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企业首席代表员工首席代表签章:签章:日期:日期: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为了保障和提高本公司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公司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方案。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1、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旨在提高本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员工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保障员工的利益,激励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的发展;2、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结合本企业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保证资金分配的合理和公平;3、企业自愿和民主协商的原则:通过员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企业年金方案内容,并形成相关的书面记录;4、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企业年金3管理机构,根据本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5、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企业年金政策调整和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以及企业自身的发展,适时调整本企业年金方案。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参加员工第四条现企业员工总数为461人,符合以下参加条件的人数为406人。第五条参加本方案的条件: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含人事代理、组织派遣),社龄达到两年的公司在编员工,并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且在本方案公布后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填写了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的员工。2、已退休员工不办理本企业年金。第六条参加员工的权利:1、有权选择参加或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2、有权了解企业为其供款的额度和规定;3、有权向企业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个人账户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4、在符合相关法规的条件下,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和4处分其个人账户上的供款;5、由于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违反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管理业务不当致使参加员工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6、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七条参加员工的义务:1、参加员工需如实向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材料;2、参加员工需根据本方案规定按时供款;3、如果发生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有关的信息变更,需及时通知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4、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参加员工退出计划的条件和程序: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员工无故不得退出本方案,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退出本方案:1、达到国家规定领取条件,由参加员工直接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申请领取,申请时需填写相关申请书和提供领取的所需证明;2、参加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包括参加人员向企业提出辞职、参加员工被企业开除;参加员工按照企业人事制度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在企业与参加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企业代表参加5员工退出本方案;企业开具解除合同关系证明,由参加员工凭此证明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办理退出企业年金计划手续,并提供其他所需的证明。第三章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第九条本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资金的筹集和缴费办法需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第十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由企业和参加员工个人共同承担。第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分别按下列方式、时间和比例计提:1、企业缴费最高额度不超过国家规定,在本企业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1/12以内计提。本方案中企业每年按企业年工资总额度的8.3%的比例缴纳,企业缴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列支渠道列支;企业缴费部分不分职级均执行同一分配比例,全部进入个人账户。2、个人缴费最高额度不超过国家规定,为该员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12以内缴纳。本方案中员工个人每年按岗位工资额度的4%的比例缴纳,个人缴费由企业从员工本人奖金中代扣;3、今后如果需要调整企业或个人缴费比例,在国家规6定范围内应由企业和员工协商确定。第四章账户管理第十二条账户的设立: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由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管理机构为每位参加企业员工开立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不属于个人的企业缴费部分及个人账户未归属权益。第十三条账户的维护与更新:由账户管理人负责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的日常维护与更新,包括:1、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记账;2、企业缴费在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3、定期进行投资运营收益在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4、企业账户中未归属权益的归集和投资收益分配尾差的处理;5、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的领取方式;6、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7、与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相关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个人账户的转移:参加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该员工在本方案中的个人账户中的权益可以转移至其所加入的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中进行管7理。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1、参加员工未参加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制度的账户管理系统不健全,或发生其他由于新就业单位的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情况的;2、参加员工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3、本方案终止。则该员工的个人账户可转入保留账户,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达到符合企业年金支付条件时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保留账户由本方案的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管理方式与员工个人账户相同,相关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从受益人受托权益中支付。第十五条个人账户的注销:当参加员工的个人账户满足下列条件后,则注销其个人账户:1、参加员工在领取完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将被注销;2、参加员工在退休前死亡或在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支付完之前死亡,并且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的,其个人账户将被注销。第十六条企业账户的处理:企业账户中明确已归属的企业缴费部分及该部分的投资收益,根据规定,定期记入个8人账户,未明确归属的企业缴费部分归集于企业账户中,由企业负责运用与管理。第十七条为体现效率、兼顾激励的原则,未明确归属的企业缴费部分及该部分的投资收益,可设立企业年金一次性专项奖励,奖励取得各种奖项、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好绩效的员工及业绩突出的技术能手等,奖励人选及奖励标准由公司确定,在企业账户中列支,奖励金额一次性记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第五章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第十八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1、企业缴费;2、参加员工的个人缴费;3、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的收益。第十九条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用个人账户的方式进行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产生的收益需计入企业年金基金,并由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记入相关的个人账户。第二十条企业、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机构应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与其管理的其他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其他用途。9第二十一条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结合企业的人力资源发展策略,对于企业缴费部分按以下规定划入个人账户:1、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全额记入个人账户;2、对于企业缴费部分的本金及其投资收益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3、按本办法规定划入个人账户中的累计金额归个人所有,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挪用。第二十二条以下几类特殊情况,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基金所有权如下:1、公司提出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企业缴纳部分及该部分投资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2、未达到退休年龄,个人因健康原因提出申请经公司同意解除合同的,企业缴纳部分及该部分投资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3、员工个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个人要求不续签劳动合同,企业缴纳部分及该部分投资收益60%归员工个人所有,40%归企业所有。4、员工因违反公司相关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企业开除或除名处理,开除与除名前企业缴纳部分及该部分投资收益全部归企业所有。第二十三条对于上述规定中扣除的企业缴费部分及10该部分的投资收益归集于企业账户中,由企业负责管理。第六章企业年金基金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第二十四条支付条件:本方案实施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企业年金。员工未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领取: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或者提前退休,已办理退休手续;2、退休前身故;3、出国定居。第二十五条计发办法:一次性领取:按照员工其个人账户上累积额(含本金和投资受益)一次性全额领取;第二十六条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员工可以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时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员工也可以随时以书面的形式撤回或修改指定受益人。第七章中止缴费处理第二十七条企业中止缴费的条件:企业在本方案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出现以下条件:1、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兼并、解散、破产等11情况;2、半数以上员工反对继续实施本方案;3、本方案被劳动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出现以上情况,企业可以申请暂停缴费或暂缓缴费,等消除以上情况后再恢复缴费或补缴缴费;如果无法消除以上情况,企业可以申请最后终止缴费。第二十八条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员工在出现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中止缴费:1、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员工自愿申请不参加本方案;因上述情况导致个人中止缴费的,企业为其提供企业缴费也同时中止。第八章组织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九条本方案由人力资源部起草,提交员工代表大会协商审议,需经半数以上的参会代表民主表决通过后,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通过后方可实施。第三十条企业成立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负责企业年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第三十一条企业年金理事会人可聘请专业账户管理机构代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委托银行等托管机构处理12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事务。第三十二条由企业和员工作为委托人,监督企业年金理事会与其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签订的基金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第三十三条年金理事会应在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遵循谨慎、分散风险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投资政策。并定期汇集和编制财产管理方案、财务会计方案及其他相关方案。第三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在运营过程中的费用支出如下:1、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人收取的账户管理费由企业另行支付,或从本方案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最高不超过5元/月。2、托管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由托管人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每年最高不超过0.2%。3、投资管理费:投资管理人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每年最高不超过1.2%。4、实际收取的费用以企业与管理机构协商的结果为准,并在相关的企业年金管理合同中明确说明。第三十五条员工对本方案产生歧义或发生争议时,由13企业与员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对本方案提出修改,需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可以根据盈利情况,适时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但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上限;2、本企业半数以上员工提议进行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3、企业年金方案的某些条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第三十七条企业年金方案的修改需由企业与员工代表集体协商,并提交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重新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员工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第三十八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可以中止本方案:1、企业半数以上员工或董事会2/3以上的成员反对本计划的继续实施;2、企业破产;3、企业决定参加其他企业年金计划。14除了上述第三条所列情况外,本方案所建立的个人账户、企业账户和基金财产仍然有效,并继续存在。对于第三条的情况,本方案所建立的个人账户、企业账户和基金财产将转入新的企业年金计划。第三十九条企业决定中止本方案,须报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员工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第四十条出现不可抗拒力量时,根据国家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