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案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课程名称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授课教师陈英南单元号14单元课题第十四章:进出口合同的履行授课班级08国贸4班授课课时:理论2实践0单元教学目的及要求1、要求学生掌握履行出口合同的基本程序,审证的要点,出口结汇的各种方法;2、熟悉各种出口单据的制作,理解出口核销单的作用,了解进口环节中海关向进口企业或收货人征收的主要税种及其计算。单元教学内容1、了解不同结算方式及贸易术语下,进出口合同履行的的各环节的内容和做法。2、能够协调各个环节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的业务工作。单元教学重点1、信用证方式、CIF术语下,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2、审证的要点、各种出口单据的制作。单元教学难点1、审证的要点、各种出口单据的制作备注无2第十四章进出口合同的履行【教学目标】要求学生掌握履行出口合同的基本程序,审证的要点,出口结汇的各种方法;熟悉各种出口单据的制作,理解出口核销单的作用,了解进口环节中海关向进口企业或收货人征收的主要税种及其计算。通过本章学习,你应该能够:1、了解不同结算方式及不同贸易术语下,进出口合同履行的的各环节的内容和做法。2、能够协调各个环节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的业务工作。【教学内容】第一节出口合同的履行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旦依法有效成立,双方当事人必须各自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出口贸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国际性的章程可循:如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必须按合同和公约,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履行合同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必须谨慎对待,因为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中的某一条款,违约方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履行合同还是衡量企业资信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果依法订立了合同却不履约,势必带来信誉上的损失。此外,在履约过程中,还必须严格地贯彻我国的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做到“重合同,守信用”,确保我国的对外贸易信誉。由此可见,严格履行合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出口贸易中,进出口商选择的贸易术语及货款结算方式不同,出口合同履行的过程也不同,详见下图所示:34下面本文按CIF术语成交、凭信用证方式付款的合同为例,将出口合同履行所涉及的各项业务分述如下。概括起来就是货(备货、报检)、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船(办理货运手续、报关、投保)、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一、备货与报检(一)备货所谓备货,是指根据出口合同所规定的商品品质、规格、数量、重量、花色品种、包装等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准备好货物。其主要内容包括:及时向供货部门或生产企业进行逐一的交待、检查和督促,核实应交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和交运时间,并进行必要的包装以及刷制唛头等项工作。在备货交运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对所备货物的品质、规格、花色品种要严格核对,使所交运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对于那些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必须重新加工或调换。2、备货数量可适当有余,以备不测,在短缺时可以补足,避免短交。3、所备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出口合同规定,包括内外包装的方式方法、用料、重量等。由于运输公司按重量或体积计算运费,出口企业应尽量选择重量轻的小体积包装,以节省运输费用。随着技术进步,自动仓储环境处理的货物越来越多,货物在运输和仓储过程中,通常由传送带根据条形码自动扫描分拣。因此,应注意根据仓储要求,严格按统一尺寸对货物进行包装或将货物放置标准尺寸的牢固托盘上,并预先正确印制和贴放条形码。4、运输包装的刷唛,要按买卖双方约定的式样,要求图形和文字清晰、醒目,位置适当,涂料不易脱落和防止错刷。唛头式样一般由卖方自行制定,并及时通知买方,或在合同上加以说明,以便及时刷唛和货到时提货无误。如果在合同上仅规定由买方决定,则要求买方在开出的信用证上注明或发运前10一15天通知卖方,否则卖方可自行决定,并在货物运往装运港前刷唛完毕。5、货物备妥的时间应结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和船期安排,做到船货相衔接。(二)报检在出口货物备齐后,要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要求向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其他机构申请检验检疫,领取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证书。报检的方法可根据商品的不同情况采取送样检验和邀请到产地或仓库检验。商品检验的主要内容有:商品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如包装、数量、重量、安全性能、卫生等检验。申请报检的手续是:凡法定检验检疫出口的货物,应填制“出境货物报检单”,向商检局办理报检手续,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取得商检局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才能向海关报关。货物经检验合格,即由商检局发给检验证书,进出口公司应在检验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将货物出运。如超过有效期装运出口,应重新向商检局申请报检。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般不得出口。二、催证、审证和改证5(一)催证催证是指买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开立信用证,卖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买方催促开证的情况。在通常情况下,国外客户能按时开证,但如果国外行市发生变化或进口商资金发生短缺,往往会拖延开证或不开证,甚至故意不开证。这对我方极为不利。鉴于此,我们应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催证可在以下情况进行:1、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期之前催证,以提醒客户注意开证时间即将来临。2、在客户未按时开证的情况下催证或连续催证,以示必须立即开证,否则将延误装运期。3、在装运期已到客户仍不开证的情况下催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经催证客户开来了信用证,则应在来证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下予以接受,但应注意装运期和信用证效期必须以我方能接受为条件。(二)审证信用证的特点是受益人(通常为出口商)在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有关单证的前提下,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其性质属于银行信用。应该说在满足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利用信用证付款既安全又快捷。但必须特别注意的是信用证付款方式强调“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严格符合”原则,如果受益人提供的文件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不仅会产生额外的费用,而且还会遭到开证行的拒付,对安全、及时收汇带来很大的风险。按说信用证是依据出口合同开立的,信用证的内容理应与合同的条款相一致。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如国外客户或开证银行工作的疏忽和差错,或者某些国家对开立信用证有特别规定,或者国外客户对我国政策不了解,或者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的故意行为等,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符。所以事先对信用证条款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出口合同规定或无法办到的信用证条款及时提请开证申请人(通常为进口商)进行修改,可以大大减少进口商收汇的风险。审核信用证,是银行和外贸企业的共同责任,但审核内容各有侧重。银行着重审核开证银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及索汇路线等方面的问题,外贸企业则着重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和信用证的一些要求我方能否接受等。审核信用证的要点如下:1、开证银行(1)开证行的政治背景和对我国的态度,凡是政策规定我国不与之进行经济贸易往来的国家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均应拒绝接受。(2)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对于资信较差的银行,可分别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如,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加列电报索偿条款;分批装运、分批结汇等,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减少收汇的风险。6(3)核查电开信用证的密押是否相符,信开信用证的签字或印鉴是否真实,以确定信用证的真伪。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4)偿付路线是否合理,偿付条款是否恰当。检查信用证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信用证一般是通过受益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通知/保兑行通知给受益人的。这种方式的信用证通知比较安全,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有关规定,通知行应对所通知的信用证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不是这样寄交的,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首先通过银行调查核实。(1)信用证是直接从海外寄给受益人的,那么受益人应该小心查明它的来历。(2)信用证是从本地某个地址寄出,要求受益人把货运单据寄往海外,而受益人并不了解他们指定的那家银行。2、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缺陷的:(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此信用证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对受益人来说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因此,一般不予接受。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照UCP600的规定,应理解为不可以撤消的。(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3)信用证未生效。(4)有条件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5)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6)由开证申请人提供的开证申请书。3、检查信用证的金额是否符合合同规定主要检查内容有:(1)信用证金额是否正确。(2)信用证中的单价、总值、币种及大小写是否一致。(3)有无佣金,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如所开的金额已扣除佣金,就不能在信用证上再出现议付行内扣佣金的词句。(4)如数量上可以有一定幅度的溢短装,那么,信用证的支付金额也应允许有一定的伸缩幅度。UCP600第三十条a款规定:“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4、对货物描述的审核(1)审核信用证中货物的名称、货号、规格、包装、合同号码、定单号码等内容是否与7买卖合同完全一致。(2)检查信用证的数量是否与合同规定相一致。UCP600第三十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那么,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3)检查价格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不同的价格条款涉及到具体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由谁承担。如:合同中规定是:FOBSHANGHAIUSD50/PC,那么运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如果信用证中的价格条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表示,而是写成:CIFNEWYORKUSD50/PC,对此条款如不及时修改,那么受益人将承担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5、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出口单证中必不可少的,如来证开错应及时修改,以免制单和交单发生困难,影响收汇。6、有效期、交单期和交货期是否合理(1)有效期。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一切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和一个交单付款、承兑的地点,或除了自由议付信用证外的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被解释为交单到期日。据此,未注明到期日(即有效期)的信用证是无效的。信用证的有效期还涉及到到期地点的问题。一般有三种情况:在出口地到期;在进口地到期:在第三国到期。这三种情况中,第一种规定方法对出口人最有利,而二、三两种情况,到期地点均在国外,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因而风险较大。为此,出口商应争取在出口地到期,若争取不到,则必须提前交单,以防逾期。(2)交单期。信用证还应规定运输单据出单后向银行提交的期限,即“交单期”。交单期通常按下列原则处理:①信用证有规定的,应按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向银行交单;②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21天。(3)装运期。装运期是指卖方将货物装上运往目的地(港)的运输工具或交付给承运人的日期。信用证中可以没有装运期,只有有效期。若信用证未规定装运期,卖方最迟应在信用证到期日前几天装运。如信用证中的装运期和有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8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运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超过信用证规定装运期的运输单据将构成不符点,银行有权不付款。检查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应注意以下几点:(1)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备妥有关货物并按期出运。如来证收到时装运期太近,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2)实际装运期与交单期相距时间太短。7、运输条款是否可以接受(1)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信用证运输条款中的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应与合同相符,交货地点也必须与价格条款相一致。(2)若来证指定运输方式、运输工具或运输路线以及要求承运人出具船龄或船籍证明,应及时与承运人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