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法第一节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分类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同。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以当事人取得合同权利是否须付出相应代价为标准来划分。1)有偿合同:须付代价。如买卖、运输。2)无偿合同:不必支付代价。如赠与、借用。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标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1)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指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要件的合同。如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2)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实践合同主要有定金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标准:据合同是否以特定的形式为要件。1)要式合同:指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合同。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而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形式的合同。5、主合同与从合同标准: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1)主合同: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2)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可为一个合同关系中的从合同条款,也可在主合同外另订立从合同。比如: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之间,前者为主合同,后者为从合同。3)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区分在于认识二者在效力上的关联性和从合同的从属性,①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成立和生效的前提;②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不能单独存在;③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失去效力;④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也随之终止。三、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公平原则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为目的,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2)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3)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合同才能成立。2、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1).缔结合同的自由。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3、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整个过程中,应当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具体包括:(1)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全面履行合同义务。(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合称。要求当事人在与人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作为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概念和法律原则,在规范和维护社会道德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二、合同的订立程序要约和承诺(一)要约1、概念: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2、要约的构成条件:(1)要约内容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例如,广告中声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100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或者在广告中声称保证有现货供应,都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将广告视为要约。(2)要约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的且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特殊情况下也可为不特定的人。如书报片订广告,标明定价,汇款地点、时间、方法,凡是看到广告的人按约汇款到指定地点,即为合同成立。(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3、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a.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b.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c.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要约邀请的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例如:生产厂家和经营者为了推销某种商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或寄送某些商品的价目表。此种发出价目表的行为,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由于从该行为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因此,该行为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4、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发出后,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5、要约的失效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a.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e.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第一、原则上应全部接受,不得变更,否则不构成承诺。第二、为鼓励交易,现代社会一般将“不得变更”缩限为“不得作出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三、如果作出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2、承诺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1)承诺期限的起算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2)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A.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3)迟到的承诺A.迟发迟到的:超过承诺期限发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B.未迟发但迟到的: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3、承诺的方式1、通知2、行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4、承诺的法律效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自何时生效——我国采到达主义(1)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2)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3)承诺内容是否被要约人知悉并不重要,到达即可5、承诺的失效。a.承诺撤回。承诺人可以发出承诺后又撤回承诺,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b.承诺逾期,要约方没有认可其为承诺。案例:大名农场向多家果品加工企业寄送了水果品种简介及价目表。甲企业收到后,立即回电表示希望按照价目表所列价格购买苹果100吨,并要求一周内运至指定地点。农场收到电报后立即装车发货。第五天,大名农场将苹果运至指定地点。此时,当地水果已经大幅度降价,甲企业遂要求农场按市场价销售。遭到拒绝后,甲企业拒不收货,并表示自己不收货因双方合同不成立。大名农场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便诉至法院,要求甲企业履行合同。请问:1、大名农场向果品加工企业发出价目表的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2、本案中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分析:1、大名农场向果品加工企业寄送价目表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本案中,甲企业向大名农场发出的回电,内容清楚、具体,属于要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大名农场接电后立即装车发货。并在约定时间运至指定地点,是以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了承诺(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形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因此,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甲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冯某乘坐文某的出租车,冯某下车时将其装有3000元现金及身份证件的手提包遗忘在车上,冯某发现丢包后十分焦急,因不知如何才能找到司机文某,冯某通过该市的交通广播电台发出启事,称若捡到他的手提包并返还,将付给其500元的报酬。文某听到后,与冯某联系并送还了手提包,文某要求付酬时遭到拒绝,文某向法院起诉,冯某答辩中说,《民法通则》第79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原主,且我与文某有运送合同在先,才将包遗忘在文某的出租车上,故文某应无偿将手提包返还给我。且包内有我的身份证件,文某能找到我却不肯归还,在我发出启事称酬谢500元后才归还,存有恶意,属乘人之危,给付500元违背我的真实意思。[问题](1)冯某在广播电台发出寻包启事属于什么性质?(2)冯某与文某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说明理由。(3)被告在答辩中的主张是否成立?(4)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案(1)属于悬赏广告,构成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冯某在广播电台发布的寻包启事符合上述要件,故构成要约。(2)存在,冯某发出悬赏即属一个要约,不特定人只要完成约定行为即构成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5条、第26条之规定,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冯某与文某之间即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冯某反悔而失效。(3)不能成立。拾得人并无义务寻找失主,法律规定也不排斥失主根据需要允诺给拾得人报酬。根据《民通意见》第70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文某既然没有义务寻找买主,其得到酬金的行为便不属牟取不正当利益。悬赏是失主权衡后的自主行为,可知其当时为了找到手提包,情愿付出500元酬金的代价,从客观上足以认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悬赏行为非文某所迫,不能认定为文某乘人之危。(4)冯某应给付文某500元酬金三、合同的内容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