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劳动改造与人的再社会化刘振浩内容提要:对罪犯判处刑罚,既是对他们犯罪行为的惩罚,同时也是一种教育。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其重要目的就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再次完成社会化,劳动改造与罪犯的再社会化存在着密切。而再社会化是人的一生各种社会化中的特殊种类,罪犯的劳动改造则是再社会化诸多途径中的特殊的一种。再社会化也是人的一生各种社会化中的特殊种类,而罪犯改造活动则是再社会化过程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劳动改造并不必然实现人预期的再社会化,但作为社会控制中,违背社会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刑罚制度,却是实现人的再社会化的一种方式。如何去正确的利用劳动改造这一手段去实现特定的社会预期和社会规范所追求的目的及效果,如何去顺利地将罪犯完成再社会化改造,不仅是刑法学、犯罪学关注的重点,也是社会学关注的一部分。我们不仅应该在思想上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去引导、培养公民树立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也应该在治理的过程中,不断的去发现、解决问题,在再社会化的过程中不断的完善劳动改造等一系列监狱体制,最终实现个人价值的实现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方面面。(引言)目前我国的罪犯改造工作虽然已经取得了相当喜人的成果,但如果要在新形势下持续保持并发展这一难得的工作成果,就必须确立一种科学的理论,并把这种理论转化为提高我们罪犯改造工作质量的一种科学方法。而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行刑目的从“剥夺”“隔离”转向“再社会化”即罪犯经过受刑后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在我国的社会意识中,监狱被认为是堕落者的“天堂”,一直是一个黑暗的角落,很少有人去关注。从社会学的角度去看待理解我国目前的劳动改造制度,为研究劳动改造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当-2-前我国劳动改造在罪犯的再社会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劳动改造制度。一、罪犯的反社会性及其再社会化再社会化叫重新社会化是相对于社会化而言的一个基本的范畴。社会化是一个社会学上的概念,是指人由纯生物的人转化成社会的人的这一过程。人只有经过社会化,才能获得适应于现实社会的行为方式。一般而言它的对象主要是儿童、青少年,内容是对他们教导基本的生活技能、指点生活目标、教导社会的规范和培养社会角色意识。罪犯的再社会化是对对罪犯的反社会性矫正。(一)罪犯的反社会性罪犯是特殊的社会成员,说他们是社会成员是因为他们在人的自然属性犯罪人与非犯罪人并无本质的区别,犯罪人是属于人类总体的一部分他们与非犯罪人并无生物学上或者人种学上的类的差异,他们的情感和行为方式符合人类情感发展与行为发生的一般规律。犯罪人与非犯罪者之间的区分只是一种文化的后果,即是人们按照价值准则进行区分的结果,同时犯罪人并非先天注定或者生物遗传;但他们又是一类特殊的成员:他们具有不同于非犯罪人的特殊的属性,这种特殊的属性经常的表现就是他们具有较强的反社会性。反社会性是指犯罪者的人各所呈现出的与社会规则和价值准则想悖的品质与倾向,具体的表现是:一、具有错误的信念体系,信念体系是指人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你通的观念体系;二、具有歪曲的需要结构或者需-3-要的满足经常处于挫折状态;三、自我的意识发展欠佳;四、具有不良的性格特征;五、不良的行为方式或者生活的方式已经习癖化。二、劳动改造的意义和现状(一)、劳动改造的意义马克思曾经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自豪的防毒剂。”劳动可以磨练罪犯的意志,培养其社会化的人格,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充分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从而根治哪些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剥削阶级思想。同时也可以使罪犯接受正确的规范的社会信息的指引,从而不断更新观念,保持与社会同步。由于劳动改造这一措施或者说是手段的产生具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社会需要,故其本身的意义也具有多重性。1、劳动改造的直接作用在于其惩罚性。作为一种刑罚措施,它具有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对罪犯进行合理处罚的特性。2、劳动改造的间接作用,也可以理解为终极目标在于通过这一措施的实施,最终达到对罪犯原有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适应社会的需要,能够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实现属于自己的人生价值。3、劳动改造也是发展监狱经济的一种形态。罪犯通过劳动创造一定的经济价值。对其自身而言,罪犯可以获得一小部分收入,并熟练掌握一门生存技能,从而在释放后能够寻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断去出狱后被社会抛弃的后顾之忧。对监狱来说,可以节省国家对监狱成本的投入,从而使监狱的运作形成良性循环,并能够很好的改善监-4-狱环境、劳动环境,保障罪犯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结束自己的再社会化过程。(二)、我国劳动改造现状当前我国的劳动改造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不断的完善才能够适应在高速信息化时代的需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就我国目前的劳动改造条例依然是几十年代的模式,远远落后与二十一世纪的时代要求。在许多方面也还不具体、明确,在有些理论方面也不能适应当代的刑罚执行理念,致使接受劳动改造群体的保护还无法可依,所以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法律保护意义深远而重大。建立健全的罪犯劳动改造的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是当务之急。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有:1、立法上对劳动改造的定义不清晰。劳动改造究竟是作为一种改造手段还是一种惩罚手段,这直接关系到在劳动改造过程中工作的重心问题。2、发展监狱经济所带来的问题。一方面发展监狱经济容易扭曲接受劳动改造的罪犯的心理。培养出一种一切向钱看的坏风气。不利于清除社会上的不良思想,这样就不能达到预期的再社会化的目的。另一方面是在发展监狱经济的同时,对罪犯人权的保护也是值得我们注意的。罪犯的合法收入,人身安全等等都应该有立法上明确的表现、在执行过程中得到充分的保障。3、监狱的管理工作存在很大瑕疵。罪犯的人身安全往往受到威胁。最近几年关于监狱虐待致死的事件大量涌现,让世人惊呆。可见-5-监狱的管理工作存在很大的漏洞。缺乏合理的机制制度安排和监督机制只会使罪犯不愿意接受再社会化的改造而跌入反社会的深渊。作为一个刑法执行机构,监狱在世界各国都是必不可少的。监狱是国家机器,国家机器就是要制裁那些对统治阶级不利的人。我们监狱的宗旨是以改造人为主,我们的监狱改造超过了世界发达国家。西方的监狱是以惩罚为主,主要职责是关押犯人,不突出教育,甚至有些国家的监狱用独居的方式来囚禁犯人,这是对人的精神的摧残。而我们的口号是要让犯人收得下,关得住,改造好。我们一要正确认识劳动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监狱经济的特殊重要性;二要继续争取落实国家对监狱的经费保障制度;三要对监狱经济运行机制进行改革,探索监企适当分离和经济结构调整等工作,力求监狱经济有一个更大的发展;四要继续开展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工作;五要全面提高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素质,建立一支适应新世纪监狱工作发展需要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三、社会化及再社会化(一)、社会化的内涵要将一个自然人训练、培养成符合社会要求的成员,最主要的途径便是通过与别人社会的互动,学习社会规范,而成为个人人格的一部分,这就是人的社会化。柯尼格说:“所谓的社会化是一种过程,个人由此成为他所出生的那个社会恪尽职守的一分子,即使他的一举一动符合于该社会的民俗民德。”[1]人社会化的最终目标是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合格意味着个体在社会互动中能够恰当地扮演自己的-6-角色,并同环境建立起和谐的关系,这也是人社会化的最高境界。社会化的意义可以划分为两种,一种是塑造个人自我独立的人格、形象、文化、内涵等。一个人只有通过社会化的途径,接受并适应社会文化,才能在复杂的社会中生存下去。二是社会化是人类文明不断传递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和途径。一个社会要想延续下去就必然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比如说家长教育子女,老师教育学生,企业教育职工等等,使前人的创造的文化得以传递,最终推动社会的发展。个体社会化是一个持续终生的过程。国内有学者根据人的发展周期和各个发展阶段的特点,把社会化分为四种:1.基本社会化。即个体在童年期的社会化,主要是学习语言、生活知识和培养认识能力,掌握行为规范,建立感情联系,发展道德及价值判断标准等。2.预期社会化。指个体在学校等社会机构中逐步认识自己的社会角色,为进入社会做准备。3.发展社会化。即个体在成年期以后的社会化,个体随着环境和自身状况的变化,接受新的期待和要求,承担新的责任、义务和角色。4.再社会化。指个体生活环境或所承担的社会角色发生急剧变化时,或者由于社会化过程的失败而受到严重处罚时,为了适应新的环境,或者重新适应社会,需要对自身的生活习惯、行为准则、价值观念等做出重大调整,进行重新学习。再社会化有主动再社会化和强制性再社会化两种基本形式。前者是个体自觉主动地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后者是指诸如罪犯、劳教人员等社会化失败者,被强制接受教育和改造,以便重新回归社会。(二)罪犯的再社会化及其特征-7-再社会化是指个体从原来的生活方式向另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的转变、适应、文化内化的过程。它意味个体放弃原来的生活方式与价值观念,以认同一种新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生活环境的突然改变与变迁,人们自觉的转变生活方式与行为规范,这是主动的再社会化;另一种是指特殊的带有强制性再社会化,它的教化的对象是越轨者,对这种人必须强迫其重新进行社会化,使他们与接受过去决裂,社会通行的价值原则与规范标准,改造成为符合社会期人,这是被动的再社会化。罪犯实施了犯罪行为,说明他们与现实的社会不相适应,也需要再社会化,要从新回归社会。这种再社会化就属于这种被动的社会化。我们说的罪犯的再社会化定义为:对犯罪者经过一定的方式的改造,逐渐克服他们在社会化过程中发生的病态,重新适应社会生活与社会规范的过程。从罪犯的再社会化,我们可以认识到,犯罪者的再社会化的重点是克服其社会化过程中的病态,具体来说就是矫正他们被扭曲的价值观念和不良的行为方式,并向他们灌输符合绝大多数人利益的社会的规范、价值观念与行为方式。,用科学的理论和思想来改造他们的价值观、人生观,重点培养他们的社会的意识、与守法观念。同时罪犯的再社会化也是一个逐渐引导罪犯适应社会的规范和社会生活的过程。人的社会化需要一个过程,罪犯走上犯罪的道路也有一个过程,与之相适应,他们的再社会化也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需要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动用多方面的力量,最终最终的目的是把他们改造成守法的公民。-8-四、劳动改造在罪犯再社会化中的作用我国在1951年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出现了一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为了解决监狱、看守所拥挤和犯人坐吃闲饭的问题,国家组织犯人从事生产建设劳动,并促使犯人在劳动中得到改造。1954年8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使这项改造犯人的政策法律化。我国《劳动改造法》更是以专门立法形式加以规定。按照《劳动改造法》规定,劳动改造机关对罪犯在劳动改造中,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遵循“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既对罪犯实行军事管制、强迫劳动,同时又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在生活上给予革命人道主义待遇,促使他们改恶从善,重新做人,最终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从多年的劳动改造实践来看,劳动改造在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是:(一)劳动改造有助于揭示罪犯犯罪心理犯罪是罪犯在其犯罪意识支配下实施的,罪犯的犯罪心理具有隐蔽性,其犯罪心理也与其反社会性相联系。怎么揭露犯罪心理,怎么矫正罪犯的反社会性,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是对罪犯进行处罚必须予以考虑的。经过强迫罪犯进行非出自愿的、比较艰苦的、反映人类本质的生产活动,有助于揭露罪犯的犯罪心理。在劳动改造中,罪犯的悔罪感和赎罪感,守法意识和道德意识,集体观念和用户观念,劳动的情感和习惯等多数心理能够通过劳动的效率、质量、消耗、协作和态度,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出来。从大量的生产表现和物化在产品中-9-的种种数据进行精心观察,综合分析,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看出罪犯原来的犯罪意识和恶习,改造中的动机和目的,未来的走向和趋势。(二)有助于转变罪犯的反社会意识揭露罪犯的犯罪心理,仅仅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