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一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含义•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即合同关系的消灭,是指由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合同权利义务消灭,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1、因合同目的消灭而终止•(1)合同目的的实现,是指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如,清偿•(2)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是指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在客观上无法实现。例如债务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导致合同义务无法履行。•2、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终止。例如,双方协议解除合同;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之间抵销债务。•3、基于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的发生而终止。例如,混同•4、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法律行为被撤销导致的终止。例如,可撤销的合同,在撤消•后权利义务终止•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1、合同关系消灭。•2、返还负债字据。•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并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4、违反合同一方对受害方仍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当事人仍负有后合同义务。例如,保密义务第二节清偿•一、清偿概述•清偿,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适当的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行为。•作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原因的清偿,指的是使合同关系中单方或者双方的所有债务负担均消灭的清偿。•二、清偿抵充•(一)概述•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同种类的数宗债务,但没有能力清偿所有债务时,决定其履行行为抵充其中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规则。构成要件如下:•1、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宗债务。•2、该数宗债务的种类必须相同。•3、必须是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但能够清偿其中至少一宗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部分履行,而不发生清偿抵充的效果。•(二)清偿抵充的方法•1、约定抵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该履行行为消灭哪一宗债务时,依其约定。该约定既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2、债务人指定抵充•若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债务人有权单方面指定其履行行为清偿的是哪一宗债务。债务人必须明示作出,一经行使,不得撤回。•3、法定抵充•当事人没有约定、债务人也没有指定时,可依以下规则确定抵充顺序: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在已届清偿期或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之间,无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优先抵充;担保相等的,债务人因清偿而受益最大的债务优先抵充;受益相等的,先到期的债务优先抵充;清偿期相同的,按比例抵充数宗债务的一部分。•除原本债务外,若还存在清偿费用和债务利息,当债务人的清偿能力不足以完全履行这些义务时,应按照费用、利息、原•本债务的顺序进行抵充。•三、代物清偿•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其他种类的给付代替合同中原定种类的给付,债权人受领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制度。构成要件如下•1、合同的原债务存在。•2、债务人以新的不同种类的给付代替合同约定的给付。•3、当事人必须就代物清偿达成合意。•4、债务人为给付行为且债权人现实的受领给付。第三节解除•一、合同解除概述•(一)含义•合同解除,是指有效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当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或者向将来消灭的现象。•(二)特点•1、合同解除以尚未履行完毕的有效合同为标的•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3、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才能发生•4、合同解除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或者向将来消灭•二、合同解除的类型•(一)协议解除与单方解除•1、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合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2、单方解除,是指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二)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1、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为一方或双方设定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当解除条件出现时,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以消灭合同。•2、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当解除条件出现时,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以消灭合同。•三、合同解除的条件•(一)协议解除的条件•协议解除实际上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通过订立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的行为。协议解除的特点在于,解除合同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二)约定解除的条件•约定解除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完全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约定的解除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约定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就可以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三)法定解除的条件•1、一般法定解除条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发生的,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罢工、政变等社会事件。•(2)履行不能•履行不能,是指当事人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因合同标的为法律所禁止而无法履行。此处的“不能”是指确定、继续的不能,一时的不能构成迟延履行。•在合同标的的一部分不能履行的场合,如果其余部分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则债权人可以解除整个合同。•(3)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本有能力履行债务,却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债务。因此,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4)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情形。包括:•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5)不完全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包括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①瑕疵给付,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但是没有对债权人的其他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形,它损害的仅是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如所卖房屋已被实现抵押权•②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不完全履行行为除侵害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外,还侵害债权人一般法益的情形。•(6)不安抗辩•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明显欠缺履行能力或者商业信用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对方接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2、特别法定解除条件•(1)违约解除权,即在债务人违约时,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的合同解除权。•(2)任意解除权,即法律赋予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不以债务人违约为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四、合同解除的效力•(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二)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债务•(三)恢复原状•所谓恢复原状,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恢复到合同债务未履行的状态。•(四)返还不当得利•如果当事人一方已履行部分或全部债务,而对方未作相应的对待给付,则受益•一方获得的超过相应对价部分的给付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对方。•(五)损害赔偿•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当事人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因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1、在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合同解除可以与损害赔偿并存,当事人可依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2、在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时,由于合同•解除无法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所以一般不产生损害赔偿责任。下述情况除外:•(1)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当事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果当事人未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则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3、在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时,合同解除可以与损害赔偿并存。•4、在合同任意解除的情况下,合同解除可以与损害赔偿并存。第四节抵销•一、抵销的含义与功能•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两个或多个债的关系,且互负债务,当事人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制度。主张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自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受动债权)。其功能如下:•1、简化履约程序,节约交易成本。•2、担保债权的功能。•二、法定抵销•(一)含义•法定抵销,是指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抵销债务的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制度。•(二)构成要件•1、当事人双方互负合法有效的债务•(1)当事人双方必须互负债务。•(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是合法、•有效的。•(3)双方的债务还必须是确定的,不确定的不能抵销。•2、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3、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4、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并非不得抵销的债务•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包括:•(1)抚恤金、养老金、保险金等债务不能抵销。•(2)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实施侵权行为的债务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该损害赔偿义务。•(3)被扣押、冻结的债权因为其不能自由流转,权利受到了限制,不能抵销。•(4)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抵销,因为其已经丧失了强制执行力;但其可以作为被动债权而实现抵销的效果。•(三)法定抵销的方法•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四)法定抵销的效力•当事人行使抵销权后,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债务消灭后,不发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债务不相等的,未为抵销的部分依然存在,债务人对债权人仍负有清偿义务。•抵销具有溯及力,其效力溯及于抵销权产生之时,按照当时双方互负的债务额进行抵销。•债务抵消后,除了抵销的债务消灭以外,双方的从债务比如担保债务、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债务等溯及于抵销权产生时消灭。•三、合意抵销•合意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将互负的债务抵销,以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1、须当事人之间互负合法、有效的债务。•2、合同债务的标的物无论种类、品质是否相同,均可以合意抵销。•3、无论当事人的债务是否已届履行期限,均可以合意抵销。•4、法定抵销中对抵销意思表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排除其适用。第五节提存•一、提存的含义•广义的提存包括清偿提存和担保提存两种。狭义的提存仅指清偿提存。•提存,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到来后,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履行债务,债务人将债的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二、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迟延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提存规则的适用•(一)主体•提存主体又称提存的当事人,包括提存人、提存部门和提存受领人(债权人)。一般来说,提存人是为清偿债务而向提存部门申请提存的债务人。•提存部门是法院、公证机关或者提存所•(二)提存的标的物•提存的标的物,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交付的并且适合于提存部门保管的标的物。可以提存的标的物包括:•1、货币;•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3、贵重物品;•4、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5、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四、提存的效力•(一)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1、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得到清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给付请求权消灭,不得再要求其履行合同。其他从债务如利息、担保债务等均归于消灭。•2、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物损毁、灭失的风险也转由债权人承担,因不可归责于提存部门的原因导致提存物损毁、灭失的,其后果由债权人承担。•(二)债务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当债务人的提存申请符合要求时,提存部门有义务予以提存,并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三)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1、提存部门对提存标的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2、标的物提存后,债权人对其享有所有权,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及其孳息,提存部门有交付的义务。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