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则)(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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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则)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8分,2011年的分值为9分。自2001年以来,案例分析题均有部分考点来自本章(2008年只是一次意外)。其中,2001年(承揽合同)、2002年(借款合同)、2003年(技术合同)、2004年(建设工程合同)、2005年(融资租赁合同)、2006年(买卖合同、运输合同)、2007年(买卖合同、租赁合同)、2009年(技术合同)、2010年(租赁合同)、2011年(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在案例分析题中,考生注意两个结合:(1)《合同法》总则、分则的结合(2001年、2002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10年、2011年);(2)《技术合同》与《知识产权法》的结合(2003年、2009年)。2010年教材新增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2012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新增了“旅游合同”的司法解释;(2)对“技术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删减。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题型2009年2010年2011年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1题1.5分2题3分2题3分案例分析题4分5分6分合计2题6.5分3题9分2题9分本章基本框架结构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第十章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提供劳务的合同技术合同第一单元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一、买卖合同(P355~358)1.交付(1)所有权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2年调整)【解释】(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2)风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解释】无论不动产还是动产,适用同样的规则。3(3)孳息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4)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例题·多选题】2011年5月4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使用两个星期,5月10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一个月后交付款项。5月12日,该耕牛产下小牛一只。5月16日,该耕牛被雷劈死。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刘某自5月10日起取得该耕牛的所有权B.刘某享有小牛的所有权C.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易某承担D.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刘某承担【答案】ABD【解析】(1)选项A: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5月10日)为交付时间(5月10日);(2)选项B: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3)选项CD: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5月10日)由买受人(刘某)承担。2.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解释】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应当由谁负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不属于风险负担,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4(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释】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的承担可能不一致,因此,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5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006年案例分析题、2007年案例分析题)【解释1】当事人约定交付地点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释2】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6(5)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6)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7)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9)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应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是()。A.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的B.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瑕疵而拒收货物的7C.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买受人违反约定未前往提货的D.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买卖合同中双方未就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做特别约定的【答案】B【解析】(1)选项A: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选项B: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3)选项C: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4)选项D: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3.标的物的检验(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的规定。84.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2007年案例分析题)(1)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2)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例题·单选题】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甲向乙购买机器5台及附带的维修工具,机器编号分别为E、F、G、X、Y,拟分别用于不同厂区。乙向甲如期交付5台机器及附带的维修工具。经验收,E机器存在重大质量瑕疵而无法使用,F机器附带的维修工具亦属不合格品,其他机器及维修工具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如何解除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可以解除5台机器及维修工具的买卖合同B.甲只能就买卖合同中E机器的部分解除C.甲可以就买卖合同中E机器与F机器的部分解除D.甲可以就买卖合同中F机器的维修工具与E机器的部分解除【答案】D【解析】(1)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在本题中,E机器存在重大质量瑕疵不会导致F、G、X、Y机器无法使用或者价值显受损害;(2)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即从物(F机器的维修工具)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可解除与从物有关的合同部分。(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5.招标投标(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2010年新增)(2010年多选题)(P358~359)1.销售广告的性质认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1)商品房预售,属于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范围,因此出卖人必须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2)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93.被拆迁人的优先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设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4.法定解除条件(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3)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5)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5.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在下列情形下,由于出卖人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0(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6.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的效力关系(1)贷款合同未能订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则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分析贷款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在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由该当事人赔偿损失。11(2)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则贷款合同也应相应解除,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担保人和买受人。7.违约金(1)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2)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例题·多选题】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某住宅小区的广告中,宣称其“容积率不高于1.2”、“绿地面积超过50%”,引起购房者的热烈关注,所预售的商品房一售而空,价格也比周边小区高出20%。但是,该小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中未对容积率和公共绿地面积问题作约定。甲公司交房时,购房者乙却发现小区的容积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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