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苗订单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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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章合同法与合同概述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历史沿革及其体系安排,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掌握合同的概念、分类。•[重点与难点]•重点:合同法的概念、基本原则•难点:合同的分类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对合同法的概念,如同对合同的概念一样,一直存在争论。我们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采取的定义:合同法是调整财产民事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合同法的作用(一)保障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二)规范合同行为(三)追求公平正义(四)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四、合同法的历史发展(一)古代合同法表现氏族习惯汉谟拉比法典十二表法特点内容少,体系缺范围窄,重形式对违约人的处罚严重(二)近代合同法表现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特点合同自由人格平等个人责任范围广泛(三)现代合同法表现各国对近代合同法进行修正特点具体人格登场合同内容更丰富合同自由受限国际化趋势明显一般条款作用增强劳动、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在合同法中分离五、合同法在我国(一)初步阶段计划合同为主要合同形式(二)“三足鼎立”阶段1981年12月《经济合同法》1985年3月《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6月《技术合同法》(三)统一合同法1993年《中国合同法立法方案》的提出1994年确定合同法立法方案并交由专家起草历时4年有余1999年3月1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428条,23章加一个附则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见《合同法》第3条(二)自由原则见《合同法》第4条(三)公平原则见《合同法》第5条(四)诚实信用原则见《合同法》第6条(五)公序良俗原则见《合同法》第7条(六)合同神圣原则见《合同法》第8条第二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一词,在不同场合有不同的含义:1、合同行为2、合同文件3、合同关系(一)两种学说1、协议说—为大陆法系所采纳古罗马法:指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后此种理解为大陆法系各国所继承。2、允诺说—英美法之学说美国合同法重述: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所确认的一项义务。3、二者的融合但允诺说在英美法中并非占一统天下的地位。协议说在英美法中也是非常普遍的一种说法。近来,协议说在英美学者的论著中地位越来越重要。《牛津法律大辞典》:合同是二人或多人之间为在相互间的设定合同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1(11)条称合同为:来源于当事人的协议的全部法律债务。(二)我国的合同概念1、我国对合同的概念采协议说,见:(1)《民法通则》第85条(2)《合同法》第2条2、广义与狭义的合同(1)最广义:是指以确定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除民法上的合同外,还包括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国际法上国家间的合同等。(2)广义的合同概念指民事合同,指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可包括:A:作为债的发生原因的合同;B:物权合同如抵押合同,质押合同;C:合伙合同;D:人格权行使方面的合同;E:涉及亲属家庭法的合同;F:知识产权方面的合同;(3)狭义的合同概念将合同概念仅限于债权合同—梁慧星–债权合同,仅以发生债权债务为目的的合同。但王利明反对。3、《合同法》对合同采取的概念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我们在这里采取《合同法》第2条的概念。据此概念,合同法主要以债权合同为规范对象,但也适用于其他非身份性民事合同。二、合同的法律特征:(一)合同是一种协议。协议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是协议,但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协议要求:当事人为双方或多方、各方相互作出意思表示、这些意思表示相契合.(二)合同在特定民事主体间发生。这区别于非民事合同如行政合同。也表明合同具有相对性。(三)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三、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以法律是否对其加以规定,并赋予其以特定名称为标准。1、有名合同:法律加以规定,有特定名称。我国《合同法》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分别出是:(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同;(8)建设工程合同;(9)运输合同;(10)技术合同;(11)保管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同。2、无名合同。划分意义:二者所适用的规则不同。(1)对有名合同,直接援用《合同法》的规定即可;(2)对无名合同若为纯无名合同,则应按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处理;若为混合同合同,则可比照相关有名合同的规则处理。(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同。二者区分的意义:1、是否适用履行抗辩规则的不同。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2、风险负担规则不同。风险负担:指当因非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致合同不能履行时的损失由谁来负担的问题。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较为复杂。单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3、违约后果不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以当事人取得合同权利是否须付出相应代价为标准来划分。1、有偿合同:须付代价。如买卖、运输。2、无偿合同:不必支付代价。如赠与、借用。法律意义:1、注意义务的轻重不同;2、主体要求不同;3、合同效力的不同。法律意义:1、确定合同的生效时间;2、确定标的物交付的意义。(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标准:据合同是否以特定的形式为要件。1、要式合同:指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合同。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而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形式的合同。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0条对合同的形式作了规定。依此条,合同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六)主合同和从合同标准: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1、主合同: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2、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表现:可为一个合同关系中的从合同条款,也可在主合同外另订立从合同。法律意义:从合同的命运决定于主合同。从合同的存在与否以及是否有效,一般并不影响主合同的存在及效力。(七)预约(预备合同)和本约(本合同)标准:目的之关联性1、预约: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2、本约:根据预约,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法律规定:我国并未规定预约。(八)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标准:合同效力所及范围.1、订约目的是为订约人设定权利或负担的。2、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或义务的为涉他合同,又分为:(1)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64条)。(2)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同法》第65条)。法律意义: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1)明确缔约目的(2)确定合同效力范围(九)商议合同和附合合同标准:根据当事人能否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1、商议合同:是指当事人可以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而订立的合同。2、附合合同:又称为附从合同、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而订立的合同。附合合同(标准合同)(1)附合合同的条款是由单方事先决定的。(2)附合合同的相对人只有订约自由,而没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3)附合合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4)附合合同以书面明示为原则。(十)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标准: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是否确定1、实定合同,当事人的给付义务于合同订立时,即已确定,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无关。大多数合同都是实定合同2、射幸合同是指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尚未确定的合同,有待偶然事实的发生或存在.法律意义:实定合同以给付是否等价为价值判断标准,而射幸合同则否。对于实定合同,当事人可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射幸合同当事人不可。四、合同关系分析合同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客体1、主体概念:合同当事人,指在合同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类型: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特点:特定性限定性:种类的限制、对行为能力的限制数量:二人以上,可为多人2、内容: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合同权利概念即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依合同约定对他方所享有的权利。性质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债权特征任意性平等性相容性权能请求保持保护请求处分合同义务概念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所负担的义务。特性特定性积极性不利益性受约束性种类给付义务——为当事人约定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基于诚实信用产生通知保密如实告知保护协助3、客体存在关于“客体”与“标的”两概念的争议,但多数人认为二者内容相同,皆指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合同的客体即为:债务人应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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