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第五章合同的履行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第一节概述一、合同履行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合同履行是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如交付约定标的物,完成约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提供约定的服务等。(二)特征1、合同的履行应是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债务,这是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2、合同履行是合同所必然发生的法律效果,并且是构成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是整个合同法的核心。无论是合同的成立,还是合同的生效、担保、保全等,最终都是为了合同的履行。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二、合同履行的原则1、适当原则又称全面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规定全面正确的完成合同的义务的履行原则。包括:(1)主体适当;(2)履行标的适当;(3)履行期限适当;(4)履行方式适当。例:万国总部大楼有三层,还有其他用户也在该大楼,现在,楼主找到一个大公司,欲把整栋楼都包给该公司5年。于是,楼主给各承租户发了通知,表示愿意承担四个月的违约金责任,只要大家于8月1日前搬出。各租户不愿要违约金,而是继续承租。如何解决?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应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还应当协助对方履行义务。要求:(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2)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提供方便,创造条件;(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4)发生合同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合同约定B市供销社卖给A市水果批发站30吨柿子,9月底前运到A市,批发站接到通知后提货付款。从B市到A市火车只需用1天。但到了9月27日,供销社到B市火车站找车皮运送柿子,被告知要提前10日预定。供销社只好预定了10月7日的车皮,并立即致电水果批发站。10月8日30吨柿子运到了A市火车站,水果批发站接通知后认为供销已违约,拒绝提货,但没有通知供销社,使货物在火车站停留了10日,部分柿子坏了。A市火车站多次催知,水果批发站才提货。供销社于发货后15日没有收到货款,派人催款,才知事情经过。供销社要求水果批发站按合同支付货款。但水果批发站却称供销社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后供销社起诉至法院。问:供销社的诉请应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一、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合同法》两个条文对其做出规定。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二、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一)内容约定不明确时(合同法第62条)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例题】A市甲厂因购买B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料,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则下列正确的有()。(2004、2006年会计考试)A、A市为交货地B、B市为交货地C、A市为付款地D、B市为付款地判例研习: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答案】BD合同法第160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采用交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二)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1、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处理原则(1)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就履行合同。(2)我国《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例如,甲方从乙处购买水泥,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在某日将水泥送到甲租用的库房内,而乙提前3天送货导致甲多方付了库房租金,多付的租金即为这种“增加的费用”。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处理原则(1)部分履行,是指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合同义务而只是履行了一部分.(2)我国《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3)合同义务部分履行的构成要件是:①部分履行是在履行期限内的履行,否则为提前履行或迟延履行。②可以部分履行的合同标的物是可分的,也就是说在数量上可以分成不同的部分而不影响其性质和作用。如交付西装。③部分履行有两种情况:一为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将应当一次履行的债务采用分批履行的办法而全部履行;二为债务人虽然没有分批履行但履行标的物的数量不够。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003-3-49.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此时乙公司有权应当如何处理?A.拒绝接收货物B.不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C.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D.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答案】AD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三、涉他合同(一)第三人利益合同(Contractforthebenefitofthirdparties)合同法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1、含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为“利他合同”、“代为受领”、“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或“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履行给付义务,第三人因此而取得直接请求权,从而消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第三人利益合同有许多种,如:保险合同、货运合同、利他赠与合同。根据第三人利益合同产生的原因可分为:①以缩短给付为目的,如甲对丙负有债务,而甲又对乙享有债权,甲与乙约定,由乙直接向丙给付;②具有生计扶养照顾为目的,这种类型的合同给付自始是以归于第三人为目的,如:丈夫以自己为保险人投保,将其妻定为受益人。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特征(1)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2)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3)债务人无需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4)第三人一般不受行为能力的限制。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案情介绍:1、张某与某鲜花店约定,由该花店每天向在某公司上班的米小姐送一束玫瑰花。张某支付购买鲜花的费用。请问:(l)请分析张某、该花店和米小姐在该法律关系中处于什么地位?(2)张某和该花店是否需要事先通知米小姐,并取得她的同意?米小姐能否拒收鲜花?(3)如果米小姐拒收鲜花,则鲜花店应该如何处理?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答:(1)本案是一个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在这一合同中,张某和该花店是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米小姐不是订约当事人,但是她是这一合同的“受益人”,可以依据该合同,接受该花店的履行。作为债务人的该花店负有向作为第三人的米小姐履行的义务。(2)张某和该花店无须事先通知或者征得米小姐的同意。因为该合同是为米小姐设定权利。既然是权利,米小姐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因此米小姐可以拒收鲜花。(3)在为第3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中,如果第三人拒绝接受权利,则合同所设定的权利由为第三人利益订约的当事人自己享有。因此,在本案中,如果米小姐拒收鲜花,鲜花店就可以将鲜花送到张某处。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二)第三人负担合同ContracttobePerformedfromThirdParty合同法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1、含义:第三人负担合同,也称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合同”、“代为履行”,主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合同,属于涉他合同。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生效要件(1)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合意。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否则合同不成立。(2)须征得第三人同意。原则上,未经第三人同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征得第三人同意,合同方能生效。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004-3-12: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答案及解析】:A阅读:案例分析\一起典型的涉他合同案例评析.doc1999年3月,北京亚环影视公司与北京电影学院签订了《外借人员劳务合同书》,约定亚环公司“借用”电影学院表演系学生赵薇参加《财神到》摄制组,担任演员工作,学院不得擅自变更借用人员职务或转借;借用期自1999年4月10日起至1999年7月10日止,借用期为3个月。合同签订后,剧组为赵薇量试了服装,电影学院派人将剧本取走,亚环公司向电影学院缴纳了15000元合同费用。但亚环公司未与赵薇本人另行签订聘用合同。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此后,赵薇到台湾参加《还珠格格》续集的宣传活动,亚环公司同意将借用时间推迟到4月26日起算。但赵薇从台湾返回北京后,未到《财神到》剧组报到。同年5月4日,亚环公司得知赵薇到上海参加电影的拍摄,即函告电影学院,要求学院给予明确答复;5月6日,亚环公司另行聘用其他演员演出赵薇所饰演的角色。后亚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电影学院对其违约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返还劳务费15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133450元。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电影学院则辩称,学院与亚环公司签定合同后,校方未给赵薇安排其他的实习任务,并一直催促她去剧组报到,所以学院已经履行了合同,并未违约;亚环公司交给学院的15000元是签定合同的手续费,并非被借演员的劳务费;赵薇没有参加《财神到》的演出,是因为亚环公司没有如同聘用其他演员那样与赵薇本人另行签订劳务合同,电影学院对赵薇拒绝演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亚环公司没有延期拍片,其提出经济损失无直接证据佐证,电影学院不同意赔偿,也不同意亚环公司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