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同法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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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同法合同的要件日常生活中各种许诺多如牛毛,但不可能都会得到法院的强制执行,只有具有一定约因或对价的许诺,法院才承认其约束力。英美法称之为对价法国法称之为约因二、对价或约因英美法的对价:互相给付或互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我给你是为了你给我“互相给付”买方卖方(钱,商品)(商品,钱)1HK$租金香港政府为协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发展,同意免费为其提供办公场所3年。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要求在租用办公场所合同中订明“每年支付1港元租金”的条款。该条款有何意义?英美法把合同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签字蜡封合同,这种合同是由当事人(signed,sealedanddelivered)的,其有效性完全是由于它所采用的形式(form),不要求任何对价;另一种类型是简式合同(simplecontract),它包括口头合同与并非以签字蜡封式作成的一般的书面合同,这类合同必须有对价,否则就没有约束力。2、对价种类(1)已履行的对价(有允诺)(2)待履行的对价举例:合同规定,卖方先发货,货到后买方付款A与出版商订立合同,出版商先付5000英镑,一年后A交稿(3)过去的对价(无允诺)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商业利益,过去的对价就是对价,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对价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商业利益,过去的对价就不是对价,不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对价举例:P29小案例•A写了本书,他的好朋友B出于好意为他打成铅字,A很满意,答应给B50%的稿费,但他后来又拒绝了。•A是公司会计,经理要求A在周末加班,事后经理答应给A100英镑。3、条件(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赌债、非法交易、信贷欺诈等。举例P29(2)不能是过去的对价(特殊情况)(3)必须具备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对等举例:议员行贿蒙特夫特诉斯考特案(1971)被告答应以1英镑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原告,但后来被告反悔了,声称1英镑是个不充分的对价。法院认为,对价并不要求对等或充分,合同能否执行取决于有没有对价,而不是对价充分与否问题。被告败诉。(4)已经存在的合同不是对价举例:1809斯蒂克案斯蒂克诉马立克案(1809)船方雇佣一批海员作一次往返于伦敦与波罗的海上航行,途中两名海员开了小差,船长答应其余船员,如果他们努力把船开回伦敦,他将把那两名海员的工资分给他们,事后船长食言,船员到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船长的允诺是不能执行的,因为缺少对价。理由是,船员在开船时,已承担了义务,答应在航行中遇到一般普通意外情况应尽力而为,有两名船员开小差,余下的船员依据其原来签订的雇佣合同有义务尽力把船安全开回目的港。1857年哈特里案哈特立诉鲍生比案(1857)三分之一的船员开小差,船长答应分他们的工资给别的剩下船员,到了目的港,船长反悔了。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与斯蒂克诉马立克案中的情况不一样,本案船员走了三分之一已非普通意外事件,这时船员继续开船属履行了合同义务以外的义务,应视为对价,应得到额外工资,被告败诉。(5)法律上的义务不是对价警察巡逻公民作证(6)对价必须来自于受允诺人法国法中的约因•法国法把约因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之一。•根据法国法的解释,债的约因是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与最直接的(immediateanddirect)目的。•在双务合同中,存在两个约因,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相互给付的关系。德国法的规定•德国在合同成立的问题上,没有采用约因原则。德国法与法国法不同,它不以约因作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德国法有所谓“不当得利”(unjustenrichment)的制度,这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任何原因而取得他人财产或其他利益。•德国法虽然不把“原因”(即约因)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但是实际上,“原因”在德国民法的其他方面仍然起着很大的作用。•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利益。•例如甲不慎丢失人民币现金l万元被乙捡到,乙得到的1万元就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由于缺乏合法的根据,因而虽属既成事实也不受法律保护。并且法律为调整这种损人利己违反公平的事实状态,特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因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就叫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因不当得利事实发生而使财产受损的一方是债权人,他有权请求返还其利益;获得财产利益的一方是债务人,负有返还他人利益的义务。三、当事人的订约能力(自然人、法人)•(一)德国法规定1、无行为能力(1)未满7周岁的儿童(2)并非暂时的精神错乱(3)禁治产者(含义)2、限制行为能力:年满7周岁,未满18周岁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二)法国法(成年法定年龄21)亲权制度:早在1840年的《法国民法典》在设立亲权制度时。在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中,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的亲权为其核心内容。亲权是指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的统一。与监护权不相同法国解除侵权制度:两种情况•(三)英美法系(法定成年年龄是18/21)1、未成年人所签合同不是必然无效(1)完全有效合同(涉及到必需品或对其有利的合同)(2)可撤销合同(期限较长与不动产相关的)撤销时间:未成年时或成年后适当时间(美国2年,英国1年)(3)完全无效合同(借贷合同或非必需品合同)小案例一英国少年17周岁,跟一房东签了四年的租房契约,20周岁的时候,此少年的祖父去世,留给他一套房产,问这个时候他可否撤销原租赁合同?如不可以,什么时间可以有效撤销?不可以。18周岁以前或19周岁以前•(四)中国法(1)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且完全能辨认自己行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自力更生者(2)限制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3)无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下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小结•一、对价(定义、分类、条件)•约因•二、当事人订约能力•德国法国英国中国规定案例•1、东亚商行雇用了10名建筑工人进行办公室改装。其中4名工人无故旷工,东亚商行诺说,若其作6名工人努力完工,东亚商行将把这4名工人的工资平均分给他们。完工后,东亚商行食言,6名工人上诉法院,工人会得到司法救济吗?•东亚商行遗失一辆汽车,东亚商行登报云:找到汽车者,将获得东亚商行赏金1000美元。后来当地警察局一名侦探找到了这部汽车。请问:该侦探能获得这笔赏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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