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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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的概念(二)对合同履行的要求二、情事变更原则(一)意义(二)适用条件与商业风险三、履行抗辩权(一)履行抗辩权概述(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三)先履行抗辩权(四)不安抗辩权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是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履行可以是作为形式,如支付价款和酬金、提供劳务;也可以是不作为形式,如甲乙约定一年内甲不在某地开设饭店,则甲履行合同就是不作为形式。合同的效力,集中体现为履行效力。合同之债消灭的正常途径,就是履行。履行与违约责任关系密切:履行与违约责任都是合同效力的体现,履行效力是合同的基本效力,违约是对履行义务的违反,违约效力从属于履行效力。二、对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60条)(一)对履行主体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亲自履行合同,特别是要求债务人具备特定履行能力时,如演出合同。如果当事人不亲自履行合同,就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亲自履行合同,应当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要求,但在保证债权人履行利益的前提下,也应允许第三人履行。绝对禁止第三人履行既必要,也无可能,而且会使当事人丧失很多交易机会,不利于提高交易速度,不利于整个社会的财产流转。(二)全面履行的要求全面履行是合同履行的应有之义,债务人全面履行才能满足债权,以正常的方法从债的关系中摆脱出来。是否全面履行合同,是判断是否构成违约的主要标志。1、对履行标的要求按约定的标的履行,要求标的品质、品种、质量、数量、价款等符合合同要求。2、对履行期限的要求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期间完成合同义务,可导致合同解除、支付迟延违约金的法律后果。(3)对履行地点的要求合同的履行地点是一方履行义务、另一方接受履行义务的地点。履行地点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依法确定。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地在建筑物所在地,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是标的物转移地点。履行地点未按合同要求的,可能造成费用增加、履行迟延等后果,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4)对履行方式的要求履行方式是完成合同义务的方法,如工作成果的完成方法、运输方法、款项支付方法等。履行方式不符合合同要求,可造成标的物瑕疵、费用增加、履行迟延等后果,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二节情事变更原则一、意义情事变更,指合同订立后由于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原定权利、义务所依据的基础丧失或改变。情事变更原则是处理因情事变更致合同基础丧失或改变的一项法律原则。情事变更致使合同基础丧失或改变后,若令当事人继续履行原合同,会给当事人带来不曾预见的重大损失,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依据情事变更的原则,当事人的合同可变更或解除,以消除不公平的后果。二、适用条件及商业风险(一)适用条件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意,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必然要根据当时的情况或预见到的情况来确定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意,要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情事变更的事实,就是导致原合同基础丧失的事实。2、须情事变更的事实与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无关情事变更必须是当事人不能合理预见的意外事件造成的,必须是当事人不能控制的事实。情事变更,是宏观现象对某一类合同关系产生影响的事实,与当事人的行为无关。如果当事人本身的行为造成合同履行后果显失公平,不宜按情事变更原则处理。3、须情事变更的事实造成合同履行的后果显失公平情事变更只是导致当事人履行特别困难、费用支出或损失显著加大,以致当事人之间的对价关系变形,履行的后果显失公平,一方全部丧失或基本丧失履行利益,而并不是合同不能履行。正是因为坚持原合同的效力显失公平,法律才授予蒙受损失的一方请求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二)市场行情变化与商业风险以上三个条件,从不同角度对情事变更作出说明。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市场行情的变化,造成一方当事人履行成本的增加。对此,能否运用情事变更原则进行救济?第一,要看履行成本的增加是否由于意外事件所致;第二,要看行情变化的幅度;第三,要看导致行情变化的原因。案例1:2010年4月,拥有两套房的王先生与李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李女士位于海淀区的一套二手房,总价300万元。王先生因资金不足,遂向银行贷款200万元。就在王先生办理贷款的过程中,“京十二条”出台,明确规定暂停对购买第三套房及以上住房的购房人发放贷款,王先生无法得到银行贷款,遂向李女士提出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遭到李女士的断绝拒绝。王先生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告上法庭。案例2:200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位于城郊的空置厂房出租给乙公司,租金每月500元,租期15年。乙公司租下该房屋后,用于饲养生猪,由于经营得当,多年来赚了一大笔钱。2006年,恰逢房价飞涨,租金也“水涨船高”,于是甲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乙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第二节合同履行的规则(一)履行主体(二)履行标的(三)代物清偿(四)履行地点(五)履行期限(六)履行方式(七)履行费用1、债务人及其代理人履行合同履行的主体,首先为债务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外,履行可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2、第三人代为履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5条)3、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4条)履行规则与适用顺序约定优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法定规则履行标的债务人应为履行的内容,包括交付货物、转移权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法定标准: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代物清偿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要件: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2、必须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3、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4、必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五、履行期限1、约定2、债务性质3、法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四、履行地点法定规则(以交付的标的为标准):•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六、履行方式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的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七、履行费用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为债权人的原因而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格的合同履行逾期惩罚性规定(第63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1、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2、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3、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无论涨跌,逾期履行对我们都是肯定不利!案例:某村配电室(供电方,以下简称甲方)与该村粮食加工专业户杨某(用电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合同的约定,保证了供电的安全性和连续性。但乙方没按时交纳电费,甲方诉至法院,要求乙方交纳电费。在诉讼期间,电费上涨,法院遂判决乙方按新的电费价格交纳电费,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第三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我反对!因为我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当合同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规定哪一方先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保留自己的履行,这种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及其发展合同应当“同时履行”,最早是原始社会后期物物交换的规则:你给我一物,我就给你一物;你不给我一物,我物也不给你。当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出现后,物物交换发展为买卖:你给我货币,我给你物;你给我物,我给你货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对同时交换形态最好的描述。这样,当事人就不会因为先履行而受到损失。这一规则,又由买卖合同发展到其他双务合同,并为法律所确认。随着交易的发展,仅仅是同时履行已经不能满足需要,逐步开始异时履行。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交易日益复杂化,要求合同都同时履行是不可能的。为追求效率,许多合同也不宜同时履行。(二)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需要具备四个条件:(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须无先后履行顺序,且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4)须对方的对待义务为可能履行的债务你应该履行啦!你不履行,我就不履行(三)效力(1)一经行使,在实体法上,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的效力,即他方未履行前可拒绝自己履行义务,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2)但无消灭他方请求权的效力;(3)也没有请求他方先为履行义务的效力,即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相互的。2010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千万元,第二期支付3千万元,第三期则在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千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则以甲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二、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以前有权暂时中止债务的履行的权利。应该你先履行合同啦!有确切消息说,这家伙快破产了我才不履行呢!《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适用要件(1)须是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两项债务,且相互为对待给付;(2)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履行期届至;(3)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出现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4)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及时提供担保。案例: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解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2)《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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