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东港管理处水毁修复工程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名称: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东港管理处水毁修复工程建设单位: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东港管理处承包单位:沈阳凯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二○○七年四月1为强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以及通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辽宁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东港管理处(以下简称甲方)通过省内邀请性招标的方式将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东港管理处水毁修复工程的施工、完成与缺陷维修授予沈阳凯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承担,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并共同信守。第一条合同文件的组成(一)中标通知书(二)工程招标期间甲方发布的招标文件1、投标人须知2、合同条款3、技术规范4、设计图纸5、招标期间发布的补遗书、标前会议纪要(三)乙方提交的投标书及投标书附件1、中标标价的工程量清单2、工程施工组织计划3、甲方要求提供的各种辅助资料4、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担保金)2(四)廉政建设合同(五)安全生产合同上述文件互相补充、相互解释,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第二条工程项目名称及内容(一)工程名称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东港管理处水毁修复工程(二)工程地点丹大高速K60+060-K60+145、马家店收费站广场及匝道两侧、丹大高速K127+900、丹大高速K128+700。(三)工程内容本工程项目包括:K60+060-K60+145土质边坡滑塌修复、马家店收费站广场及匝道两侧土质边坡滑塌恢复、K127+900桥台护坡滑塌恢复、K128+700土质边坡滑塌恢复。第三条建设工期本项工程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开工,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竣工,工期共计一个月。第四条工程造价本合同工程经审核中标总造价为壹拾伍万陆仟肆佰柒3拾陆元伍角(¥156,476.50元)。第五条工程质量指标各项质量指标要求执行部颁标准,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测。工程总体质量目标:建设项目优良率100%,分部、分项工程优良率96%。第六条质量管理(一)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9)16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精神,本工程实行参建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和参建施工承包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因参建施工承包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外,并通过行政程序或法律程序追究直接责任人的事故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的行政领导责任、法律责任。(三)乙方应按《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质量自检体系管理暂行规定》和《辽宁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控制有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独立的质量自检、自控管理体系,推行全面的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质量岗位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建立符合规定要求和满足施工检验需要的工地实验室,配置足够的设备和符合要求的专职质检人员,加强施工中的自检、互检和工序交接检查工作。(四)施工单位进场后开工前,应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4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辽宁省地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的特点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经项目指挥部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现场质量检查,交接、计量签证、验收等资料按划分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归类集中保存,原始记录、现场质检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盲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记录原件。(五)需要加强工程特殊部位的质量控制工作,确保整体工程质量。(六)乙方应加强检测仪器的标准计量工作,各种计量仪器必须按期到项目指挥部和总监办共同指定的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无检验合格证书的检验仪器检测的结果不能作为检验数据。对水泥混凝土施工,必须依照有关规范按重量法控制计量。其他施工确需使用体积法进行计量的,必须经甲方批准,并经认真计算,严格实验后确定控制方法。第七条转包与分包加强施工队伍的资质管理,严禁转包与违法分包。严格核查进场队伍的资质情况,确保一流队伍中标、一流队伍施工。甲方根据合同和投标约定对进场的队伍、人员、设备等资质情况将进行严格的审查。(一)乙方应严格按合同和投标书约定组织队伍进场施工,对5进场队伍进行严格的资质自查,自觉抵制转包、违法分包等违反合同行为,对合同允许的合法分包及劳务合作要加强管理。(二)一旦发现转包或合同未约定的分包及未经甲方以文字形式批准的现场分包,甲方有权立即将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队伍清除出场。(三)当转包或违法分包情节严重时,甲方在无须取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可终止合同的执行,收回本合同全部未完工程,另行组织队伍进场施工,乙方在接到合同终止或队伍清退通知后应在通知规定时限内退出施工场地,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工程、工期和重新组织队伍进场等经济损失及乙方退场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按照违约处理规定,甲方将向为乙方出具履约担保函的银行索付全部履约担保金作为对于乙方违约的经济处罚。第八条工程管理甲乙双方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工程按合同规定时限和规定的各项指标按期完成。(一)合同签订后,甲方及时组织设计部门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乙方应按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对工程积极组织实施。(二)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辽宁省高等级公路质量检验标准》、辽宁省地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6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文件等施工,未按设计施工和未达到质量标准的返修工程费用,均由乙方自负。(三)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工期组织施工,并按合同规定或甲乙双方现场商定的施工阶段性计划目标编制各月份施工计划报甲方批准后执行。(四)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材料代用等情况时,按甲方制定的《辽宁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设施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由于乙方不按规定时限、程序申报设计变更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负。要严格履行质量控制程序和设计变更手续,未经批准进行的设计变更,将责令返工,其返工损失由乙方承担。(六)在合同执行、价款支付过程中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有明显错误或发现中标后乙方提供的修正报价工程量清单与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间下降比例不同时,甲乙双方可根据标书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纠正或对修正报价工程量清单重新核对、修正无误后再行支付。(七)乙方应按合同要求确保建设工期,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和投标约定组织施工队伍、设备、材料、人员进场,延迟开工,或因乙方进场慢、组织不力、工期利用不当等原因,未能按分期计划保质保量的完成所承包的工程施工任务,每拖延一天,扣罚乙方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作为工期拖延罚金。当工期拖延严重,将影响工程整体计划时,甲方有权并无需取得乙方同意,收回部7分或全部未完工程,必要时可终止合同的执行,另行安排施工队伍,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八)加强自身队伍的廉政建设教育,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建设廉政合同》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检查、监督双方人员的廉政工作行为,自觉抵制和遏止不正之风,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政治氛围。第九条材料(一)工程所需各种材料由乙方根据设计要求自行采购,均不再调差。(二)禁止使用立窑水泥。各种材料进场前必须向甲方出示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证书,经试验合格并得到甲方的批准后方可进场使用,否则由此产生一切的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自负。(三)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结构配件等不准进入施工现场。一旦发现不合格的材料进入现场,甲方将限期清除出场,限期内未能清除出场的,甲方有权予以查封或没收,并运至指定地点封存。(四)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产品或材料,未经甲方人员签字认可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否则,对涉及的构件或项目不予计量和价款支付,并按不合格产品处理。(五)为满足工程和运营管理单位的使用要求,甲方在标书中8指定的部分材料、设备的种类和购买范围、厂家只作为工程承包人购买时的控制范围,其质量责任不转移,购买的产品的质量仍由承包单位负责。第十条安全生产工程施工中要加强质量、生产、交通、人身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要严格按批准的施工方法、工序、工艺、操作要点和有关规范组织施工,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一)一旦出现事故,乙方必须在24小时之内(重大工程质量、工程安全事故1小时之内)报告甲方。同时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等待有关方面的处理。(二)生产、人身安全事故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负责组成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按《辽宁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原因、级别、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恢复处理方案,报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三)事故发生后,乙方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破坏事故现场,阻碍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在事故调查中乙方应如实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资料和证据,否则根据情节按事故处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给予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四)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充分保护9劳动者权益。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提供其工作所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使劳动者在劳动中免受伤害。如劳动人员在为本合同段服务过程中发生失业、人身意外伤害、伤亡、索赔等事宜均由乙方负责,按招标文件规定,甲方对此不负任何直接或间接连带责任。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一)本工程无预付款总额为合同总价履约保证金支付按《辽宁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设施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附后)。(二)工程价款结算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支付乙方。为严肃财务纪律,专款专用,甲方只对一个经甲方财务部门确认的乙方银行账号进行支付。(三)本工程实行缺陷责任保证金制度,缺陷责任期为一年(缺陷责任期从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甲方工程价款的5%在工程结算价款中预留。在缺陷责任保证期内由于乙方施工原因出现的一切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修复,其费用由乙方自理。若乙方不能如期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不具备修复能力时,甲方有权另行组织队伍进行修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缺陷责任保证金中扣除支付。缺陷责任期满经验收合格后,返还扣除甲方在此期间组织修复的全部费用后剩余的部分保证金和履约保函。第十二条交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10(一)工程交工时,乙方应按交通部《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和甲方有关工程验收的规定准备技术档案、竣工资料,并在进行初验的基础上,向甲方正式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和总监代表签证的竣工报告。(二)甲方在收到交工报告45天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并交付使用。(三)工程交验后2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移交全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技术档案及技术资料,并清算除缺陷责任保证金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第十三条其它(一)关于施工临时用电、临时用地等事宜,均由乙方自行办理。(二)在工程施工中发生的运输便道的修建、现有交通设施的改造、现有乡村运输道路的维护保养和环境污染等费用一律由乙方承担,必要时甲方可予以协助,但甲方在协助过程中不承担任何费用。(三)乙方应加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文明施工意识。加强对取土、弃土场地和施工现场的整型、清理、恢复及管理工作。由于乙方取土、弃土等原因引起的与外界的所有争端、索赔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商议解决,通过协商而不能11统一的争执意见,提请有关部门仲裁。第十四条附则(一)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副本八份,甲、乙方各四份分送有关部门。(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工程缺陷责任期满经验收合格,结清全部款项后随即失效。甲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东港管理处法人代表:乙方:沈阳凯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12工程建设廉政合同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