履行完毕。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解除合同。3.因履行本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甲乙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4.本合同因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致而无法履行的,甲乙任何一方应用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但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第十一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新昌签订。甲方:新昌县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乙方: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住所:新昌县城关镇大佛路8号住所:新昌县城关镇江北路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