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法什么是合同?21、甲乙是好友,约好周末一起去爬山。甲为此买好爬山用的运动鞋,用具等,但乙却没去,甲要乙赔偿他买鞋等的费用。2、甲乙是同学,周末回家时甲将他一台价值5000元的电脑交给乙代替他保管,周末返校时却发现电脑不能使用了,甲要求乙赔偿。4、甲盛情邀请乙共进晚餐,乙愉快地答应。二人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如果乙没有依约赴宴,甲是否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3、甲乙是同学,甲让乙替他买一包泡面,却不给钱,乙能要回自己买泡面的钱吗?31、合同的订立2、合同的生效3、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无效、可撤消、待定顺利履行违反合同4、合同终止5、违约责任的承担核心本章内容提要4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合同的概念: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仅限于财产关系方面——不包括身份关系的内容(如扶养协议、离婚协议、订婚协议、结婚协议、身份财产合同•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不包括行政管理关系、劳动隶属关系等内容5特征:“合同是当事人自己给自己的立法”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特征(二)合同分类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与不要式合同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区分标准:是否双方相互承担给付义务;2,区分意义:是否具有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无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存在履行抗辩权3,典型单务合同: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保证、无偿保管合同4,双务性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等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区分标准:享有权利是否需要支付一定代价;2、区分意义:(1)注意义务:无偿合同中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较有偿合同为轻(故意或重大过失才承担责任)•(2)行为能力:纯获利益的行为不要求受益人的行为能力;•(3)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债务人的有偿处分行为须附加主观要件;•(4)善意取得:占有人须以有偿方式处分动产或不动产才构成善意取得3、典型无偿合同:赠与、借用、保证4、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合同,且无约定时推定为无偿合同:委托、保管、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5、有偿、无偿与双务、单务的区别:举例:自然人有息借款、无偿保管。三,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1、区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2、区分意义: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3、典型实践合同:定金、保管、借用、自然人借款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1、区分标准:订立合同是否需要采取一定的形式;•2、区分意义;关系合同的效力——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1)原则:不成立或不生效•(2)例外:因履行而治愈(《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3)特殊情况: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215)3、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6类)•(1)、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第197条)•(2)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第215条)•(3)融资租赁合同;(第238条)•(4)建设工程合同;(第275条)•(5)技术开发合同;(第330条)•(6)技术转让合同;(第342条)•4、须经登记的合同(2类):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合同,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核•准登记且公告)•5、须经批准的合同(3类):•(1)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外经贸部门批准;•(2)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有关部门批准;•(3)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必须经批准(专利法第10条);•6、须经公证的合同(1类):涉外收养协议。注意;其已经不属于合同法上的合同。五,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1、区分标准:法律是否对某类合同赋予了特定的名称与规则•2、区分意义:法律适用不同。•3、有名合同发生争议时优先适用合同法;无名合同发生争议时适用合同法总则或者其他最近似的法律,其法律保护的效果弱于有名合同。•4、(15种)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六、主合同与从合同•1、区分标准:是否能够独立存在;•2、区分意义:决定从合同的效力七、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抽奖合同、博彩合同)二、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调整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合同关系及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予等合同关系。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不调整11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公平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合同的主体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个体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委托代理人136000元卖不卖?最少7000元那好吧二、合同的订立程序张某李某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法律将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拆解成两个阶段:一个是主动要求和对方订立合同方的意思表示,被称之为要约;要约可以有好几个。另一个是相对方提出同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被称之为承诺。承诺只能有一个,即一锤定音的意思。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和有效条件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受要约人•有效条件:1、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特定)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可以不特定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例(1)甲对乙说:“我正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20万”(2)甲对乙说:“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为20万”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明确;(要约的内容即是将来成立的合同内容)5、送达受要约人特别说明:1.凡是表明“保留解释权或说明权”,均不能构成要约•2.一旦构成要约,要约人必须接受合同约束,承担法律责任•3.条件不完备不能构成要约,但是可以构成要约邀请16•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称要约引诱。•案例: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时装,非常喜欢,上前询问销售员乙:“这件衣服多少钱可以卖?”乙即问:“你出多少钱买”甲回答说:“400元,你卖不卖?”乙应声回答:“至少800元,少了不卖”。172019/8/20要约邀请甲乙要约甲乙承诺甲乙18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给了受要约人一个承诺权(意定形成权);要约邀请没有给受邀请人以承诺权。1)要约本身即构成合同的实质内容,是合同订立的实质性阶段;要约邀请不具有合同实质条款,仅属于合同订立的预备阶段;2)法律规定,要约人必须为要约承担法律责任;而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1)法律有规定的,直接依据法律规定来认定: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悬赏广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属于要约邀请。例外:①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例如在广告中表明有效期或者标明“款到即发货”字样的,就是要约。(二)要约的生效发信主义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生效生效时间(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的通常地址、住所)例: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要约,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处,但由于乙外出办事,3月7号回来后才发现该要约。问:该要约什么时候生效?1、对要约人2、对受要约人效力案例:•柯达公司在其网站上以100英镑的价格出售相机,但其很快发现价格输入错误,售价应为329英镑,但就在这几小时内网站已经接受了数千个订购。柯达公司称如果履行这些合同,其损失约为200万美元。柯达公司虽曾辩称该合同并未成立,并称网络贸易是法律的灰色领域,但柯达公司最后还是履行了该等合同。要约期限要约的有效期限,即受要约人的承诺期限,受要约人可自由规定。超过该有效期间,要约人不再受要约拘束,受约人也失去承诺资格。例: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要约,要以200元价格购买乙的某种商品,。。。。10日内答复有效。(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在要约发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2)条件——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例:甲3月1日发出要约后,3月5号到达乙处,3月2日市场行情突变,甲3月3日发出撤回要约的信函,该信函3月4日到达乙处。问:3月5日到达乙处的要约有无效力?1)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2)条件——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3)撤回与撤销的区别——要约未生效时可以撤回,要约已生效时只能撤销,且某些法定的要约不可撤销例:甲3月1日发出要约后,3月5号到达乙处,研究考虑后乙于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3月5日市场行情突变,甲于3月5日发出撤销要约的信函,该信函3月8日一早到达乙处。问:甲能否撤销该要约撤销242019/8/20要约不得撤消的两种情况:(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25例1:A公司于10月20日向上海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要约未规定有效期。B公司当天收到该要约,研究决定后,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一份表示接受上述要约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A。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A公司于10月22日上午9时15分向电报局交发电报“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要约撤销。”A公司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公司。问:A公司能否撤销该要约?例2:10月1日A公司发一份要约给B公司,列明各项条件,并规定该要约15日内答复有效。问能否撤销?例3: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甲收到要约后积极配货,但三中却要撤销,可以吗?(四)要约的失效失效的几种情况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说明:要约撤回时要约尚未生效,因此不存在失效的结果要约不再对要约人和受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的订立(二)承诺概述1.定义——指受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行为或声明方式作出)2.法律意义——要约一经承诺,就表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协议,合同已经成立,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订立3.承诺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例:甲发出一份要约给乙,乙收到后没有做出任何表示,丙在乙处看到了该要约,向甲发了一份承诺函,甲未回复。问:甲丙之间能否成立合同?2)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迟到的承诺效力待定)迟到的承诺:(1)因迟发而迟到的承诺(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例:北京甲于3月1日发一要约给广州的乙,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该要约3月5日到达乙处。乙于3月11日做出承诺,以特快专递邮出,3月12日到达甲处。甲未回复。问:甲乙之间合同是否成立?假设甲收到承诺信函后,当日电称接受该承诺函,问:甲乙之间合同是否成立?(2)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例:北京甲于3月1日发一要约给广州的乙,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该要约3月5日到达乙处。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