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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细节与成败俞艺目录前期铺垫--黄金会见一拨开迷雾--事实分析去伪存真--证据分析三兵刃相见--法律分析四二一、前期铺垫--黄金会见前期铺垫--律师会见1.建立信任,从嫌疑人口中了解案件事实。2.判断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本案证据情况,关键细节要不厌其烦地求证。3.通过会见把握案件的核心辩点,并向委托人阐明其已作供述在构成要件中的意义。4.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在面对侦查机关的讯问时,有权利核对笔录,如非自己的原话进行书写,有权利拒绝签字。二、拨开迷雾--事实分析1.调查取证2.逻辑推演1调查取证7(1)调查取证的思路:证明案件实体上存疑或者取证程序违法。(2)律师调查取证的限制: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前提是对方同意;不仅如此,刑事律师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不仅仅要征得被害人本人和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还需要司法机关同意。(3)成功案例:朱某酒后驾驶,将车辆从地下停车场开至停车场出口时与保安发生冲突并被报警。公安来到现场发觉其酒驾便进行血液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朱某供述案发当晚其的确喝了酒,而与其同乘的陆某因有胃病一直不喝酒,本来车辆是准备让陆某开的,因为陆某对车况不熟悉不好倒车,才由朱伟峰开出再转交给陆某驾驶。同时其也供述,在其上车前与其妻子有过通话,电话中其妻子叮嘱酒后不能驾车时朱某也称车辆由陆某驾驶。1调查取证8本案律师接受委托时朱某正在被羁押,提供会见其了解了整个案情细节后,办案律师进行了调查取证。首先,调取了停车现场的车位照片,证明车位狭窄,前后车距较小,印证了陆某无法倒车需要朱某先行开出的供述;其次,调取了陆某的病例报告,印证了其因患胃病长期戒酒的事实;再次,调取了朱某妻子的手机通话详单,印证了朱某已作供述中其开车前与妻子通话的事实。上述证据印证了朱某的供述,证明其仅系停车场挪动汽车的行为,并无上述行驶的故意。结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立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最终朱某也获得了相对不起诉的处理结果。2逻辑推演9(1)逻辑推演是结合现有刑事证据进行的,理论依据是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符合一般理性人的标准,否则就事实层面也无法排除合理怀疑。(2)案例分析一:今年3月某天,被告人马某(26岁)与同事好友汤某(被害人梅某的男友)等人在其出租屋内打牌玩耍。晚6时许,汤某因上夜班离开。8点许,与汤某同住的女朋友梅某下班回来,与被告人马某等一起打牌、到附近小店吃夜宵至11点各自回家。马某在吃完夜宵回家的路上,心想梅某“说不定可以让我放水(指发生性关系)”,于是独自折返汤某的出租屋。梅某开门后,马某进入宿舍,二人坐在床上聊天、吃苹果一段时间后,马某摸梅某身体,没有遭到明确反对,于是胆子越来越大并索性压到其身上、脱其内裤欲发生性关系。但梅某辱骂,用手挡、推并扭动身体,马某未能“插入”便没“兴趣”了,生殖器随后萎软。后马某在床边躺了一会,待自己平静后,再问梅某是否愿意与之发生性关系,梅某说“去死吧!”,于是马某就从床上下来并自行离开。整个过程大概在半小时左右。2逻辑推演10本案区分马某的行为系强奸中止还是未遂,事实分析就特别重要:第一,马某主观上自始至终没有因梅某的反抗而自以为不能得逞。因为梅某的反抗行为仅限于推其胸部并扭动身体,马某完全可以实施强制力更大的手段使奸淫得逞。第二,马某有能力实施完毕强奸行为。本案事实表明,马某在床边休息了一会后,再问梅某是否愿意与之发生性关系,说明马某是有能力完成性行为的。特别是本案发生在密闭空间内,外界环境没有变化,即便马某先因身体原因未能插入使强奸既遂,在过了短暂不应期后仍可以继续实施奸淫行为。其在得到否定答复后主动离开犯罪现场,显然是其放弃犯罪继续。因此,马某的行为应属于主观心态上“能达目的而不欲”的犯罪中止。第三,马某未继续强奸,是其对客观情况的主观选择,系主动,而非被动。马某在未能插入时,是其内心感到无“兴趣”而主动停止奸淫行为,主观心态的变化在先,而后才有身体的变化(即生殖器发生短暂萎软),身体变化是因心态上的变化而引起的。11案例分析二:2010年至2014年,犯罪嫌疑人吴某为扩大其开荒种植茶树的面积,多次来到集体山场,使用柴刀、斧子等工具以环剥树皮的方式毁坏林木207棵。经鉴定,被毁坏林木37立方米,折合成材积21立方米,价值人民币8400元。经审查案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山场被环剥树皮的树木存在三种形态:少数已经朽烂;部分枯死;部门商未枯死。本案公安机关认定毁坏的林木材积37立方米,包含了未枯死的树木和虽已枯死但是尚未朽烂的树木。此时,我们进行事实分析不难发现,除去朽烂的少部分,大多数被环剥树皮的树木尚存经济价值。从常理推论,其林木所有权人也不会坐等其朽烂,应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对其自身财产实行最大价值的变现。故本案只要嫌疑人家属主动向村集体购买残留树木,那么极有可能导致本案故意毁坏财物的数额达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三、去伪存真--证据分析1、审查证据效力阅卷案例挑刺非排以环境污染案为例14环境污染案件鉴定意见是根据环境行政部门现场行政执法的采样结果做出的,那么该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就直接关系到鉴定意见的可采性。刑诉法解释第65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实践中,辩护律师要重点审查取证主体是否有环境执法资质。鉴定样品的提取点位是否符合技术规范。采样所用的器皿清洗是否符合规定,样品运送中是否存在交叉污染等。非排提出时机15一、不可补强的证据,如环境污染案的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争取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就实现撤案或者不起诉,以最大限度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二、可以补强的证据,如提押证记载的办案人员与实际讯问人不一致等,综合全案在当前阶段可能出现的辩护效果,视情况提出。原则上当庭提出,最大限度实现对相关证据的排除。案例16吴某是一起抢劫案件的被告人,2016年初,吴某来到被害人经营的小店抢劫了被害人佩戴的黄金项链,后将上述赃物黄金项链销售给一黄金回收店。公安机关立案后,将被抢黄金项链从黄金回收店追回。同时,在被害人小店内,公安机关提取到可疑斑迹并拍照固定,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的卷宗中附有两份鉴定意见:一份是黄金项链价格鉴定意见,对赃物黄金项链的价值进行了鉴定;另一份是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公安机关提取的可疑斑迹支持为吴某所留。证据分析:公安机关于犯罪现场提取的可疑斑迹擦拭物仅有提取笔录、鉴定意见,但上述物品提取后如何封存、如何送检、有何见证不明。上述提取送检程序不严谨我们理由怀疑最终的鉴定标的是否是现场提取的样本,且该鉴定意见系公安机关内部机构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应证明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即从犯罪现场依法提取的样本与作为鉴定意见基础的鉴定标的是同一的,以确保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案例17其次,案卷材料中公安机关调取了一份由被扣押人(黄金回收店老板)出具的说明,证明被扣押黄金项链重20克,但无现场称重的程序,公安机关未提供如何将上述黄金项链送检程序的证明。同时,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也无被鉴定物品的照片及特征描述,将被鉴定项链仅表述为“黄金项链一条,重20克”。故上述证据的结合不能充分说明作为鉴定标的的黄金项链就是公安机关于黄金回收店扣押的赃物项链。虽然公安机关扣押的赃物项链经被扣押人出具书面说明也是重达20克,但被扣押人的称重是否存在误差、黄金的纯度是否与鉴定标的一致,仅依据被扣押人提供的简单说明显然不具有完全的说服力,在此公安机关应主动示明扣押物品与鉴定标的的关联性。可见,在以数额论的犯罪中,完全可以通过辩护律师的有效质证,说服法庭不采信公诉方的鉴定意见,使得被告人因赃物价值达不到量刑起点被宣告无罪。2、建立逻辑关联18吃透案情,使孤立的证据形成逻辑联系。尤其是涉及到主观故意的论证层面,案件的每个细节都可能是成败的关键因素。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但是涉及到主观故意的论证层面,与民事案件的高度盖然性并无二致。逻辑关联(案例)陈某系某大型仓库所有者,2015年3月,经承租人反映仓库有漏水现象。陈某便找到中间人邱某,让其帮助寻找仓库补漏人员,邱某遂联系到熟悉的补漏工魏某及其妻子吕某进行补漏作业,后因魏某违规在仓顶使用明火作业引燃了库内可燃物导致大火。分析:本案陈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陈某对补漏需要使用明火无法预见,故主观上没有过失。因本案吕某、魏某与陈某没有直接联系,仅有邱某供述向陈某提起过补漏需要使用牛毛毡。本案站在公诉人的立场,要认定陈某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必须进行证据分析,将一件件孤立的证据细节建立逻辑关联,印证陈某对于仓库补漏需要使用牛毛毡明火作业是明知的。逻辑关联(案例)第一,本案中,虽被告人在供述中辩称其与邱某联系补漏事宜时并未提到需要牛毛毡(ABS)。但是结合邱某以及魏某、吕某在侦查阶段的多次稳定供述,称仓库有两处漏水需要修补,高楼和较矮的屋顶连接处需要用牛毛毡,无论是邱某还是魏某,于常理均不会在陈某不知情未授权的情况下进行修补。第二,邱某和陈某的供述,其在补漏起火前曾一同到漏水现场查看漏水情况。结合上述论证,案发补漏地点有两处漏水,魏某、邱某均供述现场有以往补漏的牛毛毡,故陈某辩称不知道补漏需要牛毛毡有违实际。第三,若果真如陈某所言补漏只需打玻璃胶就可以了,那么根据常理邱某在找到魏某进行铺牛毛毡作业的时候,因为造价相对较高,肯定会与陈某提前电话沟通。故本案中魏某供述在补漏钱已经向陈某说明需要牛毛毡符合常理,也有魏某的供述加以佐证。逻辑关联(案例)第四,根据陈某和邱某的陈述,邱某本身也具备一定的补漏技能,若真如陈某所言只需打玻璃胶,那么邱某就根本无需请从业经验丰富的魏某来作业。对此,在魏某实施补漏前,邱某供述的其已告知陈某需要用牛毛毡符合常理。第五,本案中,邱某供述陈某知道牛毛毡补漏需要明火,因为陈某的仓库屋顶用ABS补漏好几次了。结合2016年6月21日陈某的供述“邱某跟我说用玻璃胶就行了,没有说用ABS,所以我就安全事项问题并到现场监督了”,证明陈某对牛毛毡补漏作业需要用明火并具备安全隐患是知情的。四、兵刃相见--法律分析兵刃相见--法律分析1.法律分析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辩护效果。2.法律分析的方法:熟悉案情的基础上把握个案法律认定的关键点;通过检索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对特定问题形成一定的法律认识;查找相关案例了解特定问题的通常处理方式和价值取向;下载相关的论文进行学习构筑分析的理论框架基础。法律分析(案例)案例一:2013年7月9日,某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兼押运员犯罪嫌疑人吕某和张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车拖运粗苯(《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第3.2类中闪点易燃液体)。当日16点40分左右,该车由犯罪嫌疑人张某驾驶、吕某押运,因超载、超速行驶,导致车辆右翻,所装载粗苯泄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二人触犯的是危险物品肇事罪,因其超载、超速行驶,主观上均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备过于自信的过失。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在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以上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案件中,当地政府为了抢险吸附危险物购买了价值200万的活性炭,是否能将上述金额认定为直接经济损失就成了本案的关键。法律分析(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7月26日发布的《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其附则第四款: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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