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形式的概念与种类合同形式: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和载体。表达方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合同条款的概念与特征•特征:•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再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格式条款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格式条款以书面明示为原则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合同订立:又称缔约,是当事人为了建立合同,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表示以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状态和过程。是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体。•(合同的成立:是一种状态,主要标志就是订约方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成立的要件•1)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2)必须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3)合同成立必须要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要约的概念:是一种订约行为,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与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完整和具体。•3)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同时要约人愿意受要约的拘束。•4)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邀请的概念:又称“要约引诱”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的特点:•1)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不是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一种事实行为,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3)发出要约邀请不会对自己产生约束,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1)依照法律规定来区分。•2)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做出区分。•3)根据交易习惯和惯例来区分。•4)按照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及反要约•承诺的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并愿意和要约人达成合同。•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必须是接受要约主要内容的意思。•4)承诺必须明确表明受要约人愿意和要约人订立合同。•5)承诺作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中的要求。•反要约:就是承诺对要约进行实质性修改,从而构成一项新的要约,称反要约。•对价的概念及特征:•对价的概念:指根据协议已经履行或将要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由此得到某种利益,或者接受义务履行的当事人为此而遭受某种损失的事实要素;它是对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的某种回报。•对价的特征:•1)对价必须具有真实价值,但不需充分等价。•2)不充分的对价可能构成对价不真实或欺诈。•3)过去已经完成的对价不成为对价。•4)对价必须合法。•5)对价必须由接受许诺的当事人作出。合同生效的概念及生效要件•1,合同生效的概念: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2,合同生效的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所要求的形式。无效合同的概念、特征及产生原因•1,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指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2,无效合同的特征:•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3,合同无效的原因:•1)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发生原因,撤销权的行使•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2,可撤销合同的法律特征:•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但并没有故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2)必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4)可撤销合同在中国民法通则中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3,可撤销权撤销合同发生的原因:•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第一,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第二,必须是对合同内容等发现了重大误解;第三,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第四,误解是误解的一方的非故意的行为。)•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第一,这种合同在订立时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第二,一方获得利益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第三,受害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第一,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第二,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的合同;第三,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4,撤销权的行使:•方式:1)单方作出。•2)诉讼或者仲裁。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及种类•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合同的履行•1,合同履行的概念: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正确、适当、全面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行为。•2,履行的原则:•1)适当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4)情势变更原则。合同履行的规则•1,履行主体:债权人、债务人也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2,履行标的: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你到邮局寄一封信,你买了邮票,邮局就有义务“按时把信件投送到指定的收信人手中”。这里,“按时把信件投送到指定的收信人手中”就是你和邮局之间的合同标的,它是“行为”。“不行为”也给你举一个例:我给你钱,租用你的承包地一年,你同意“在一年内不在这块地上种庄稼”。这就是我花钱买你的“不行为”。•3,履行期限:迟延履行构成违约,提前履行原则上不可以,但是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4,履行地点: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5,履行方式: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合同的担保•1,合同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所提供的保障。•2,合同担保的特征:•1)从属性:指合同担保从属于它所担保的合同本身。•2)补充性:指合同的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担保义务的内容。•3)保障性:指合同担保的功能在于保障主合同债务的履行和主合同债权的实现。•合同担保的种类:•1,人保、物保、金钱保。•2,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3,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4,原担保和反担保。•保证的概念: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2,保证的特征:•1)从属性:保证合同不能脱离主合同单独存在。•2)相对独立性:保证合同不是主合同本身。•3)补充性: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在主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担保义务的内容。•保证合同的概念及特征:•1,保证合同的概念:一种典型的约定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2,保证合同的特征:•1)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2)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3)保证合同是诺成性合同。•4)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5)保证合同是附条件合同。•6)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保证合同的成立于生效条件•保证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保证的方式•抵押的概念: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抵押的种类:1)不动产抵押;2)动产抵押;3)权利抵押。•3,质押的概念: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1,留置权的概念: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1,定金的概念: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担保其合同债务之履行为目的,而向对方预告支付的一笔金钱。•2,定金的法律特征:•1)定金具有惩罚性。•2)定金具有从属性。•3)定金具有实践性。•4)定金的支付具有时效性。•5)定金具有双方担保性。•3,定金的效力:•1)担保上的效力•2)预先付款的效力。•3)证约的效力。•合同变更的概念及特点•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有效成立后,但尚未完全发行完毕前,合同主体不发生变化,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形。•2,合同变更的特点:•1)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前。•2)变更对象为合同的内容。•3)非实质性变更。•4)须依法进行。•合同变更的类型:•合同标的物的变更•合同履行条件的变更•合同价金的变更•合同所附条件或期限的变更•合同担保的变更•其他内容的变更合同变更的法定形式•1,法定变更:又称单方变更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2,裁判变更:是指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而由人民法院机构对合同的内容作出变更的合同情形。•3,协议变更:也叫合意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的变更。合同转让的概念与特征•1,合同转让的概念: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不改变合同关系的内容,而依法将其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2,合同转让的特征:•1)合同转让只涉及合同主体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内容的变化。•2)合同转让将导致原合同关系相对消灭的后果。•3)合同转让一般必须在合同债权人或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才能实现。合同转让的必备条件•1)所转证的合同必须有效。•2)合同的债权公务必须具有可转让性。•3)合同转让必须经受让人的同意。•4)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合同的转让形式•合同权利的转让:•1)概念:又称为债权的让与,是指在不变更合同内容的的基础上,合同的债权人依法将其合同中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2)特征:A,转让基于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合意而发生;B,转让仅发生合同债权人变化的结果;C,转让对像是具有可让与性的合同债权•3)转让条件:A,债权合法有效。B,债权具有可让与性。C,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D,让与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E,必须及时通知债务人三种不能转让的债权•1、合同性质而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2、按照当事人特别约定而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3、依照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合同债权。合同义务的转让•概念:也称债务的承证,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转证协议的形式,将债务人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概念:也称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合同权利义务的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终止的概念及合同终止原因:•1,合同终止的概念:是指由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便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力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的情形。•2,合同终止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