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内容一、基本规则二、合同的解除三、债务的抵消四、提存履行五、债务的免除六、债的混同一、基本规则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般情形2、附随义务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般情形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2、附随义务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合同的解除1、约定规则:事前或事后2、法定规则:根本违约3、解除程序4、解除效果5、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之关系1、约定规则:事前或事后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2、法定规则:根本违约什么是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及其分析说明意外事件及其解释说明预期根本违约与不安抗辩之关系法律规定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分析与说明不可抗力:合同目的预期根本违约:主要债务与明示方式迟延履行根本违约:主要债务与催告程序狭义根本违约:次要债务和迟延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安抗辩等意外事件: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预期根本违约与不安抗辩预期根本违约与不安抗辩之相互关系提前终止合同(常州)案3、解除程序解除权行使的期限行使方式异议的解决法律手续:登记、批准行使期限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默示弃权扩大损失的承担默示弃权解除合同条件成就后,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仍然接受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应视为解除权人对解除权的放弃。扩大损失的承担当事人应当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对因解除权行使不及时造成损失扩大的部分,当事人可以要求行使合同解除权人承担的。参照第119条行使方式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诉讼通知?!诉讼通知提起诉讼前不一定要通知对方解解除合同。异议的解决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异议期: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异议期司法规则的适用解除异议期不适用无权解除!?有权解除与无权解除:实体审理解除异议期:形式审查逻辑困惑法律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4、解除效果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恢复原状、补救与赔偿(严格责任)独立效力条款:清理和结算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法律规定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又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承担违约责任,还可以向合同的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对已发生的违约行为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解除前的合同约定处理。5、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之关系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的,约定的解除条件应当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不明应如何适用规则?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可否进行司法审查?三、债务的抵消1、法定抵销2、约定抵销1、法定抵销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2、约定抵销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四、提存履行1、法定情形2、通知义务3、风险、孳息、费用(债权人)4、物的提取1、法定情形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2、通知义务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3、风险、孳息、费用(债权人)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4、物的提取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五、债务的免除第一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六、债的混同第一百零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后续内容第七章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