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公开征求《三门县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4〕564号)和《关于解决制约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共性问题的意见》(浙经信投资〔2015〕323号)文件精神,县经信局起草了《三门县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8月26日前以电子邮件、信函或电话等方式反馈至三门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电话:83330689;电子邮箱:smfzb@163.com联系地址:三门县海游街道广场路18号(县行政中心7楼),邮编:317100。附件:三门县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三门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6年8月19日—2—三门县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4〕564号)和《关于解决制约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共性问题的意见》(浙经信投资〔2015〕323号)文件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项目审批方式改革,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激发企业投资活力,现就做好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审批方式改革适用范围为工业企业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前提下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指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建设内容的前提下,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扩建、改建、单纯购置等技术改造项目类型)。经信、环保、建设规划、安监、气象、消防等部门按照“零土地”技改项目改革后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二、主要内容(一)由县经信、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安全生产、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就项目立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3—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职业卫生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批等提出“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二)对不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不再审批,实行承诺验收制;对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进行审批,其他部门不再进行审批,实行承诺验收制。(三)审批目录清单根据省市规定执行。二、项目办理步骤(一)立项备案1、对符合以下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在网上(网址)填报“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附件2)后提交经信部门备案。(1)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2)项目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规定的项目;(3)项目不属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二)备案审查经信部门在“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办理中,要把备案工作作为项目管理的首个环节,不得将环评、能评等审批事项作为项目备案的前置条件。企业通过互联网或办事窗口等途径提交备案申请。对符合“零土地”技改项目备案条件的,经信部门应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起1个工作日向企业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4—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项目备案通知书”,附件3)。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附件4),并告知企业项目不予立项备案的原因及其它可能的办理途径等事项。经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逐步做到即收即办。(三)承诺申请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审批备案要求的建设项目事项,企业凭“项目备案通知书”办理承诺验收制手续。各相关职能部门应通过网站或办事窗口提供空白表格。企业结合实际,分别填写“三门县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XXX事项承诺书”(附件5-10),向事项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无审批备案要求的建设项目事项,企业不需办理相关承诺手续。(四)承诺审查各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三门县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XXX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附件11-16);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应当场或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出具“三门县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XXX承诺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附件17),并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原因及其它办理途径等事项。(五)项目建设对不涉及“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对涉及—5—“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凭所涉“审批目录清单”事项行政主管部门的批文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六)项目验收1、项目建成后,企业按照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承诺备案受理书”告知的要求整理好资料,及时开展验收或向相关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验收申请,要结合实际,本着方便企业的原则,部门能一起验收的尽量集中验收。2、企业负责的单项验收,由企业自行完成。环保事项: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企业负责组织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资料及监测报告(如有污染物排放)等材料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规划事项:对建筑面积增加且增加面积不超过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20%或者建筑加层不超过一层,涉及主体建筑结构不改变的项目,企业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企业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报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安全生产事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企业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3、需要在试生产前开展验收的事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先行进行单项验收。—6—消防事项:消防部门在项目建设完成后,试生产前单独开展验收。4、需要验收前形成监测报告的事项,企业应在申请验收前完成监测。气象防雷事项: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防雷专业检测机构实施防雷装置跟踪,项目完成后实施竣工检测并出具报告。5、项目集中验收采取“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应严格控制参加的部门和人员范围,原则上涉及承诺事项的部门参加验收。对不涉及或已完成单项验收的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参加集中验收。集中验收原则上由经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经信部门应自收到“三门县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集中验收申请表”(附件18)之日起30日内,组织开展集中验收。6、节能、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安全生产、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允许投产使用的文书。对不符合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企业要及时进行整改,报该事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改后符合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出具允许投产使用的文书;对未按照承诺要求实施、整改后仍不达到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允许投产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处理。三、加强组织管理(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县经信、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安全生产、气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审批方式改革工作,严格根据《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7—通知》(浙政发〔2014〕38号)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审批方式改革全面落实到位。(二)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县经信、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安全生产、气象等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以及与行政审批中心等机构的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一是完善工作协作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实施情况,落实完善措施。二是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明确牵头召集与职能部门各自的职责,形成整体合力。(三)进一步加强项目监管。县经信、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安全生产、气象等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谁审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以及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监管失范或损害投资主体利益、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事件。附件:1.三门县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部门负责落实的措施2-4.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备案通知书、不予备案通知书5-10.三门县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消防、环保、建设、规划、气象事项承诺书11-16.三门县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消防、环保、建设、规划、气象承诺备案受理书17.三门县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XXX承诺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8—18.三门县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集中验收申请表—9—附件1三门县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部门负责落实的措施一、经信部门负责落实的措施1.经信部门负责对“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备案,包括对印染,粘胶纤维,葡萄酒,浓缩果蔬汁(浆)加工,摩托车及其发动机,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三种车辆类型的零部件技术改造项目。经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开展备案和管理。2.经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文件明确的能评承诺验收制规定,对八大高耗能行业以外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不再进行能评审查,全部实行承诺验收制。经信部门要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掌握项目情况,落实节能措施。3.在企业领取备案通知书后,经信部门负责告知企业下载、打印后续事项的承诺事项办理样表。鼓励各地设立“零土地”技改项目服务专窗,为企业办理“零土地”技改项目备案、承诺、验收提供便利。4.经信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项目节能事项的事中事后以及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监管失范或损害投资主体利益、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事件。二、环保部门负责落实的措施1.在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表)备案时核发排污许可证:一是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所—10—有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实行承诺备案制。二是对已完成规划环评的由县政府及以上依法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污染物不增加、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废水纳管集中处理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试行承诺备案制。三是调整环评承诺备案制项目的环保验收方式。对实行(试行)环评承诺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根据环评内容,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监测,按规范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予以公开,并报环保部门备案。2.县政府及以上依法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环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评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区域内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无需公众调查,简化建设项目选址周边自然环境概括描述、社会经济环境概括描述、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项目与相关规划相符性分析、废水纳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可行性及园区集中供热的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效率。3.环保部门应公开实行(试行)环评承诺备案制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的环评文件、企业备案承诺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责令企业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县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建设规划部门负责落实的措施1.实行承诺备案制的“零土地”技改项目,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承诺申请时,要求建设单位向建设规划部门提交达到建筑施工图深度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单体建设规模及雨污分—11—流建设要求),项目周边存在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定有日照要求建筑物的还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在建筑工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