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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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出口贸易合同的履行目前,我国出口合同大多数为CIF合同或CFR合同,并且一般都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故在履行这类合同时,必须切实做好货(备货、报验),证(催证、审证、改证),运(托运、报关、保险),款(制单结汇)四个基本环节的工作。同时还应密切注意买方的履约情况,以保证合同最终得以圆满履行。一、备货1、货物的品质(1)货物品质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合同中表示品质的方法,有“凭文字说明”和“凭样品”两种类型。如果在交易中既凭文字说明,又凭样品来表示商品品质,则卖方所交货物既要和文字说明相符,又要和样品一致,其中任何一种不一致,都构成违约。(2)货物品质应符合法律的要求(默示条件)a、货物应适合同一规格货物的通常用途,具有可销性。b、货物应适合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使卖方知道的特定用途。c、货物应符合进口国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品质标2、货物的数量:应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备货的数量应适当留有余地。3、货物的包装和唛头对于货物包装除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认真核对包装材料、充填物、形状、重量(或数量)等是否相符外,还应注意包装是否牢固,有无破漏、开包、水渍等影响运输、装卸及取得清洁提单的不良情况。对于货物的唛头如合同和信用证已作规定,应在向生产加工及仓储部门下达联系单中准确列出。注意防止错刷、漏刷和外文字母倒置等情况。4、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二、报验凡属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必须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应向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只有取得商检局发给的合格检验证书,海关才能放行。凡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不得出口。申请报验的手续是,凡需要法定检验出口的货物,应填制“出口报验申请单”,向商检局办理申请报验手续。“出口报验申请单”的内容一般包括:品名、规格、数量(或重量)、包装、产地等项。如需有外文译文时,应注意中、外文内容一致。在提交“申请单”时,还应附上合同和信用证副本等有关凭据,供商检局检验和发证时参考。货物经检验合格,即由商检局发给检验证书,进出口公司应在检验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将货物出运。如超过有效期装运出口,应向商检局申请延期,并由商检局进行复验合格后才能出口。三、催证、审证和改证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出口合同,取得买方开立的符合合同要求的信用证,关系到卖方能否安全收汇和得到资金融通,是卖方交货的前提。因此,落实信用证的工作,对卖方来说至关重要。1、催证催证,是指当进口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开来信用证,或出口人根据货源和运输情况可能提前装运时,通过信函、电报、电传或其他方式催促进口人迅速开出信用证。催证工作并非笔笔业务必有的业务程序,而是当国外进口人遇到国际市场发生变化对其不利或资金发生短缺情况时,往往拖延开证或不开证。因此,我方应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2、审证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应该是与合同条款一致的。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因素,如工作的疏忽、电文传递的错误、贸易习惯的不同、市场行情的变化或进口商有意利用开证的主动权加列对其有利的条款等,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为确保收汇安全和合同顺利执行,防止导致经济上和政治上对我方不应有的损失,我们应该依据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与审查。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审证任务。其中,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自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进出口公司则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3、改证在审证中发现属于不符合情况,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后才能装运,避免发生货物已装出,信用证的内容未改,造成银行拒付的后果。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和有效期是约束受益人按时装运和向银行交单议付的限期,如果受益人在履约时不能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交货或有效期内办理议付时,需要求国外开证人通过开证行办理展证,展证工作也属于改证的范围。在改证时应注意需要修改的内容应一次性通知开证申请人,避免“一证多改”的情况,以节约对方改证费用。对于修改通知书的内容,如发现其中一部分不能接受,则应把修改通知书退回,待全部改妥后才能接受。“UCP500”规定: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因此,部分接受修改内容当属无效。此外,对来证不符合同规定的各种情况,还需要做出具体分析,不一定坚持要求对方办理改证手续。例如,合同规定允许分批装运,而来证注明不允许分批装运,如果货物已全部备齐,一次装运无困难,可不必要求改证。四、托运、保险和报关1、托运按CIF或CFR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由出口方办理租船或订舱。在我出口业务中,如果出口货物数量较大,需要整船装运的,则要办理租船手续;对出口货物数量不大,不需整船装运的,则要办理订舱手续。2、保险按照CIF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在装船之前由我进出口公司及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手续。办理投保手续应按信用证规定的保险条款、险别、保险金额和投保加成办理。注意防止多保、漏保或错保,以免造成不符点,影响结汇。3、报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装货的24小时之前向运输工具所在地或出境地海关申请报关。报关时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必要时还需提供装货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商检证、出口许可证、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其它有关证件。货物经海关检验货、证、单相符无误并在装货单上加盖放行章放行后,即可凭以装船。五、制单结汇1、制作出口单据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应立即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并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出口企业在缮制单据时,应做到单单一致(单据与单据)、单证一致(单据与信用证)、单货一致(单据与货物),尽量减少银行拒付的风险。同时要求在制单时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由于制单工作是一项既复杂又繁琐的工作,在国际上,正在研究向简化方向发展,在500号出版物第20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方法制作或看来是按其方法制作的单据作为正本单据:(1)影印;(2)自动或电脑处理;(3)复写。但该单据须证明为正本,必要时并经证实有效”。2、汇票a、出票条款:是开具汇票的依据。如属于信用证方式,应按照来证的规定文句填写。如信用证内没有规定具体文句,可在汇票上注明开证行名称、地址。如属于托收方式,在汇票“DrawnUnder”之后打上“ForCollection”即可。有的要求加上合同号。b、信用证号码:要求填写正确。如果来证要求不填这一栏,出口公司在制单过程中也可以接受。c、开证日期:常见的错误是把出具汇票的日期填在这一栏。d、年息:由结汇银行填写,用以清算企业与银行间的利息费用。e、号码:是制作本交易单据中发票的号码。f、汇票小写金额:汇票金额应与发票总值一致,不得超过信用证的限额。g、汇票的交单日期:由银行填写。h、付款期限:即期汇票应打上“ATSIGHT”字样。远期汇票应打上将来的某个付款时间,如“30daysafterB/Ldate”。i、收款人:信用证方式下,收款人为议付行。托收方式下,收款人为托收行。J、汇票大写金额:应顶格填写,金额后应填写“only”,以免有人做手脚。k、付款人:托收方式下,付款人为买方。信用证方式下,以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为付款人。l、出票人:汇票的右下角打上出票人的名称,并加盖负责人印章,但若要求手签,应予以照办,否则视为无效。3.发票发票种类很多,通常指的是商业发票,此外,还有其它各种发票,如海关发票、领事发票和厂商发票等。(1)商业发票(CommercialInvoice)商业发票是卖方开立的载有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的清单,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主要单证,也是进出口报关完税必不可少的单证之一。我国各进出口公司的商业发票没有统一格式,但主要项目基本相同,主要包括:发票编号、开制日期、数量、包装、单价、总值和支付方式等项内容。(2)海关发票(CustomsInvoice)有些国家的海关制定一种固定的发票格式,要求国外出口人填写,有不同的叫法。进口国要求提供这种发票,主要是作为估价完税或征收差别待遇关税或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此外还提供编制统计资料之用。(3)领事发票(ConsularInvoice)一些拉丁美洲国家、菲律宾等国规定,凡输往该国的货物,国外出口人必须向该国海关提供经该国领事签证的发票。领事发票的作用与海关发票基本相似。如国外来证规定需由我方提供领事发票的条款,一般不接受,或由银行注明当地无对方机构,争取取消。特殊情况应按我国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4)厂商发票(Manufacturer’sInvoice)厂商发票是由出口货物的制造厂商所出具的以本国货币计算价格、用来证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出厂价格的发票。其目的也是供进口国海关估价、核税以及征收反倾销税之用。如国外来证有此项要求,应参照海关发票有关国内价格的填制办法处理。4.提单提单是装运单据中最重要的单据,在缮制提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提单发货人:来证如无特殊规定,应以信用证的受益人为发货人(2)提单的收货人: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制作。如以托收方式结算,则一般做成指示式抬头(3)被通知人:收货人或其在目的港的提货代理人(4)提单号码:提单上必须注明编号,以便核查,没有编号的提单无效。(5)装运港和卸货港(6)唛头:不得与信用证有抵触,应与其他单据相一致。(7)包装件数和种类与货物描述(8)运费和费用:本栏只填运费支付情况。CFR和CIF条件成交,应填写运费预付(freightprepaid),FOB条件成交,一般填写运费到付(freightcollect),除非买方委托发货人代付运费。承租船一般只写明“asarranged”。(9)提单日期和签发地点:不能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10)签署:按“UCP500”规定,海运提单表面应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署。4.保险单(1)被保险人在CIF或CIP条件下,出口货物由出口商申请投保,在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信用证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并加空白背书,以转让保险权益。(2)除信用证内规定无免赔率外,对有免赔率的货物须在保单上注明。(3)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应不迟于提单或其他货运单据签发日期。(4)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应与信用证规定相符。保险单上的唛头、包装及数量、货名、船名、大约开航日期、装运港、目的港等项内容应与提单相一致。5.原产地证明(CertificateofOrigin)原产地证明是用以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是进口国海关计征税率的依据。我国出口商品所使用的产地证主要有普通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证。(1)普通产地证。用以证明货物的生产国别,进口国海关凭以核定应征收的税率。在我国,普通产地证可由出口商自行签发,或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签发,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实际业务中,应根据买卖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提交相应的产地证。(2)普惠制产地证。是普惠制(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GSP)的主要单据。凡是对给惠国出口一般货物,须提供这种产地证。由我进出口公司填制,并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出具,作为进口国减免关税的依据。6、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7、装箱单(PackingList)和重量单(WeightMemo)装箱单又称花色码单,它列明每批货物的逐件花色搭配;重量单则列明每件货物的净重和毛重。这两种单据可用来补充商业发票内容的不足,便于进口国海关检查的核对货物。五、交单结汇1、交单交单是指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这些单据经银行审核,由银行办理结汇。交单应注意三点:其一是单据的种类和份数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其二是单据内容正确,包括所用文字与信用证一致,其三是交单时间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有效期之内。2、结汇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经银行审核无误之后,银行按信用证规定的付汇条件,将外汇结付给出口企业。我国出口业务中,大多使用议付信用证,议付结汇的方式有:(1)收妥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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