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修外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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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神火集团铝电建设指挥部电厂1×135MW机组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服务合同(_____部分)由河南神火集团铝电建设指挥部电厂和公司签订二○○年月日目录第一章合同文本1定义和解释2项目名称、地点及范围3转让和分包4承包商应完成的服务5承包商的一般义务6执行指令7履约保函8项目检查9保证和担保10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11承包商12安全管理13文明要求14工作现场管理15材料、设备和维护质量的管理16业主的责任17违约赔偿18价格与付款19承包商违约20业主违约21不可抗力22争议的解决23合同生效及终止24合同份数25合同期限26合同续签27补充条款28承包商的陈述与保证29承包商进入现场时间30其他第二章承包商的劳务和人员第三章检修维护外委项目管理制度第四章物资管理细则第五章检修维护外委项目安全协议书第六章外委项目保卫工作管理规定附件河南神火集团铝电建设指挥部电厂1×135MW机组___________(______部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及有关要求第一章:合同文本河南神火集团铝电建设指挥部电厂(1×135MW)机组零星检修工程承包服务合同于05年1月30日签订。其中的一方为河南省神火集团铝电建设指挥部电厂(以下简称“业主”),是一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存在的公司,其法定地址为:河南省永城市高庄镇,其法定代表人为李志经;其中的另一方为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是一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存在的公司,其法定地址为安徽省淮北市,其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业主和承包商以下合称为“双方”,分别称其一方为“方”。序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河南神火集团铝电建设指挥部电厂(1×135MW)机组零星检修工程承包服务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定义和解释1.1.定义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他们的含义:1.1.1.“业主”指:河南神火集团铝电建设指挥部电厂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承包商同意的除外)。1.1.2.“承包商”指_____________(名称),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业主同意的除外)。1.1.3.“项目管理人员”是指业主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1.1.4.“承包商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商任命,由业主批准,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商全权的个人。1.1.5.“本合同”、“合同”指河南神火集团铝电建设指挥部电厂和_________________公司于05年1月30日签订的河南神火集团铝电建设指挥部电厂1×135MW机组零星检修工程承包服务合同;以及根据本定义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的所有对本合同的书面修订、修改及补充、所有按本合同规定程序批准的范围变更及本合同的附件。1.1.6.“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作规范、业主要求增加的工作规范,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并经业主批准的规范。1.1.7.“图纸”指由业主和业主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的经业主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1.1.8.“合同附件”是指附在本合同之后,并构成合同同等有效组成部分的附件。1.1.9.“项目”指河南神火集团铝电建设指挥部电厂1×135MW机组零星检修工程。1.1.10.“费用”指不论在项目实施区内或区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1.1.11.“日”指公历日。1.1.12.“元”和缩写“RMBY”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1.1.13.“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1.1.14.“逾期付款利息”指中国人民银行不时公布的给资信良好的企业的大型商业短期(少于6个月)贷款的年利率。1.2.标题和旁注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1.3.注释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的字词。1.4.单数和复数已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1.5.通知、统一、批准、证明和决定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统一、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2.项目名称、地点及范围2.1.项目名称:河南神火集团铝电建设指挥部电厂1×135MW机组零星检修工程2.2.项目地点:河南省永城市高庄镇神火工业园2.3.服务范围:神火铝电建设指挥部电厂1X135机组汽机、锅炉、除灰、化水、电气、热工零星检修工程。2.4.承包商式:一般项目按照河南省电力公司电力检修定额进行结算,工日单价,特殊项目另议。(企管科审定)3.转让和分包3.1.合同的转让承包商未经业主的事先同意不得将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3.2.分包承包商不应在未得到业主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任何有关的同意,不应免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担负的任何责任或应尽的任何义务。如果承包商擅自分包,除不能得到应付款外,还要承担违约责任。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分包出去。4.承包商应完成的服务4.1.承包商应提供的服务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外,承包商应进行与本项目有关的运行维护、检修及试验,在合同期内履行保证义务有关的必要或适当的所有工作和服务,并为完成本合同提供所有必需的消耗性材料、机械、劳力、运输、行政管理及其他服务;业主另行委托的由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项目,承包商有义务根据合同之目的配合业主和业主另行委托的其他承包单位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服务,以保证业主机组的正常运营。在不违背本第4.1款的前提下,本合同及其附件中对服务有更为具体的描述。4.2.本合同的工作范围本合同用中文拟定,并受中华人们共和国法律约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允许使用其他语言。本合同的工作范围系指在河南神火铝电建设指挥部电厂1X135机组汽机、锅炉、除灰、化水、电气、热工零星检修工程。在本范围内业主首先自行实施检修,外委检修项目优先委托承包商,但有权委托第三方实施检修。4.3.其他单位的工作及配合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电力行业的良好惯例与业主或业主另行委托的其他承包单位协调配合。但双方的工作范围和接口有交叉、模糊或争议时,承包商应在及时消缺和不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与对方协商解决;如不能及时协商解决,应及时汇报业主并在项目实施时立即服从业主的书面决定。5.承包商的一般义务5.1.承包商的一般责任承包商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细心和勤勉、优质高效地开展工作。承包商应根据合同规定,提供所承包检修项目所必需的全部的监督、劳务、消耗性材料、机具、承包商的设备、劳动保护用品及所有其他物品。5.1.1.承包商应于合同生效日期提前进驻现场,对所检修、维护范围的设备状况进行摸底。5.1.2.承包商必须遵守业主的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管理标准等,接受业主代表的监督检查确认,服从业主管理。5.1.3.承包商应按照业主要求安排值班,保证充足的劳动力白天20分钟内,夜间30分钟内到达现场。5.1.4.承包商应按时向其员工发放工资,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提高员工劳动保护意识,注意保护周边环境。5.1.5.承包商自行就近解决住宿、办公及检修工作间用房,业主不予安排。5.1.6.承包商负责对更换下来的废旧物资回收并交付指业主指定地点。5.1.7.承包商有义务执行业主安排的超出其工作范围的“其他工作”,提供额外服务。20工日货单项目工程总价20000元以下的工作不再单列费用*,超出20工日(不含20)或工程总价20000元(不含20000元)的工作按实际计费。额外服务的工日和工程总价以业主技术支持部*核定为准。费用参照额外服务综合工日单价确定。“其他工作”指的是本合同工作范围内工作内容外的技改、非标项目。不包括与本合同工作范围无关的其他工作。5.2.承包商的劳务和人员(详见合同第二章)5.3.业主如采用MIS系统进行管理,承包商应按业主的MIS系统管理制度要求执行。5.4.现场操作和工作方法承包商应对整个承包范围内的现场各种操作和工作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但是,应服从业主的现场协调。5.5.错误的通知承包商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业主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业主。6.执行指令承包商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达到有关质量标准。承包商应严格遵守与执行业主就服务的任何事项所发出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商应只接受业主的指令。7.履约保函7.1.履约保函及有效期承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同时为履行合同向业主提供及时有效的履约保函。该履约保函列为本合同附件并被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按本条款要求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应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期满后30天止。其间,承包商应已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了项目。7.2.根据履约保函的索赔在任何情况下,业主按照履约保函提出索赔之前,皆应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性质和原因。8.保证和担保8.1.保证与担保承包商保证并担保:(1).其工作中采用的所有设备及工器具、材料没有工艺或材料缺陷;(2).工作中没有因错误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和不足。如果在合同期内业主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所发现的合同项下的任何缺陷或不足,承包商应:a.自费重新进行合同项下的任何服务或其他工作来纠正项目的任何错误、疏忽、缺陷或不足;b.如果是设备或材料的缺陷,应按规定修理或更换,但是,如果是承包商对该错误、疏忽、缺陷或不足负有责任,则承包商应负责重新再做或予以更换,直到纠正完成为止。业主在发现这些缺陷后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而且无论如何都要在发现后三十天内告知承包商。8.2.保证的限制除非本合同另有具体规定,否则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是具有排他性的,没有有关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或承包商其他工作的明确或隐含的保证或担保。承包商否认任何隐含的保证或法律强加的保证(所有权的保证除外),包括适销性或适用性及买卖或贸易过程中的任何保证。9.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外,承包商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达到使业主满意的程度。承包商应严格遵守与执行业主的指令。10.承包商10.1.承包商代表只要业主认为是为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必须的,承包商就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和服务。由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业主批准的(业主可以随时撤回批准)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进行该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业主的指令。承包商授权代表应在工作开始前,书面报业主以获得批准。如该授权代表与投标书中的项目经理不一致时,承包商应做出详细说明。如果业主撤回对承包商代表的批准,承包商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从速将其调出,且不得在本项目任何地方再雇佣此人,同时应任命另一位由业主批准的代表。10.2.承包商的雇员承包商应满足附件的要求,并在项目中提供:a.在本行业中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b.按合同要求能及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技工;c.劳务人员的技术素质必须与其岗位相匹配;d.所有人员在业主发出履约通知前都应已熟悉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开始履约时不应再提出额外的熟悉设备系统的时间。10.3.业主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业主有权要求承包商立即从项目中撤换其提供的、在业主看来行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业主的批准不得重新在本项目中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的人员应从速被替换。业主有权否决承包商从项目中撤换其提供的、在业主看来是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技工。承包商在撤换这些人员时应得到业主的批准,否则这种撤换不可生效。10.4.承包商聘用的劳务人员及临时工人承包商应为其聘用的每一位劳务人员、临时工人办理进驻工作现场的必要的许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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