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主讲:刘金祥教授华东理工大学第九讲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第九讲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大学生外出打工受侵害的维权途径第一部分大学生就业后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第二部分大学生就业后的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第三部分一、大学生外出打工受侵害的维权途径大学生在校期间外出勤工俭学或实习与所在单位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不能通过劳动法系列规定给予相应保护,也不能通过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实现法律救济。目前,只能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实现法律救济。案例一劳动分类:1、没有报酬的劳动:家务劳动、农民在自己田里干活等;2、有报酬的劳动:劳务报酬(劳务关系)、劳动报酬(劳动关系)、服务报酬(人事关系)、管理报酬(公务员管理关系);所以并不是劳动了,就是劳动关系,例如雇佣家庭保姆的是自然人,并不是用人单位;大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了,提供劳动了,但是他的身份是学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我在这里上课是提供了劳动,但是我是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属于人事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劳动分类:1、没有报酬的劳动:家务劳动、农民在自己田里干活等;2、有报酬的劳动:劳务报酬(劳务关系)、劳动报酬(劳动关系)、服务报酬(人事关系)、管理报酬(公务员管理关系);所以并不是劳动了,就是劳动关系,例如雇佣家庭保姆的是自然人,并不是用人单位;大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了,提供劳动了,但是他的身份是学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我在这里上课是提供了劳动,但是我是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属于人事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某外企职员从大学毕业没几年,看到公司给自己安排的实习学生感到很亲切,心甘情愿地把自己的业务技巧、待人接物等经验倾囊相授,尽可能帮助学生体验各种工作机会。但她没有想到,实习大学生竟然向她讨要实习劳务费。这位实习带教者无奈到:“实习学生来学习,不交学费倒也罢了,竟然还讨要劳务费!”某公司行政部门经理也表示,实习生就是来学东西的,赤裸裸地要劳务费,甚至计较被当成免费劳动力,会给用人单位留下不好的印象。实习学生则称:自己成了免费或廉价劳动力。实习学生劳务关系争议处理一、大学生外出打工受侵害的维权途径案例一劳动分类:1、没有报酬的劳动:家务劳动、农民在自己田里干活等;2、有报酬的劳动:劳务报酬(劳务关系)、劳动报酬(劳动关系)、服务报酬(人事关系)、管理报酬(公务员管理关系);所以并不是劳动了,就是劳动关系,例如雇佣家庭保姆的是自然人,并不是用人单位;大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了,提供劳动了,但是他的身份是学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我在这里上课是提供了劳动,但是我是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属于人事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劳动分类:1、没有报酬的劳动:家务劳动、农民在自己田里干活等;2、有报酬的劳动:劳务报酬(劳务关系)、劳动报酬(劳动关系)、服务报酬(人事关系)、管理报酬(公务员管理关系);所以并不是劳动了,就是劳动关系,例如雇佣家庭保姆的是自然人,并不是用人单位;大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了,提供劳动了,但是他的身份是学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我在这里上课是提供了劳动,但是我是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属于人事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某学院大三学生小李说,他倒贴几百元实习两个月,只换来一张鉴定,感觉很委屈,实习生不应该被当作免费劳动力。某大学大四学生小王则表示,实习最重要的是积累工作经验,只要能找到好的实习单位,拿不拿报酬也无所谓。大学生在暑假期间,或者在即将毕业之前,往往会到一些单位进行实习,一方面能积累一些社会实践的工作经验,另一方面还能拿到一些劳务报酬。实习之余,有的大学生暗自盘算起了“劳动付出”,并向实习单位或带教者索要劳务费,从而引发争议。。实习学生劳务关系争议处理一、大学生外出打工受侵害的维权途径问题思考1、在校学生在单位实习属于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2、实习学生到底能不能拿到劳务报酬或劳动报酬?3、其法律依据是什么?一、大学生外出打工受侵害的维权途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PK劳动关系争议依据劳动法一系列规定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渠道寻求法律救济。劳务关系争议依据民事法律一系列规定通过民事诉讼的渠道寻求法律救济。一、大学生外出打工受侵害的维权途径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主要区别区别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所得名称劳动报酬或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法律依据劳动合同争议,须先劳动仲裁依民法、合同法等直接向法院起诉独立性个人非独立性劳动收入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所得报酬稳定性在单位与个人间存在相对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不存在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起征点是3500元,则纳税:(4000-3500)×5%=25元劳务报酬所得税起征点是800元,税率为20%,(4000-800)×20%=640元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大学生外出打工受侵害维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大学生外出打工受侵害维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案例一解析劳动分类:1、没有报酬的劳动:家务劳动、农民在自己田里干活等;2、有报酬的劳动:劳务报酬(劳务关系)、劳动报酬(劳动关系)、服务报酬(人事关系)、管理报酬(公务员管理关系);所以并不是劳动了,就是劳动关系,例如雇佣家庭保姆的是自然人,并不是用人单位;大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了,提供劳动了,但是他的身份是学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我在这里上课是提供了劳动,但是我是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属于人事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劳动分类:1、没有报酬的劳动:家务劳动、农民在自己田里干活等;2、有报酬的劳动:劳务报酬(劳务关系)、劳动报酬(劳动关系)、服务报酬(人事关系)、管理报酬(公务员管理关系);所以并不是劳动了,就是劳动关系,例如雇佣家庭保姆的是自然人,并不是用人单位;大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了,提供劳动了,但是他的身份是学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我在这里上课是提供了劳动,但是我是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属于人事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大学生在校期间外出勤工俭学或实习与所在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实习学生须事先与所在单位约定劳务报酬,方可依约享受劳动报酬(非劳动法意义的工资)。如双方发生争议,也只属于民事纠纷,只能根据民法通则或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到人民法院寻求法律救济,不能根据劳动法规定申请劳动仲裁。实习学生劳务关系争议处理一、大学生外出打工受侵害的维权途径二、大学生就业后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例二劳动分类:1、没有报酬的劳动:家务劳动、农民在自己田里干活等;2、有报酬的劳动:劳务报酬(劳务关系)、劳动报酬(劳动关系)、服务报酬(人事关系)、管理报酬(公务员管理关系);所以并不是劳动了,就是劳动关系,例如雇佣家庭保姆的是自然人,并不是用人单位;大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了,提供劳动了,但是他的身份是学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我在这里上课是提供了劳动,但是我是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属于人事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劳动分类:1、没有报酬的劳动:家务劳动、农民在自己田里干活等;2、有报酬的劳动:劳务报酬(劳务关系)、劳动报酬(劳动关系)、服务报酬(人事关系)、管理报酬(公务员管理关系);所以并不是劳动了,就是劳动关系,例如雇佣家庭保姆的是自然人,并不是用人单位;大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了,提供劳动了,但是他的身份是学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我在这里上课是提供了劳动,但是我是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属于人事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某著名大学汽车专业毕业生小张入职某汽车公司刚刚两个月,便被公司派往德国技术培训三个月,培训费用总计20万元。公司与其约定劳动合同服务期为5年,如小张提前解约,将需依约承担未履行劳动合同服务期部分的违约金。小张德国培训回国工作半年后,感觉公司给自己的5500元工资待遇不符合自己的心里价位。这时,恰好有另一家公司承诺给小张9000元的工资待遇,并也能签署5年期劳动合同。于是小张便向公司提请辞职。但公司却要求小张须承担未能依约履行5年劳动合同的16万违约金。小张感到很委屈,认为公司待遇不高,给员工提供培训是公司应尽的义务,辞职也是自己的合法权利,公司要自己承担违约金是不合理的。因此想通过法律救济渠道保护自己的权益。约定服务期的高材生被追究违约责任争议二、大学生就业后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一)劳动争议概述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就劳动权利、义务所发生的纠纷,也叫劳动纠纷或劳资纠纷。1、劳动争议的概念(1)主体具有特定性。发生争议的双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和与其有劳动关系的职工。(2)内容具有限定性。劳动争议的内容,是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享有八项权利和应履行五项义务,包括以下事项:关于招工录用、调动或流动、辞退、辞职的事项;关于劳动报酬的事项;关于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事项;关于劳动安全与卫生的事项,关于女职工保护的事项;关于未成年工保护的事项;关于职业培训的事项;关于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的事项。(1)(2)(3)(4)主体的特定性无需仲裁协议仲裁前置仲裁的非终局性(一)劳动争议概述2.劳动仲裁具有以下特点:劳动仲裁是基于劳动法律关系发生的,因此劳动仲裁的主体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中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称为申诉人,被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称为被诉人。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可以提起劳动仲裁。(1)主体的特定性2.劳动仲裁具有以下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前提,达不成仲裁协议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无需仲裁协议2.劳动仲裁具有以下特点:我国劳动法确立了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一般原则,即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以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前置程序,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能受理。(3)仲裁前置2.劳动仲裁具有以下特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4)仲裁的非终局性2.劳动仲裁具有以下特点:3.劳动争议与民事纠纷的区别(1)当事人身份不同(3)法律救济渠道不同(2)争议内容不同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须是被该单位招录的职工。民事纠纷当事人间不存在录用与被录用关系,双方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或个人,互不从属。劳动争议内容是劳动权利、义务,如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执行。民事纠纷内容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如物权、债权、人身权归属争议等,其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及有关单行民事法律法规。劳动争议须依法执行仲裁前置程序规则先行劳动仲裁。民事争议通过协商调解或直接法院诉讼渠道、依据民法或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法律救济。4.劳动争议处理途径及说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协商.劳动不服终局裁决.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劳动争议劳动者委托协商自行协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地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逾期未决定逾期未裁决调解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