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合同生效2.2.3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合同成立后,效力情况有四种: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合同生效: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合同.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自愿、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④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合同必须符合规定的形式要件。1.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指某些特殊合同除了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必须满足法律的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特殊要求。eg.须经过公证、鉴定等特殊程序才能生效(1)附条件合同(条件合法)附生效条件: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失效(2)附期限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期限届满时失效2.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效力两者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但有明显的区别:条件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例:甲乙双方约定,待甲将某项产品试验成功以后,乙即向甲赠送一套设备。在这里,产品试验成功是一个条件,在该条件实现时,赠送设备的合同即发生效力。例: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但是约定,因为现在条件不具备,该合同5个月之后开始生效。2.附条件、附期限合同概念: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是指当事人签订成立而由于不具备或违反法定事由,最终导致法律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虽成立,但不具有法律效力,自始至终没有约束力无效合同由于欠缺有效要件,完全不能按当事人意图去确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关系,所以自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管当事人是否履行、是否发生争议,合同都是无效的。3.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种类:《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没有进行追认的.4.效力待定合同概念:已经成立,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不能确定,一般须经权利人确认才能生效的合同。缔约能力形成原因:当事人缺乏处分能力代理资格4.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③无权代理行为人代订的合同;④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5.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概念指合同成立以后,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缺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准许变更或者撤销有关内容的合同。特征相对于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的合同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在未撤销前,仍然是有效合同。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除斥期间/一年)。可撤销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已经成立,但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缺陷。2、合同的撤销要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来实现。3、合同的撤销或者变更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确定。4、可撤销合同因撤销权或变更权的行使,自始无效或者完全无效。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单纯受益(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为人对标的物具有处分权自然人无民事能力限制民事能力法人无权处分无权代理(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不自由意思表示错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故意: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过失:重大误解(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1有效民事法律行为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3.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4.可变更或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不涉及国家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无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6.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一、返还财产二、赔偿损失三、追缴财产深夜,急于分娩的孕妇万某在丈夫的搀扶下准备乘出租车去医院,司机要求其支付相当于正常乘车费10倍的车费。万某的丈夫考虑到情况紧急,只好答应。双方达成的合同是()A.可撤销合同,理由是显失公平B.可撤销合同,理由是乘人之危C.无效合同,理由是受欺诈D.无效合同,理由是受胁迫答案:B无效合同VS可撤销合同(1)法律后果不同。无效合同确定、肯定无效,可撤销的合同是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认可。(2)主张权利的人不同。对无效合同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可撤销的合同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有权主张其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宣告其无效。(3)无效合同,只要有无效事由,其行为从合同成立之时起即当然无效。可撤销合同可以由当事人撤销,被撤销的合同也就随之失去自始的法律效力,即产生和无效合同相同的救济手段和补救措施;也可以因当事人不撤销而有效。(4)无效合同没有时间限制,行使撤销权只有一年。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丙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如何认定此次买卖行为?如果甲又反悔,可以退回车子、要回货款吗?分析: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2.2.4合同的履行“约”②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合同义务合同终止“契”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不同类型的合同中,履行义务的表现形式是不一样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买受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交付价款;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是完成约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的义务是按约定支付报酬;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是按约定将货物运到目的地,托运人的义务是支付运费。(一)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数量、质量,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1.合同履行的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除了强调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外,更重要的是强调当事人应当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这些附随义务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我国的《合同法》列举了通知、协助、保密等方式种类,但在实践中不限于此。例如,照顾义务、保管义务、保护义务等等。•例如,甲出售A车给乙,交付该车并移转其所有权,为甲的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文件(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为从给付义务;而告知该车的特殊危险性,则为附随义务。•汽车出卖人在交付汽车的同时,应交付产品检验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卡等,该义务为()A.随附义务B.次给付义务C.从给付义务D.主给付义务答案:C①质量要求不明确国家、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特定标准②价款或报酬不明确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时交付:交付时的价格逾期交付标的物提取标的物2.合同履行中约定不明情况的处置•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要求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按照()履行。A.地区标准B.企业标准C.所在省标准D.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答案:D抗辩权,双务合同中,一方“反驳”、“拒绝”、“对抗”对方权利要求或权利主张(请求权)的权利。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务合同: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3.合同履行中的权利——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有三种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或应同时履行义务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没有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关键是如何理解:“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1.不适用于一方只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况。2.不适用于对方履行合同有细节性差错。例如,甲、乙约定,甲向乙购买钢材,价款500万元,甲对乙有直接请求交付该钢材之权,若甲届期不支付货款,则乙可以拒绝甲的交付钢材的请求。(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这就是双方当事人之(2)须当事人双方负有的对等债务没有约定履行(3)须对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时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债务。这是关键条件之一。(4)对方的对等履行是可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以对方能够履行合同为必要条件的。如果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也就失去了意义,只能适用合同不能履行的补救措施。(2)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种抗辩权是一时的抗辩权,具有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效力,但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权。eg.甲(买方)与乙(卖方)双方订立买卖棉花的合同,约定甲方交款后七日内提货。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表示因市场行情的变化,不再需要棉花,表示到期将不付款。乙方为能保证收到货款后及时交货,在甲方款到前就必须准备货源、租用仓库等。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乙方一方面可要求甲方撤回毁约的意思表示,同时可暂停组织货源、租用仓库。如甲方到期履行了付款义务,而乙方就合理的迟延不负违约责任。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可认为乙方合理的迟延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结果,即乙方中止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行为,应认为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如甲方仍拒绝履行合同,合同最终归于解除。一般来说,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应后履行的一方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2.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履行期都已经届满(如果后履行一方的债务未到期,对方就无权要求按期履行,他也就不必行使履行抗辩权来拒绝履行);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自己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要求。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该抗辩权为()A.不安抗辩权B.先诉抗辩权C.同时履行抗辩权D.先履行抗辩权答案:D(3)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约定的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利益进行保护而普遍设立的一项制度。在债的履行中,如果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财产、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中止履行债务的权利。以下情形: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