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第八章合同的终止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第一节合同终止概述一、合同终止的概念1、含义:合同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法律现象。2、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下位概念,并非等同概念。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合同终止事由合同法91条六种事由:(一)清偿(二)合同解除(三)抵销(四)提存(五)免除(六)混同(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1)基于合同目的到达而终止:就是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满足,如清偿、提存都是合同目的达到的原因。(2)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终止:可以是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如债务免除、抵销等;也可以是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如合同的协议解除。(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终止:如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画画)、法人的终止等。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三、合同终止的效力1、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2、合同的担保及其他从权利义务也归于消灭,如抵押权、利息债权和主债权一样也归于消灭。3、后合同义务。4、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即合同法第98条规定,这是为合同终止而事先约定的,具有相对独立的效力,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失去效力。另据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合同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第二节合同的解除协议解除合同解除约定解除不可抗力单方解除预期违约法定解除迟延履行根本违约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一、合同解除概述1、概念: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而尚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2、合同解除具有如下特点:(1)合同解除以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3)合同解除必须有当事人的解除行为。如果仅有解除条件,而没有解除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或双方法律行为),合同不能自动的解除。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二、合同解除的种类1、协议解除(1)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又称为事后协商解除。(2)特点是通过订立一个新合同而解除原来的合同。现实中大部分合同的解除都是通过当事人的事后协商而实现的。合同法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约定解除(1)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双方基于事先约定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消灭。(2)基本特点是: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条件,待条件出现,即可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因此约定解除属于单方解除。合同法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3、法定解除(1)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2)基本特点:法律直接规定解除条件,在具备条件时,当事人即可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因此是一种单方解除合同的方式。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三、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我国合同法94条的规定: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1)解除权主体:双方都有解除权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权原则上属于直接承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但也不能排除相对方的解除权。比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只能部分履行、迟延履行的情况下,直接承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主张履行,而相对方可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单方解除合同。(2)责任: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负损害赔偿责任。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预期违约(1)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其中,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以通知或声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默示预期违约,是债务人以行为表明其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比如债务人将惟一的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2)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三种救济的可能性:①解除合同;②期前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③等待对方当事人所负义务的履行期限届至后,再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3)根本预期违约是完全撕毁合同或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违约行为,对根本预期违约享有解除权的,只能是非违约方。如果没有构成根本预期违约,则另一方没有单方解除权。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3、迟延履行(1)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2)当事人迟延履行,非违约方享有单方解除权须具备三个条件: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不是次要债务);②须履行催告义务;③催告后必须经过一个合理的期限,债务人仍然未履行。此时债权人获得单方解除权,可以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这是考试的重点。(3)如果履行期限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则一方当事人履行迟延,即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无需经过催告,即享有法定解除权。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例1:甲乙之间订立钢铁买卖合同,约定6月1日前交货,到6月5日甲还未交货。这时乙就通知甲解除合同,可否?不可以解除。在迟延履行情况下,必须是导致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才可能解除合同。例2:甲乙之间订立钢铁买卖合同,约定6月1日前交货,到6月5日,甲还未交货,乙通知甲,表示如果甲6月30日前还未交货,我方将另行采购。至6月30日时,甲仍未交货。这时,乙可以解除合同。注意:如果合同的期限有特殊要求,则无需合理的通知期限。例3:一个单位向食品厂订购端午节食品,要求于端午节前一天送到,如果迟延两天送货,当即就可解除合同。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4、根本违约(1)含义: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须催告即可解除合同。(2)包括:①履行期限构成了合同的必要因素。例如:圣诞礼品、中秋月饼、春联等季节性货物。再如:生日蛋糕、结婚礼服等用于特定场合的商品。②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不再接受履行。③债权人能够证明继续履行对其无任何利益的。例如,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将使债权人蒙受重大损失。(3)“其他违约行为”是指迟延履行以外的违约行为,如质量不合格等,即构成重大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四、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一)我国立法与学理上的解除方法1、协议解除合同的程序协商解除是当事人“以第二个合同解除第一个合同”,因此以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为前提,适用要约和承诺的规则。2、通知解除合同的程序(1)解除权:在具备了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就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简称解除权。解除权产生并不当然导致合同的解除,须经权利人依法行使,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行使解除权时应当遵循的规则:①解除权的行使采用通知的方式,口头或书面均可。依合同法96条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②解除权的行使,应当在确定期间或合理期限内进行。合同法95条规定:例如:承租人非法转租的,出租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解除权(《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二)任意解除权1、双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1)委托合同;(2)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①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法第215条);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合同法第232条);③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合同法第236条)。(3)技术开发合同。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002-3-10:甲委托乙为其购买木材,乙为此花去了时间和精力,现甲不想要这批木材,于是电话告诉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下列哪些论述是正确的?A.甲无权单方取消委托,否则应赔偿乙的损失B.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C、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需承担乙受到的损失D.甲可以单方取消委托,但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报酬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①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租赁物危及其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情形,也不影响其解除权)。④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其经济状况显着恶化,继续履行赠与合同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的)。⑤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⑥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⑦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法》第15条)。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004-3-56:何女士提供三块木料给某家具厂订制一个衣柜,开工不久何女士觉得衣柜样式不够新潮,遂要求家具厂停止制作。家具厂认为这是个无理要求,便继续使用剩下两块木料,按原定式样做好了衣柜。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家具厂应赔偿因此给何女士造成的损失B.何女士应支付全部约定报酬C、何女士应支付部分报酬D.何女士应支付全部约定报酬和违约金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006-3-52: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B、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C、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D、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解除运输合同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009-3-11: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C、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D、委托合同的委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3、特定一方享有的法定解除权下列四类合同,一方实施特定违约行为时,“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②借款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③租赁合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注意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6个月)。④承揽合同。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擅自将其承揽的次要工作转包的,定作人不得解除合同)。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四)解除权行使后的法律救济1、合同相对人的异议权(1)合同法第96条规定: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该条就是对合同相对人实施的救济措施,即合同相对人的异议权。设定异议权一是阻止权利的滥用,二是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利益。(2)异议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①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②通过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前提是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LegalDepartmentOfSDFI2、异议期间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1)约定异议期:即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超过该期限不行使权利的,异议权消灭。(2)法定异议期:即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