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河南法大苏万寿 行政行为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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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2做事与做人以及木桶效应科学与民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两个轮子做人与做事——中国,个人发展的两个轮子Page3重点内容1、行政行为的涵义2、行政行为的特征3、行政行为的内容4、行政行为的分类5、行政行为的效力6、行政行为构成/成立/有效Page4行政法行为行政主体行为(行政行为)相对人行为受行政法调整的行为行政法主体的行为Page5一、行政行为的涵义(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与要素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权能,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假如:丢了有价证券之类的东西,如一张空白转账支票,该怎么办?——赶紧登报,声明作废。管用吗?那好,假定我丢了张钞票,面值100元,号码偏巧我记得:1234567···,我现在登报声明1234567···作废,有拾到者速与我联系···那么,是否就能宣告这张钞票作废呢?换言之,是否从登报这刻起,全世界所有的人都对我负有审查所收到的钞票的义务?而且在回到我手之前没用呢?Page7行政行为的要素主体要素:行政行为之主体为行政主体权力要素:行政行为之权力基础为行政权法律要素:须具有法律意义,有法律效果形式要素:行为具有一定的外在表现形式Page8行政行为的内涵1.从行为主体看,行政行为的主体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2.从行为内容看,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行政主体的其它行为,如民事法律行为或者非法律的行为等,这些行为因与其行政职权、职责无关,不是行政行为。3.从行为的目的看,行政行为是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这些行为不同于为个人利益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团体利益为目的的管理行为。4.从行为的效果看,行政行为是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主体通过设定或者产生、变更、消灭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使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构成行政法上的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关系。Page9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从属法律性:行政主体的行政权来源于法律,行政行为必须接受法律监控,违法必承担法律责任2.强制性:行政行为是法律的一种事实,是法律在相应领域或事项上的表现,法律的强制性必然体现为行政行为的强制性。表现:行政主体作意思表示的法定性,而不以意思自治为原则;行政相对人需服从和遵守3.单方性:取决于行政主体的意志而不取决于行政相对人的意志4.裁量性:相对于司法行为的刚性而言,而行政行为裁量权大,在合法的范畴内,是否合理也不能忽视。5.无偿性:行政主体实施法律所需的经费只能由国家财政来负担。行政行为无偿为原则,有偿为例外(当特定相对人承担了比其它行政相对人更多的公共负担或公共利益)。如财产征用或采矿许可。6.服务性:为了服务公共利益而依法实施的Page10行政行为vs民事行为权力基础:行政行为之权力基础为行政职权;民事行为之权利基础为民事权利法律关系:行政行为为行政法律关系;民事行为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必须是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明示形式,是指行为人明确表达内心意思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及视听形式等其他形式。明示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书面合同、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等数据电文,往来信件公证形式鉴证形式特殊书面形式沉默形式是指在行为人不明确表达内心意思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判定不作为行为人内心意思的形式。默示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默示形式,是指在行为人不明确表达内心意思的情况下,根据其行为判定行为人内心意思的形式。推定形式是指在行为人不明确表达内心意思的情况下,根据其作为判定行为人内心意思的形式。Page14案例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将其闲置的临街房屋一间出租给李某开办服装店,租金为1年9600元。1年后,李某以亏本无钱、原定租金过高为由,只缴纳了租金3000元.2001年4月至于5月,街道办事处曾多次与李某交涉未果.2001年7月12日,街道办事处主任指示所属办事处的城市监察分队4名队员,佩戴执法标志,将李某的服装店查封,同时禁止李某再使用该房屋。李某不服,于2001年7月20日以街道办事处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为由,向所在市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案件,未予受理.李某便于2001年7月24日向所在市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某街道办事处实施查封这一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并撤消该具体行政行为。Page15行政行为vs司法行为司法行为要严格遵守法律,裁量幅度小,而行政行为裁量权大。司法行为是被动性,行政行为是主动性。不告不理vs可依职权作出司法有终局效力,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告到法院,对法院不服不能告到行政机关。司法行为是合议制、行政行为是首长负责制,司法行为的对象确定,但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抽象Page16争议安徽亳州张女士应法官徐某之邀开着自家轿车到谯城区法院办事,车子停放在法院院内,等她办完事出来,发现自己轿车的前后牌照全部被法警掰走了。于是张女士去找法警要牌照。张女士在与他们理论的过程中,法警以张女士妨碍法院办公为由,将其强行抬上警车,送往拘留所。张女士被关进拘留所后,法警才开出拘留决定书。拘留书上写明拘留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拘留决定书上注明“民事、行政案件用”。张女士认为,《民事诉讼法》赋予法警的是司法拘留权,而自己并非到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实际上法警对自己实行的是行政拘留,而法警并没有行政拘留权,于是张女士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个月后的8月25日,张女士见申请复议无果,又以谯城区法院四名法警对其殴打致轻伤且被司法拘留为由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Page17行政行为与政治行为政治行为:即国家行为,是行政机关以国家的名义运用国家主权的行为,是具有高度政治性、因而排除在司法审查对象之外的行为如:侵略、镇压、建交、断交政治就在我们身边政治在人类生活中举足轻重。正如罗伯特·达尔所说,“无论一个人是否喜欢,实际上都不能完全置身于某种政治体系之外。一位公民,……处处都会碰到政治。政治是人类生存的一个无可避免的事实。”胡适1917从美回到台湾之初,曾表示“二十年不入政界,二十年不谈政治”。但现实却使得他在1920年无奈地感叹道:“我们本来不愿谈实际的政治,但实际的政治,却没有一时一刻不来妨碍我们。”中文里现代的“政治”一词,来自于日本人翻译西文时的创造。意为治理政务,实际就是处理国家事物。当Politics传入中国时,人们在汉语中找不到与之对应的词。孙中山认为应使用“政治”来对译,认为“政就是众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Page20台湾政治性反动图片公眾權威政府政治元素政治是什么政治是一种社会现象政治的前提、基础是利益(国际关系)政治的作用是整合社会,协调矛盾政治的性质、特点是特殊公共权力的设置政治的目的是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政治这种社会现象,既是观点,又是制度,也是行为“对一个政治家来说,首要的问题是国家的安危,为此要勇于作出必要的决策。至于决策的道德评价并不重要,诸如是否公正、人道或残忍,光荣或耻辱,都可置之不顾。”“作君主的如果总是善良,就要灭亡;他必须狡猾如狐狸,凶猛像狮子。”“在守信有好处时,君主应当守信,否则不要守信。君主有时候必须不讲信义。君主必须作惯于混充善者、口是心非的伪君子,还应当显得虔信宗教。”马基雅弗利的《君主论》一书,曾被《纽约时报》评价是与《国富论》、《物种起源》、《资本论》等同为影响人类历史的二十本书之一Page26三、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基本结果就是产生、变更或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因此,行政行为的内容都与权利、义务有关,包含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或法律事实产生的影响Page271、设定权利和义务设定权利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赋予相对人某种权能、权利和利益,包括行政法上的利益,也包括民法上的利益。所谓权能是指能够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如给予律师资格、医师资格等。所谓权利是指能够从事某种活动或行为的一种能力,如发给驾驶执照、营业执照等。所谓利益是指基于某种权利而得到的利益,如行政奖励或抚恤金。设定权利的实质是权利从无到有。设定义务是指行政主体要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为一定行为称“命令”,不为一定的行为称“禁令”。前者如行政主体要求相对人照章纳税,城建部门命令搭盖违章建筑者拆除违章建筑等;后者如渔政机关将某水域划定为禁渔区,禁止捕捞。设定义务的实质是义务从无到有。Page282.撤销权利和免除义务撤销权利是指行政主体撤销或剥夺相对人既得或已设定的法律上的权能或权利的利益。如吊销营业执照,既是对权能的剥夺,也是对权利的剥夺;如扣留执照是对权利的暂时剥夺;又如商标专用权的撤销,专利权的撤销,行政撤职等。撤销权利的实质是权利从有到无。免除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免除相对人所负有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免除作为义务称“免除”,免除不作为义务称“许可”。前者如免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后者如允许某人携带枪支。一般情况下,私人、团体、企业、机关不得持有枪支,但某些具有特定职责或特殊要求的人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携带枪支。行政许可一般都属于免除不作为义务的范畴,法律对此有专门的规定。Page293.变更法律地位变更法律地位: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原有的法律地位加以变化和更改。具体表现为或者对原来所享有的权利或所承担义务的扩大,或者对原来所享有权利或所承担义务的缩小。前者如行政主体批准营业主体扩大经营范围,对某个社会团体委以一定国家事务的管理权限;后者如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应纳税款的减少等。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的确定,如火灾责任认定等;确认法律地位是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确定,如土地确权等。Page30四、行政行为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与侵益行政行为付款行政行为与不付款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Page31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划分依据:依据行政行为的功能和适用对象范围的不同为标准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对象设定或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对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的活动。Page32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各种规范性文件和进行法律解释等。抽象行政行为又称为创制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这种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行政主体的行政立法行为,如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这是行政主体制定法源性规范文件的行为;二:行政主体制定非法源性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即行政主体所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般性规范文件的行为,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规定或办法;如行政决定、决议等。这两类行为在制定主体、制定程序、适用范围等方面不同外,而在向后效力和反复适应等方面则是相同的。从功能上看,这两类行为都是从纷繁多样的具体行政管理活动现象中,“抽象”出行政活动领域中人们应当普遍遵守的、具有概括性的行为规范;这两类行为所形成的结果——即规范性文件,是针对一类人或一类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因而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Page33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对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的活动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等Page34Page35区别抽象行政行为结果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具体行政行为是贯彻落实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方法和手段;抽象行政行为通常针对的是广泛而不特定的对象,具体行政行为通常针对特定对象;抽象行政行为一般都要反复适用,长期有效,而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只一次性适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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