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讲 专利权主体、归属、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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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专利权主体、归属与客体一、发明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1.发明人与设计人发明专利--称为发明人;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称为设计人。发明人和设计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发明权,发明权包括署名权、获得奖励权和获得报酬权。署名权是一种人身权,不能转让、继承,永远归发明人所有。2.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发明创造是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完成的,这些人就互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判断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的标准也是看其是否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排名前后没有本质上的区别。3、专利申请人职务发明——发明人所在单位为申请人——对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发明创造,发明人可以和单位约定申请人非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设计人为申请人委托发明——合同约定合作发明——共同申请4、外国人在中国设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时,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依中国专利法办理。无国籍的人不能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5、专利权人专利申请被授予后申请人自动为专利权人二、专利权的归属1、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2、委托发明与合作发明1、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可以分为三种情1)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可作如物质条件是指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其中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档案、设计图纸、新技术信息等。对上述物质条件的利用,应当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可缺少的。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帮助的利用,不应算作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和发明人可以约定权属2、委托发明与合作发明协议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归完成方三、专利的种类1、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根据发明的定义,发明应该是一种技术方案,对于自然定律的发现、抽象的智力活动规则等不属于发明。非抽象思想技术构思:不需要达到直接应用的阶段,但应具备应用的可能性。必须利用自然规律发明专利发明区分物的发明、方法发明及用途发明。物的发明;又分为物质发明与物品发明,指人类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所生产之物质、物品、设备、装置或系统,该发明通常系以结构或性质界定申请专利范围。但不包括动、植物。例如:热可塑性树脂、抗滴虫霉素、液晶显示器以及青霉属菌株微生物新品种之发明等。13发明专利﹙续﹚方法发明:指包括利用人类技术思想所具有时间过程要素的发明活动,该发明通常系以步骤及参数条件界定申请专利范围。诸如以制造方法、处理方法、使用方法申请发明专利标的。例如:奈米材料之制法、利用垃圾制造肥料之方法、空气中SiO2之检测方法,以及制造蛋白质之方法等发明。14发明专利﹙续﹚用途发明:指发现物的未知特性,利用该特性于特定用途之发明,亦即将已知〈新〉的物质或物品用于新的用途之发明,该发明之申请专利范围通常得以「物」〈如组成物〉、「方法」〈如制备方法〉或「用途」〈应用或使用〉为申请标的。例如:一种用于熔化罁铁之铸模、用以医治AIDS之医药组合物、一种组合物X用于治疗糖尿病之方法以及一种应用物质A除草的方法等用途发明。15问题讨论永动机可否申请取得发明专利?治疗中风之中草药组成物可否申请取得发明专利?wslin98/10/1216非属发明之类型一、自然法则本身:如能量不灭定律、万有引力定律等。二、单纯之发现:如矿石等天然物及自然现象(如彩虹)之发现等。三、违反自然法则:如永动机械、铜之镀铁方法等。四、非利用自然法则:如油轮之航运法、经济法则等。五、非技术思想者:如一般个人技能、单纯信息之揭示或单纯美术等。17问题讨论能量不灭定律之科学原理或数学方法,是否可以申请取得专利?计算机软件可否申请取得专利?可以。计算机软件基本上为算法实施方式之一种,若将计算机软件所执行之步骤记载于申请专利范围,整体观之,其算法之实施涉及技术领域之技术手段者,则该计算机软件可为专利法保护之标的。182、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的定义,1)必须是一种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方法发明创造、工艺产品的用途发明创造,以及非经人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都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2)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和构造的产品。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具有的、可能从外部观察到的空间形状。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不授予实用新型的情况--专利局27号公告①各种方法、②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③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生产的同样形状、④不可移动的建筑物;⑤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棋,⑥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仪器或设备组成的系统,如电话网络系统、上下水系统、采暖系统、楼房通讯空调系统、数据处理系统、轧钢机、连铸机等。⑦单纯的线路,如纯电路、电路方框图、气功线路图、液压线路图、逻辑框图、工作流程图、平面配置图以及实质上仅具有电功能的基本电子电路产品(如放大器、触发器等)⑧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问题讨论大量栽培蝴蝶兰之方法可否申请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若否,究宜申请何种专利?中文输入法之规则或方法,是否可以申请取得专利?22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根据外观设计的定义,外观设计应具备:1)与产品相结合2)是关于产品形状、图案和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3)富有美感4)适于工业上应用5)新设计3、外观设计专利问题讨论大楼外观或景观设计,是否可以申请取得外观设计专利?24四、授予专利的条件1、新颖性: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对于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新颖性的具体解释1)出版物公开2)使用公开3)其他方式公开4)抵触申请丧失新颖性的例外(不可对抗之公开)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在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专利的,可认为不丧失新颖性。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在发表后六个月内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申请人于泄露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专利仍可认为不丧失新颖性。2、创造性1)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对于发明专利,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对于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他不能直接从现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也不能够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试验而得到。--显著的进步是指从发明的技术效果上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它表现在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或者该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提出了一种新的研究路线,或者该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以及代表某种新技术趋势。2)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只要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所区别并具有进步即可认为具备创造性。3)外观设计的创造性:同授权日以前的外观设计相比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3、实用性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1)工业再现性2)有益性五、专利保护的排除客体1、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违反法律是指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如赌博设备;其产品受到法律限制或禁止不属于“违反法律”。“第九条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法律禁止需为保护公共秩序或道德:保护人、动物或植物生命健康或避免污染环境本条针对授权违反社会公德:克隆、淫秽的外观设计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并不完全相同。能杀死盗窃者的防盗装置2、不给予保护的技术领域1)科学发现基因专利、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商业方法专利、计算机软件专利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1985年法〗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发明;〖1985年法〗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7)其他不授予专利的技术领域从世界范围看,一些国家还将食品技术领域、化工(包括药品)技术领域等列为不授予专利的技术领域。第十讲专利权的内容第一节专利权的内容一、专利权的属性专利权是一种禁止他人为营利目的实施特定技术的权利。专利权是一种纯粹的财产权,其中不含任何人身利益。二、专利权的内容综合正、反两个方面看,专利权人的权利大体上可以有以下几项:第一,专利权人享有实施其专利技术的独占性权利。第二,专利权人有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第三,专利权人有处分其专利的权利。三、专利权仅仅是一种禁止权专利法仅仅需要将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实施专利技术加以规定即可。由此推知,专利权甚至整个知识产权都是一种负面权利,即禁止权。第二节专利权的效力(一)一、制造1.专利法中“制造”与著作权法中的“复制”完全不同的含义。2.专利法中制造的界定。二、使用作为专利权权能的“使用”包括对专利产品的使用和对专利方法的使用。三、销售销售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应当是产品。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销售专利产品。四、进口所谓“进口”,在这里是指将专利产品从专利权效力范围之外的领域转入专利权有效的地域。本国的专利权人当然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进入本国。这就是专利权中进口权的效力。利用这种权利,专利权人可以将与其产品相同的产品挡在国门之外。第三节专利权人的义务1、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权时,应当向专利局缴纳专利年费。这是各国专利法要求专利权人承担的基本义务2、公开发明创造也是专利权人的一项基本义务。第四节专利权的限制(一)一、专利的保护期专利保护期的设定意味专利权在时间上不是无限的。这一规定的依据来源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二、首次销售所谓首次销售,是指当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上市经过首次销售之后,专利权人对这些特定产品不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支配权,即购买者对这些产品的再转让或者使用都与专利权人无关。也有人称此为权利耗尽或权利用尽,三、善意侵权善意侵权是指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销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可不承担侵权责任。第四节专利权的限制(二)四、先行实施先行实施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与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准备的,依法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项技术。五、临时过境当交通工具临时通过一国领域时,为交通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设备或装置中使用有关专利技术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六、非营利实施非营利性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七、为行政审批而实施第五节专利实施许可(一)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概念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就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授权的人作为一方(即许可人)许可另一方(即被许可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所订立的合同。二、专利实施许可的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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