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证办理的有关要求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实施饲料和饲料加剂生产许可管理有关要求201820172016201420152013一行政许可法规要求与变化三生产许可条件目录四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五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六饲料标签标准七行政许可注意事项二生产许可审批办理程序一行政许可法规要求与变化目录一、行政许可法规要求及变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章规范性技术文件《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饲料原料目录》(1773号、2038号、2133号、2249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2045号、2134号、2634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目录》(及农业部后续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名单》(1519号公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176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2625号公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168号公告、220号公告补充说明)《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1849号公告)《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1849号公告)《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1867号公告)《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2109号公告)《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2109号公告)《饲料标签标准》(GB10648-2013)《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2017)(缺饲料添加剂、单一饲料生产许可条件)法规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国务院令第645号、666号、676号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行政审批下放):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一款,并将其中的“申请设立其它饲料生产企业”修改为:“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办理产品批准文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工商证照分离):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修改为“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删去第二款“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饲料生产许可证不再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增加进口申请登记主体):第十二条第一款改为:“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或者—第改为:法规变化一、行政许可法规要求及变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修订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行政审批下放):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支持工作;第二款修改为:省级饲料钢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删除第二、第三款。(第四款调为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工商证照分离):删去第八条“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删去第十七条,内容是关于企业年度备案要求。法规变化一、行政许可法规要求及变化7一、行政许可法规要求及变化法规变化《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有效组分、理化性质及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鉴定报告,或者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菌种)鉴定报告,微生物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菌株的菌种鉴定报告。”(表述清晰)改为:《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微生物产品或者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菌株的保藏情况说明”等。(原来:权威机构出具菌株保藏证明)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四条修改为:“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由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删去第四条的“年度备案和”改为:8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2012年刊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一、行政许可法规要求及变化法规变化《饲料生产许可条件》(2012年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为: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检验化验员,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对资质不作要求),并删去第二款(对配备中控、维修工不作要求)。第十二条中删去“人工采光灯具应当有防爆功能”。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生产区电源开关有防爆功能”修改为“易产生或积存粉尘区域的人工采光灯具、电源开关及插座应具有防爆功能”。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匹配,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第四项修改为“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第十九条第九项中的“应当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修改为“应当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并配备相应的除尘设备”。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检验化验员,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并删去第二款(对配备维修工不作要求)。第十二条中删去“人工采光灯具应当有防爆功能”。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生产区电源开关有防爆功能”修改为:“易产生或积存粉尘区域的人工采光灯具、电源开关及插座应具有防爆功能”。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匹配,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9三个目录变化一、行政许可法规要求及变化法规变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2012年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为: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删去公告中关于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和“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的要求,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删去公告关于提供“管道仪表图”和与“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有关的要求。将公告中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修改为“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具体受理工作的机构留存一份”。(已委托事项省、市各存留一份)“企业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复印件”修改为“企业应当提供省级及以上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复印件”。(按省农业厅公布委托有资质承担的检测机构)《饲料原料目录》(1773号、2038号、2133号、2249号、2634公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2045号、2134号、2634号公告)《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农业部后续公告等)(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公告、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允许使用的公告)10《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6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55号)(2016.6.8)申请饲料添加剂(微生物、酶制剂类产品)、单一饲料(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许可,“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申报材料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国家或省部级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在生产许可现场审核工作中,由专家组加强对微生物菌种来源的核查。申请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及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在生产许可现场审核工作中,由专家组按标准加强对混合机混合均匀度的核查。法规变化一、行政许可法规要求及变化11《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决定的通知》(粤府[2017]4号)取消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作为申报生产许可的条件。一是停止开展“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鉴定工作;二是申报饲料生产许可材料中取消提供“中央控制室操作工”资格证。法规变化一、行政许可法规要求及变化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复核检测,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开展产品复核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饲料检测机构开展复核检测服务。《财政部国家发展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7]128号)《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规定不得在目录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饲料检验员”不在目录中。1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248号)2018年1月8日公布,要求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各地级以上市饲料管理部门实施的交接工作。委托实施饲料审批有2项:1、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单一饲料地、浓缩饲料地、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2、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砍掉一批审批事项”取消部分行政许可“砍掉一批中介事项”清单管理“砍掉一批审批过程繁文缛节”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前置审批环节、公开时限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砍掉一批审批事项”取消部分行政许可(或条件)“砍掉一批中介事项”清单管理“砍掉一批审批过程繁文缛节”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前置审批环节、公开时限法规变化一、行政许可法规要求及变化一行政许可法规要求与变化三生产许可条件目录四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五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六饲料标签标准七行政许可注意事项二生产许可审批办理程序二生产许可审批办事程序目录15MOA(一)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实施审批事项办理流程——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1.企业将申报材料递交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受理;2.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将申报材料转省饲料办承办;3.核准办结后,由省农业厅发布公告,省饲料办将批件交行政许可办理中心;4.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将批件送达申请企业。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组现场审核时间。(二)委托地级以上市饲料管理部门审批事项办理流程——配合饲料、浓缩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生产许可1.企业将申报材料递交市农业(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受理;2.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将申报材料转市饲料办承办;3.核准办结后,由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公告,市饲料办将批件交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公告及企业申报材料各1份报省饲料办,通过农业部许可证管理系统打印《生产许可证》寄回,由市加盖公章)4.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将批件送达申请企业。——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1.企业将申请材料递交市农业(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受理;2.办理中心将企业申请材料转市饲料办承办;3.核准办结后,市饲料办将批件交办理中心;4.办理中心将批准文号批件送达申请企业。以上两项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组现场审核时间。承诺期限各市自定。二、生产许可审批办事程序16(三)办理流程图

1 / 75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