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的履行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合同履行的含义、原则、具体规则和履行抗辩权;掌握合同履行对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的要求;理解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项制度。教学重点难点:合同履行的原则、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第一节合同履行的概述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二、合同履行的特征(一)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基本法律效力(二)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三)合同的履行是给付行为与给付结果的统一(四)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消灭的一种原因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实际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义务。二、全面履行原则(正确、适当)1、含义: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2、包含的内容:(1)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一般应亲自履行合同,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履行标的适当,即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提供的工作成果、提供的劳动应符合合同约定或交易惯例;(3)履行方式和地点适当,即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品种等全面履行,不得部分履行而部分不履行。三、协作履行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自己履行自己的义务,还应当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四、经济合理原则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讲求经济效益,既要考虑自己的利益,同时又要考虑他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五、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一)情势变更的概念情势变更,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赖以订立的客观情势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异常变动,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的制度。(二)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1.须有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主要包括等价关系的严重破坏(如严重的通货膨胀,原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和合同目的不达(如政府经济政策的调整)两种类型;(例1-4)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例5-6)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例7)4.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于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例8)5.情势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6.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合同法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法释[2009]5号)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确需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三)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及其法律效果1.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自不待言。2.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受有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起诉至法院,法院享有“公平裁决权”,有权以下列方式直接干预合同关系: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预期,或者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的,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合同;②合同目的可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合同。3.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受有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1:职业炒家钟某与甲签订合同,约定甲交给钟某5亿元炒股,成本由甲承担,钟某提成利润的50%;亏损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钟某不承担责任,亏损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钟某承担20%的责任。正当钟某信心百倍之时,中国股市积累的问题总爆发,股票指数由六千点跌至一千七百点。例2:2008年1月1日,甲给乙借款100万美元,无利息,约定乙于2010年返还甲1000万卢布。合同订立时美元与卢布的比率为一比十,临近还款时,卢布大幅贬值,美元与卢布的比率为一比五十。例3:武汉煤气公司与重庆仪表厂于1991年1月签订购买1万台煤气表的合同,约定每块煤气表价格40元,交货期限为1993年1月。当时,制造煤气表的原材料铝的价格为每吨4千元。1992年春天,有一位老人在中国的南海边化了一个圈,铝的市场价格暴涨为每吨1万6千元。例4:钟某于2008年1月与东风汽车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钟某购买200台C5小汽车,用于北京经营出租。合同订立后,汽车交付前,北京市政府公布新增汽车排放标准,C5小汽车按照新的规定不能上路运营。返回例5:炊具生产企业甲与乙商场签订高压锅买卖合同,约定每个高压锅价格80元。合同订立时,制造高压锅的钢材价格已经由每吨3000元上涨到9000元,甲误以为钢材的市场价格为3000元每吨。问:甲可否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例6:钟某将自己的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李某,钟某交付房屋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李某支付了全部价款。此后,温州炒房团在政府保9%增长措施的配合下,半年内使房屋价格实现了翻两番(假设货币无相应幅度贬值)返回例7:“地王”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为资金链断裂,在建工程中途停工,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于2009年3月1日向业主交付房屋,“地王”公司于2010年7月1日起诉,请求法院适用情事变更,解除与500名业主的房屋买卖合同。理由是自2009年3月至2010年6月期间,建材的价格上涨了五倍。返回例8:钟某的工厂急需20万资金采购原材料,钟某有一套房屋,市场价格20万元,钟某此前曾经听在国土局工作的亲戚透露说,“地王”房地产公司十有八九会征用该地段的土地,届时,该房屋的价格将增至50万元。钟某为了还债,仍以2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房屋交付后,在办理过户登记过程中,开发消息公布,此房屋的市价果然涨至55万元。返回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一、合同的标的、价款、期限、地点、方式、费用履行的具体规则(61、62条)(一)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1、订立补充协议2、适用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3、适用合同法的补救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例1:乙双方订立了买卖1000万吨水泥的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卖方)在1年内分4次交货,但对交货的季度、月份和具体日期都没有规定。甲方发货1次以后,水泥的价格上扬。甲方就停止发货。乙方催告,甲方表示将在最后一个季度内分3次交货,并声称,如乙方拒绝接受,将追究其违约责任。双方发生争议。乙方提出,自己用料是一个连续、渐进的过程,且工地仓库的容量有限,这些情况甲方也都了解。经查,乙方所述属实。如何确定履行规则?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履行规则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三、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时的规则(一)向第三人履行1、向第三人履行的含义和意义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的责任《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3、向第三人履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4、向第三人履行与债权转让(二)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规则(由第三人履行)1、含义和意义;2、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的责任:《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3、由第三人履行与债务转移不同。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履行抗辩概说: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的权利。名称行使主体针对的行为行为表现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都可能享有1、不履行2、履行不符合约定保留给付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1、不履行2、迟延履行3、瑕疵履行保留给付顺延时间保留给付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1、欠缺信用2、欠缺履行能力保留给付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1)法定的同时履行。如《合同法》第161条、263条;(2)约定的同时履行。(3)按照交易习惯产生的同时履行。(4)推定的同时履行。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4.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三)效力延期的抗辩、一时的抗辩《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先履行抗辩权(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1.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义务。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三)效力:延期的抗辩、一时的抗辩《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三、不安抗辩权(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3.后履行义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后履行义务人欠缺履行能力或者欠缺信用。4.后履行义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三)效力:中止合同、一时的抗辩(四)不安抗辩权的行使1.举证责任。中止履行的一方,即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一方负有对相对人欠缺信用、欠缺履行能力的举证责任。2.通知义务、恢复履行及解除。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五节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一、提前履行《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