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1110-1Z301210其它相关法规1.工程建设标准的级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2.强制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性标准,在本行政区内是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违反了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即是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及至刑事法律责任3.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一经约定采用,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下列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五类)■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通用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通用标准5.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三类)■重大影响环境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内容7条■轻度影响环境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项目审批单位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该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超过5年开工的,其文件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7.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8.噪声防治相关规定■何为噪声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何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相关规定☆市区范围内施工可能产生噪声的,应在开工前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和特殊情况除外☆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建设经过已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应当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措施9.节能管理的基本思路(五项)■编制节能计划-政府编制■节能考核评价-对政府及其负责人■节能产业政策■节能技术创新■节能监督10.建设主体的节能义务■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节能责任☆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文件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1.建筑节能制度(三项)■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发展节能产品制度12.节能材料与设备的使用(三类目录管理)■材料分为三类(政府发布目录)-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材料13.建设节能主体的节能义务(四类主体)■规划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的义务☆规划部门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此时间不计入规划许可期限)☆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的节能义务☆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节能的材料☆由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应保证质量☆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应提供节能信息14.既有建筑节能■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办理审批手续■其他公共建筑物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既有建筑物节能改造,应当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15.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范围■公安部门确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应将设计文件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施工■取得施工条件后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16.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使用前)■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17.工程建设中的消防安全措施(6条)■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安全法规里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安全法规里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法里规定)■施工过程中,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作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18.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四大类)■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立项文件☆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勘察、测绘、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开工审批文件☆财务文件☆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19.档案移交的程序(两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档案,并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移交给建设单位☆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移交☆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移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参建单位的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才移交☆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2套,1套由建设单位保管,1套(原件)移交当地档案馆■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机构移交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档案馆进行预验收,未取得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的内容(6点)☆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对扩建和维修工程,应由建设单位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档案的,应责令改正,还应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20.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类(根据是否交纳土地出让金划分)■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拍卖、招标、协议☆年限:40/50/70☆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可转让、出租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必须征得出让方(国土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变更出让合同,调整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低偿或无偿取得☆期限-无☆土地拨划的范围☆可转让、出租或抵押,但收益优先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21.国有建设用地■除乡镇村建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征用土地,根据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按法定标准给予补偿■单位向土地部门申请用地,经土管部门审查,报本级政府批准■供地分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22.拆迁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的申请☆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拆迁许可证载明事项☆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法律效力☆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3.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管理■拆迁单位☆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委托拆迁的在拆迁委托合同订立15日内到管理部门备案☆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禁止事项☆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租赁房屋■期限☆暂停期最长不超过1年☆延期也不得超过1年24.拆迁补偿与安置■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等价交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拆迁安置☆拆迁安置房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25.未及时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一般规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劳动者原因未订立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仍不订立合同,用人单位可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补订书面合同(注意起止时间)☆超过一年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支付两倍工资,并从满一年的当日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26.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规定的情况27.十年如何计算■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原用人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则以前工作年限不计入新单位28.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29.试用期■试用期时间☆劳动合同三个月以上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的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的最低工资(三不低于)☆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内合同解除条件的限制☆除非有规定的情况出现,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30.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规定☆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同业或自己开业的时间不超过二年☆限制期限内,原单位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事由(两类)☆服务期☆保密协议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