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讲福利国家的社会福利理论一、福利国家的内涵与基本理念(一)福利国家的内涵1、福利国家是一种国家制度国家承担满足公民基本需要的义务。传统国家:国家承担补充责任福利国家:国家承担第一责任关键词:基本需要、基本义务2、福利国家是一种国家形态这种国家形态突出地强化了现代国家的社会功能国家的三种形态:专制、寡头、民主国家的三个要素:强力、权力、权威国家的功能:对内与对外;统治功能与社会功能福利国家论把国家看作是全社会增加福利的工具,要求国家通过立法和财政经济措施,积极增进社会全体成员的福利。3、福利国家是国家发展的一个阶段福利国家思想有两个流派:一是现代自由主义(见新自由主义)的福利国家论,它承认资本主义的基本价值,把福利国家看作消除资本主义弊病从而维护资本主义基础的手段;二是民主社会主义的福利国家论,它主张以渐进、改良的方式改造资本主义社会,把福利国家看作通向社会主义的途径。(二)福利国家的起源与发展1、福利国家思想的渊源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J.S.密尔最早提出了福利国家思想。最初这种思想旨在解决工业革命和自由放任给资本主义带来的贫困和失业等问题。19世纪80年代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1911年英国的国家保险法案20世纪30年代美国的新政,都是福利国家思想的早期实践。2、福利国家的产生1942年,英国经济学家W.贝弗里奇向政府提出了《贝弗里奇报告》,首次明确地阐述了福利国家思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福利国家思想得到广泛传播,成为西方各国的官方理论。1948年,英国工党政府首先宣布建成福利国家3、福利国家的发展法国、联邦德国、荷兰、丹麦、卢森堡、比利时等国相继宣布建成福利国家。美国现代自由主义者也把福利国家思想作为政治纲领。福利国家思想的影响在60、70年代达到鼎盛时期。70年代末西方保守主义抬头,福利国家思想的影响有所减弱。(三)福利国家的基本理念1、国家应当承担满足公民基本需要的基本责任人的需要的层次:基本需要的内涵需要满足的方式与途径:市场与福利;国家福利与社会福利国家满足基本需要的责任模式:剩余责任与基本责任贫困和失业并不能完全归因于个人的无能或懒惰,是由社会不合理结构造成的。穷人和失业者是社会的受害者,理应由国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帮助2、社会福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为那些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提供福利是社会正义的要求和应尽的义务,不是任意的施舍和恩赐,享受这种福利是个人的权利。3、社会福利是缓解社会不公,维护社会安全的重要手段福利政策也是促进国家的繁荣和发展,缓和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安全的必要措施。4、政府对经济的适度干预是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手段传统自由主义关于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会自发地实现正常的经济秩序的理论是一个现代神话,反对把国家仅仅看作保护自由竞争的消极工具,主张国家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实现公平的财富分配和充分就业,缩小贫富差别,保障下层群众起码的生活条件,为全社会提供福利服务。5、建立混合经济和维持充分就业是实现社会福利的基本途径和手段混合经济有别于传统的市场经济模式,它通过加大国有经济的比重和加强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力图最大程度地避免市场失灵给国民经济造成的毁灭性打击,以保证资本主义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以德国为例,战后德国一直推行社会市场经济,这是一套在尊重个人经济自由和私有权的基础上,依靠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并充分发挥国家的社会、经济职能,以保证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的经济和社会制度。充分就业一方面可以保障国家福利基金有稳定来源,另一方面可以将国家支付的失业津贴或失业救济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所以凯恩斯主义和福利国家都把维持充分就业摆在非常重要的地位,通过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增长,创造足够的就业岗位。(四)福利国家的基本原则和内容战后西欧建立的福利国家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英国和爱尔兰构成第一种类型,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比较普遍,福利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税收,按统一缴费、统一给付的原则统一发放各种津贴,各项福利的给付水平相对比较低,且较多地使用资产调查第二种类型以德国为代表,包括法国、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等欧洲大陆国家,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险原则更加明显,津贴给付大多与收入和个人缴纳的保险金数额直接挂钩,而且各种保险会因行业不同而有差异,对于社会保险不能涉及到的范围,则通过社会补助进行弥补。1、基本原则(1)普遍性和全面性原则这是《贝弗里奇报告》中反复强调的战后建设福利国家的原则和目标。普遍性原则针对受益人范围而提出,它要求福利国家的社会福利措施要使每个国民受益,无论其是否有收入来源,无论其年龄、性别和种族特征如何,只要在本国范围内生活,均可按规定享受基本的社会福利全面性原则针对国民享受到的社会福利项目而言的,它要求福利国家必须能对包括生老病死在内的,各种可能引起个人和家庭贫困的风险提供足够的保护,即建立一套所谓“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体系。西欧福利国家经过战后三十年的建设已使社会福利的受益范围基本上覆盖到全体国民,福利项目亦相当完善:社会成员在遇到生、老、病、死、伤、残、孤、寡等各种风险以及在教育、就业、住房等问题上都可以得到国家的帮助和扶持。以医疗保险为例,英国通过战后建立的国民健康服务(NationalHealthService,简称NHS)实行全民免费医疗;法国1946年实施的社会保障总制度就覆盖了80%以上的人口,而不为总制度所包含的人群,如农业人口、银行职员、自由职业者、海员、矿工、国有企业职工、国家公务员等,则各有专门的医疗保险制度;德国的医疗保险包括法定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保险和自愿医疗保险,法定医疗保险则覆盖了近90%的居民。(2)强制保险原则在西欧福利国家体系中,社会保险居于核心地位,社会保险的本质含义在于它是一种社会契约,是从国家、集体和个人筹集基金,当个人或家庭遭遇如疾病、工伤、失业、老年等可能引起收入减少甚至贫困的风险时,有权利从福利基金中获得必要的资助和照顾。为了保障这种现代社会契约得以健康运行,西欧各国都以社会立法的形式规定各种社会保险的实施规则,如筹资各方的缴费比例、缴费时限、相应津贴标准等(3)权利义务相结合原则西欧福利国家建立在一个形成共识的理念基础之上,即公民遭遇风险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是公民自身固有的权利,这也是福利国家与前福利国家的一项本质区别,然而权利和义务是永远无法分开的两面,福利国家尤其强调这一点。贝弗里奇就曾指出,福利国家计划不是一个毫无交换条件和随便给人提供好处的计划,也不是通过提供好处使受益者从此可以卸去个人责任的计划,而是一个以劳动和捐款为条件,保障人们维持生存所必须的收入,以便使他们可以保持劳动能力从而继续劳动的计划。西欧福利国家的权利义务相结合原则主要是通过以下方式体现出来的:国民只有按规定纳税和交纳社会保险费才有权利获得相应的福利津贴或社会救济,而且是否足额缴纳保险捐税会直接影响到国民是否能领取到足额的福利津贴。以养老保险为例,各国都对个人工作阶段雇员和雇主缴纳养老保险费作出具体规定,领取足额的基本养老金一般都有年龄、工作年限、缴纳养老保险所占工资比例和缴纳年限等条件,如果不完全符合法定条件,将来的退休金很可能就会打折。(4)最低生活保障原则。西欧福利国家是一个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可以有效解决大多数国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而对一些因收入低于贫困线而被排除在社会保险和自愿保险体系之外的人口和家庭,则以社会救济的形式为他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但要进行相对比较严格的财产审查,这就是最低生活保障原则。英国国会每年都会根据物价和生活基本需求制定贫困线标准,对于收入低于标准的贫困家庭给予收入补贴;德国则设立专项的社会救济金,处于生活困境的居民可以申请社会救济,包括生活费用补助或在伤残、疾病等特殊生活状况中的补助或照应。救济金的大部分通过国家税收筹集。2、主要内容(1)经济配套政策混合经济制度充分就业的经济发展目标(2)福利资金来源西欧福利国家的福利资金一般通过四条渠道筹集: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险捐税、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险捐税、国家财政补贴、以及福利基金的投资收益,其中雇主、雇员和国家三方的投入占绝大多数。三方投入的比重构成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安排,根据各国福利资金来源的比例分配,我们可以将西欧福利国家大致分为两种类型:英国、爱尔兰和卢森堡是国家福利型,这类国家政府补贴占福利资金来源的比重最大,而来自雇主和雇员的社会保险费相对较少;德国、法国和荷兰则基本属于社会互助型,与前一类国家相反,这些国家更多的资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而且雇主的承担份额一般都明显高出雇员承担份额。表1980年西欧国家社会福利资金来源构成(占总资金来源的比重,%)国家英国爱尔兰卢森堡比利时德国法国荷兰政府财政补贴比重43.163.2932.8533.9526.9417.2720.45雇主缴纳保费比重25.2815.1826.8134.0734.7644.7931.93雇员缴纳保费比重14.6111.1623.3717.8028.0124.2731.0注:因为还有其他来源,所以总额不等于100%(3)福利项目设置西欧国家设置的福利项目繁多,根据受益对象和给付方式大致可以归入社会保险、社会补助和社会救济三种类型。社会保险是福利制度的核心内容,国民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在遇到年老、工伤、医疗、失业等风险时可按规定领取一定的保险金。社会保险相应地包含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项目。社会补助是国家为社会弱势群体和有特殊困难者提供的生活补贴及相应的福利设施和社会服务,主要包括儿童津贴、寡妇津贴、住房补贴、免费教育及社会服务等,社会补助的资金主要由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负担。社会救济是国家通过资金或物质帮助扶助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个人和家庭,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救济的资金也主要由国家或地方财政负担。(4)福利管理模式西欧各国都需要对社会福利体系的资金筹集、资金发放和保险标准等进行管理,因国情不同,各国的福利管理方式也存在差异集中管理模式和分散管理模式是两种主要模式。集中管理模式由中央政府机构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实行集中管理模式的包括英国、爱尔兰、法国、比利时、荷兰等国,这些国家一般设有社会保障部,负责社会保障中的重要项目,但很多国家还会在中央政府内另设其他部门,负责某一具体的福利项目,如比利时设有劳动部管理失业保险事务,养老和医疗保险归属社会保障部管理;荷兰、爱尔兰和英国设有卫生部,负责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障部管理;法国由劳动部主管失业保险,卫生部和代际团结部共同管理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分散管理模式主要由地方政府或行业组织进行分散的、自律的管理。德国和卢森堡实行分散管理模式,这两国中央政府的社会保障部门权力相对较小,权力分散到了地方政府和各种机构。如德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社会保障机构,这些机构享有自治权,自行推选理事会、制定保险规章制度、自筹资金、互济互助。中央政府的卫生部和社会事务部只负责监督相应的社会保障机构是否遵守法律并检查其财产状况。(五)福利国家的基本成就与存在的问题1、成就战后西欧福利国家经历了三十年的发展,逐步扩大了社会公平,促进了整个西欧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善。(1)普遍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基本消除了贫困问题。劳恩屈50年代对约克郡进行了第三次贫困调查,他发现只有2.8%的工人(占居民总数的1.7%)仍生活在贫困中,造成贫困的主要原因占第一位的是老年(68.1%),第二位是疾病(21.3%),根据调查结果,劳恩屈宣布18,19世纪式的贫困问题(绝对贫困)在20世纪下半叶已经消失,但是劳恩屈并不认为可以因此一劳永逸,他发现如果以“国民救助法”所规定的领取救助线为标准进行调查,仍有5.8%的居民处于需要补助的状态,所以劳恩屈一直主张设立国民最低生活标准,使低收入家庭都能够从改善的经济条件中受益。西欧福利国家不仅使居民摆脱了绝对贫困的威胁,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