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远离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2016年8月2主要内容厘清概念——区分互联网金融与非法集资诱骗手段——认清非法集资的惯用伎俩把握本质——识别合法P2P网贷机构防范风险——提醒公众需警惕事项典型案例——远离非法互联网金融3什么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概念:根据人民银行等十部委下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定义,互联网金融是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4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定义广义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狭义概念: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银发〔1999〕41号),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主要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5假借互联网金融的非法集资典型表现形式(一)利用O2O(线上、线下一体化)互联网创新项目,声称将线上的消费者带到现实商店中,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以经营进口商品获得高增长为契机,引诱群众签订加盟网店投资合同,成为公司投资人及网站会员,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二)假借P2P名义搭建自融平台,通过发布虚假的借款项目、标的为自身融资,投资者的资金直接进入不法分子的私人账户,募集的资金用于不法分子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以高额利息放贷赚取利差。(三)以“网络众筹”或以高回报诱惑形式进行诈骗。某些人或团伙以“合伙人众筹”的名义集资获得利益。进行网络理财诈骗。一些诈骗团伙打着“财富管理公司”的旗号,以高息为诱饵,宣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服务。(四)假借民间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方式,以XX金融互助社区”、“XX金融互助平台”、“XX金融互助理财”、“XX慈善金融互助平台”、“XX金融互助投资”、“XX互助社区”、“XX财富互助平台”等名义实施非法集资。6主要内容厘清概念——区分互联网金融与非法集资诱骗手段——认清非法集资的惯用伎俩把握本质——识别合法P2P网贷机构防范风险——提醒公众需警惕事项典型案例——远离非法互联网金融7非法集资的诱骗手段常见手段一: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常见手段二: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8非法集资的诱骗手段常见手段三: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媒体报刊大肆宣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常见手段四: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9非法集资的诱骗手段翻新手段一: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套用互联网金融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偏离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服务的本质违规经营,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后,突然携款潜逃。翻新手段二:伪装成合法交易平台以交易所、交易中心、投资咨询公司、代理公司等名义,搭建所谓的“交易平台”,往往编造“政府审批”、“政府同意”之类的信息,承诺高额收益,通过各类代理机构吸引风险承受能力不强的群众参与。10非法集资的诱骗手段翻新手段三:以“高大上”的项目为幌子打着即将上市、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的旗号,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翻新手段四:担保公司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担保公司以承担连带责任,负责兜底偿还投资者本息为诱饵诱骗投资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11非法集资的诱骗手段翻新手段五:以“养老”的旗号非法集资不法分子将诱骗的目标放在老年人群体,通过揣测老年人的需求和心理,投其所好的诱骗老年人投资。主要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等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12主要内容厘清概念——区分互联网金融与非法集资诱骗手段——认清非法集资的惯用伎俩把握本质——识别合法P2P网贷机构防范风险——提醒公众需警惕事项典型案例——远离非法互联网金融13合法P2P网贷机构的特征识别特征(一)P2P网贷机构应只专注于线上经营P2P网贷机构的经营模式应当是依托互联网,坚持线上经营,而不是以设立线下门店的方式进行大规模营销。很多打着P2P的旗号以线下实体店营销业务的机构,都不是真正的P2P网络借贷机构。(二)P2P网贷机构应是纯粹的信息中介在面对借款人时,P2P网贷机构只能作为一个1对1或者多对1的通道,来撮合借贷双方达成资金往来,(三)P2P网贷机构的资金借贷应是小额分散P2P网贷机构的单笔借款金额不应过大,单个项目的期限也不宜过长。同时,借款的客户也应该有不同的地域、行业、年龄层次以及学历水平。14合法P2P网贷机构的特征识别特征(四)P2P网贷机构的定价应在合理范围P2P网贷机构应该是要有合理的定价机制,而不是以不正常高额回报诱导投资人投资,通过各类中间费用及隐形成本转移来加重借款人负担。当前,部分P2P平台动辄18%甚至更高的收益率,明显偏离了当前市场的借款成本,尤其是在经济下行的新常态下,必然不具可持续性,资金链断裂极易导致卷款跑路。(五)P2P网贷机构应专注于主业经营部分机构以公司或个人的名义先行放款给借款人取得债权,再以债权收益打包成理财产品作为P2P平台标的以供投资者投资,这些都是违法违规的,有巨大的非法集资风险。15谨防宣传误区诱导误区诱导(一)号称投资者资金第三方托管从实际核查来看,投资者的资金最后都是到P2P网贷机构的法人账户或者直接到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账户,隐含巨大的风险。(二)号称有担保公司担保很多担保公司其实就是该网贷机构的关联企业,有些甚至就是由同一个人控制,类似于左手进右手出的模式,担保也只是徒有虚名。(三)号称与保险公司合作所谓的保险合作,仅限于保险公司对该机构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身伤害保险,而非针对投资人具体借贷项目的保险。16主要内容厘清概念——区分互联网金融与非法集资诱骗手段——认清非法集资的惯用伎俩把握本质——识别合法P2P网贷机构防范风险——提醒公众需警惕事项典型案例——远离非法互联网金融17公众如何防范风险?“七不”警示1、高息诱饵不动心最简单的方法是对照不同时期的银行存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利率。目前,正规金融机构销售的期限较长的理财产品,其年收益不会超过10%,如果企业或个人以超过10%的年收益吸收存款,就有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嫌疑。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2、官方背景不迷信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18公众如何防范风险?“七不”警示3、“合法”吸储不大意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查询经营范围中是否包括吸收存款、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理财产品,如果不具备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金融。如各类投资理财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拍卖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这些企业国家法规政策明令严禁吸收公众存款,它们就不具备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4、老板实力不崇拜有些公司花费巨资做广告、买头衔、搞宣传,用光鲜的“企业形象”忽悠和迷惑群众,不能被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19公众如何防范风险?“七不”警示5、熟人热心不轻信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6、违规吸储不参与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20公众如何防范风险?“七不”警示7、媒体宣传不迷信一些非法金融活动在各级媒体上投放大量广告,借助媒体推波助澜迅速敛财,比如“e租宝”曾在央视新闻联播前的黄金时段打广告,在短时间内非法融资规模超过750亿元,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另外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金融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21主要内容厘清概念——区分互联网金融与非法集资诱骗手段——认清非法集资的惯用伎俩把握本质——识别合法P2P网贷机构防范风险——提醒公众需警惕事项典型案例——远离非法互联网金融22典型案例案例一案情简介:2013年7月,犯罪嫌疑人宋某成立了内蒙古福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设P2P网贷公司“银实贷”。2013年8月,“银实贷”正式开始发布网络借款信息,并以3分、4分的月利息向全国投资人融资。上线后,“银实贷”吸引了不少投资者的眼球,仅一个月时间,融资金额就达到3000多万元。可运营一个月后,不少投资人发现,借款到期后无法从“银实贷”提现。随后,不少投资人从外地来到包头讨要欠款,但都没有结果。接到报案后,包头市公安局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作案手段: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后发现,“银实贷”平台的负责人和借款人均为宋某本人。他以福华公司名义,或冒用其它公司的名义作为借款人,向平台发布借款信息,以此吸引投资者,并将融资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借款。案件处理:2013年9月,“银实贷”发生了资金断裂。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