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合同法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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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79年版经济合同法废止)8.1合同法概述•8.1.1合同的概念、适用及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财产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特点;•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单方)•借钱免除债务立遗嘱(捐赠)•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行为。•4、合同是当事人意志自由的体现•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是一个典型的“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人们的生活几乎就是由无数个合同链条构成的。•例如,“买椅子”涉及哪些合同?•伐木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机器、油漆买卖合同—家具设计的技术合同—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广告代理合同—买卖家具合同8.1.2合同的种类1、合同法规定的种类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8.1.2合同的种类•2、国内与涉外合同•3、有名与无名合同•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4、有偿与无偿合同•5、单务与双务合同单方的义务——如纳税人与征税机关6、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许诺之后就算成立(买卖、借贷)实践——许诺之后还需交付标的物(运输、仓储)7、格式与非格式合同(保险、手机上户)8.1.2合同的种类•8、要式与不要式合同•要式——需要履行法定的手续。(审批、登记、备案)•9、长期与短期合同•一年为界限•10、口头、书面与其他形式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他形式如默示•11、主合同与从合同(如借贷合同需要担保合同)8.2合同的订立•8.2.1合同的主体•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的其他组织、代理人•8.2.2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8.2.3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邀约)•要约的含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要件•a、内容具体明确;(欲望、条款、期限)b、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内大——联想1、要约(邀约)•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要约的撤回与撤消•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2、承诺•承诺的含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要件;•a、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b、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c、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8.2.4订立合同应注意的问题•1、合同的基本条款必须齐全•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b、标的;(明确与合法;聚酯定向丝与聚酯预定向丝)c、数量;(砂石的计量用每单位;吨、立方)d、质量;(逗号错成顿号)e、价款或者报酬;(价格待定)f、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上海站、沙河站)g、违约责任;(丑话在先)•h、解决争议的方法。(如仲裁)•其他条款——双方协商的、法律规定的8.2.4订立合同应注意的问题•2、合同的签字与盖章•3、慎重对待格式合同•a、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b、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C、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8.2.4订立合同应注意的问题•4、充分注意缔约过错责任问题•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b、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c、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8.3合同的效力•8.3.1合同生效的条件(广义的)•生效的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注意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不同的。•附条件的合同a、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房屋买卖)•b、附失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房屋租赁)•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A、将来发生B、可能发生或不发生C、双方商定的事实•D、合法的事实8.3.1合同生效的条件(广义的)•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人寿保险合同,缴费3个月后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超市的购货券)•8.3.2合同的代理区分法定代理(厂长、销售科长)与委托代理(非本企业的人员)。理解其客观性。•委托代理的条件;a、有授权书,b、有权代理的期限内。•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8.3.3无效的合同•有效的合同的要件•a、合同的主体•b、合同的内容•c、合同的形式•d、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效合同的种类•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任意性的;如公证、担保等)8.3.3无效的合同•无效合同的后果(财产性质的)•a、返还财产;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b、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c、收缴财产;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无效合同的行政及刑事后果(略)。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又称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规定享有撤销权的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撤销权之诉,而不能单方面直接向对方行使。如果具有下列情形,撤销权消灭:a、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b、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8.3.4合同的撤消事由•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1、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而可撤消合同在被撤消以前认仍具有法律效力,被撤消以后才失去效力,并从签订合同开始起无效。2、无效合同,不论当事人有无争议,都自始不发生效力(绝对无效);而可撤消的合同,如果享有请求撤消权的当事人不提出请求,没有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合同继续有效(相对无效)。3、无效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可以主张无效;而可撤消合同只有享有撤消权的当事人可以主张撤消。8.4合同的履行•8.4.1履行的原则•a、全面的原则b、实物的原则•8.4.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a、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b、先履行抗辩权;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c、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8.4.1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8.4.3合同履行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1、条款不明确时•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补充协议)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A、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B、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C、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1、条款不明确时•d、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e、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F、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2、价格不明确时•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8.5合同的变更•1、变更的含义(主体与内容),客观性•2、变更的条件•a、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b、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c、变更后的内容要合法•d、程序合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8.7违约责任•8.7.1违约责任含义及作用•——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非行政与刑事责任)•可以保证合同的履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8.7.2构成违约责任的条件•1、当事人有违反合同的行为(有行为)•2、要有损害的事实(有事实)•3、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有关系)8.7.3违约责任的形式•1、违约金(约定与法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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