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带读司考优秀课件(合同的内容)(可编辑修改)(PPT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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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合同的内容第二十二讲一、必要条款与非必要条款必要条款:当事人、标的、数量,缺少必要条款,合同不成立。非必要条款的缺少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可以补充。小灶课二、合同的解释方法例:2003年甲向乙借款3000元,借据中有“借期一年,明年十月十五前还款”字样,落款时间为“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后来二人就还款期限问题发生争执,法院查明“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即公元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五日,故认定还款期限为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五日。法院运用了哪几种合同解释规则?三、合同漏洞的补充协议补充交易习惯任意法补充价款报酬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格按照合同履行时的价格计算,谁逾期,对谁不利。其他订立合同时履行地价格质量标准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履行地点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3.交付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口诀:钱来送,货自提履行期限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履行方负担四、几种特殊合同条款(一)免责条款(1)造成对方人身伤亡免责之条款——无效!(2)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害免责者——无效!(二)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相对独立,合同无效被撤销等不影响争议条款的效力(三)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一方事先拟定好的、重复使用且不允许对方协商和变更的条款。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则有:1.提供者的提示说明义务(1)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未尽该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撤销后仅该格式条款无效。(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2.格式条款的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格式条款;(2)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3.格式条款的解释(1)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非格式条款优先(2)理解发生争议,按照通常解释予以理解(3)通常解释具有两种以上含义,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者的解释23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三讲小灶课内容1.全面履行原则2.诚信履行原则提前履行原则:债权人可拒绝受领,但不可要求违约的责任(因为履行期限未至)例外: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应当受领,因提前履行产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部分履行1.原则:债权人可拒绝,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2.例外: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应当受领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一、合同履行的原则第三人代为履行1.第三人不是当事人——诉讼中,地位为无独三;2.经债务人同意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应当对第三人的履行行为负责;3.未经债务人同意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若第三人“正常履行”——债务人担责;若第三人“不正常履行”——债务人不承担责任。4代为履行第三人的追偿权追偿权的条件①第三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归于消灭;②在未经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有在“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才享有追偿权。追偿权的例外: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如果向债务人表明赠与意思,且债务人接受的,追偿权消灭。二、履行的内容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对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或者行使履行抗辩权。但是不履行从给付义务,致订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对方享有解除权。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订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附随义务1.先合同义务2.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3.后合同义务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债权人亦不得主张损害赔偿不真正义务1.合同债权人的减损义务2.买卖合同中及时检验通知义务3.收货人的及时检验义务4.寄存人的告知义务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债权人亦不得主张损害赔偿三、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3.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已届至;4.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效力行使的效力必须主张,才产生拒绝履行的效力。在诉讼中,履行抗辩权属于当事人权利,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存在的效力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务人不陷于履行延迟,即对方不可请求其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对方欲解除合同,须提供自己的履行,消灭对方的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4.应当先履行的一方请求应后履行的一方履行。【注意】双方债务均已届满,应后履行一方请求应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应先履行的一方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效力1.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先履行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履行一方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各玩各的,互不影响)3.先履行方构成现实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有先后顺序3.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具有届时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给付的情形(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行使1.不安抗辩权人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止履行不构成违约)。2.不安抗辩权人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3.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安抗辩权消灭。4.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1)中止履行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2)中止履行一方亦可不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提前清偿债务;(3)对方构成预期违约的,中止履行一方有权请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1.三大抗辩权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互负对待债务2.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这并不影响后履行方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3.同时履行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只能拒绝履行与对方未履行不适当“相应”部分的义务(等价抗辩原则)。4.多段履行中,以分组的方式进行把握,两两结合,判断双务合同抗辩权的行使。例:甲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17年5月1日交预付款20万,乙于5月10日交付房屋,甲再于三年内交付剩余的房款。乙于甲付清房款后的一个星期内办理过户手续。Tips:24合同的解除第二十四讲二、法定解除权(一)一般法定解除权一般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五种:1.不可抗力(1)只有不可抗力导致了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当事人方可以之为由解除合同(2)基于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均享有解除权(3)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是否产生违约责任,应视情况。在不可抗力发生之前,债务人并未构成违约的,不存在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之前债务人已经构成违约,后发生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当事人仍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二、法定解除权2.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三种救济可能性:(1)解除合同,此时只有未违约的当事人有解除权,并且该解除权不需要进行催告,可径直行使;(2)前期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3)等待对方当事人所负义务的履行期限界至后,再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3.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未构成履行不能的情况下,超越债务履行期限而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关于迟延履行的合同解除问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迟延履行要成为合同解除事由,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A.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不是次要债务),即与债权人缔约目的有直接关联的债务。但是如果次要债务不履行将导致主要债务不能履行的除外。B.债权人须履行催告义务;C.催告后必须经过一个合理的期限,债务人仍然未履行。合理期间法律没有一般性规定,由法官自由裁量。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间为3个月。(2)迟延履行的解除权,为债权人一方所享有;(3)债权人基于迟延履行而解除合同的,不影响债务人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的承担4.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指因债务人的违约,导致债权人的缔约目的落空,即订立合同所欲获得的利益不能实现。基于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需要把握以下几点:(1)构成根本违约的行为包括多种,如迟延履行、不履行主要债务等。只要债务人违约,导致了债权人合同目的的落空,即为根本违约。(2)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合同并未发生履行不能,只是一旦债务人构成根本违约,后期再履行也无意义,因为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3)解除权属于非违约一方享有;(4)债权人基于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的,不影响债务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1)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为:A.须有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B.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C.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D.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于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E.情势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F.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2)在构成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可解除,也可变更,但都要诉讼方式。(3)情势变更的解除权、变更权归属于遭受不利益的一方当事人。5.情势变更特别法定解除权的类型主要包括: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解除权。2.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解除权。3.租赁合同中的解除权。4.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5.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6.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受托人的任意解除权。(二)特别法定解除权1.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原则:通知即可;例外:情势变更——诉讼。2.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1)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非法转租的,出租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解除权(2)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的,经催告后在3个月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才享有法定解除权。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时,对方催告其行使的,应在催告后3个月内行使,对方未催告的,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三)解除权的行使3.相对人的异议权相对人的主张异议权的规则是:(1)异议权的行使方式:——起诉或者仲裁(2)异议权的行使期间:有约从约;无约,相对人应当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行使形成权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抵销权;二是解除权;二者的法律规则相同。(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具体包括:1.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2.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有可能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可以主张恢复原状;不可能恢复原状的,则当事人不得主张恢复原状。3.合同中的违约金、定金条款属于结算、清理条款、纠纷解决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终止。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合同因违约解除后,债权人仍有权请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25合同责任第二十五讲(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义务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一、缔约过失责任提示注意:1.缔约过失责任也遵循相对性原则2.合同无效后,追究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3.合同解除后追究的是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注意:免责事由只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不是!例外过错责任合同赠与合同、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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