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经济合同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合同及合同立法概况,理解并掌握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直至终止全过程的基本制度,明确合同法作为市场交易基本法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作用,并能在实践中有效运用合同法律知识。重点、难点: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和保全,合同的变更、转让及终止,违约责任问题。第一节合同法总则一、合同与合同法1、合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2)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4)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一种协议。2、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即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法律。二、合同法的原则合同法有四项原则,见图三、合同的订立1、合同订立的程序(1)要约①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②要约的要素:ⅰ、原则上要约是向相对人发出ⅱ、内容具体确定ⅲ、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③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④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生效时间是指要约从何时开始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即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能够控制的地方时开始生效。⑤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出之后效力发生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3)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不一定发生效力。⑥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约束力:ⅰ、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ⅱ、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ⅲ、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ⅳ、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案例]:原告:某市建设水泥厂被告:某市食品公司被告因建造大楼急需水泥,遂向本省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均先后回复函电告知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同时即派车给被告送去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得知新华水泥厂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遂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函电发出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原告将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核心法律问题】对要约的认定及其与要约邀请的区别(2)承诺①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②承诺的构成要件ⅰ、承诺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ⅱ、承诺原则上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ⅲ、承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ⅳ、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③承诺的撤回承诺在未生效之前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2、合同的内容与形式(1)合同的内容①合同一般应具备的条款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条款,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合同法》对合同的内容采用的提法,只起到示范性的作用,并不将其作为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成立条件。②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当事人之间没有通过协商共同参加条款的拟定过程,容易造成权利义务的不公平。因此法律对格式条款作了特殊规定。(2)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其三种形式如下: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四、合同效力1、合同效力概述合同的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之后,既可能因符合法律规定而生效,也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或意思表示不完全而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见图:2、合同生效合同的生效分为如下三种情形:(1)成立生效(2)附条件生效(3)附期限生效3、合同无效(1)合同无效概述合同无效是指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自始、绝对、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人均可主张合同无效。(2)合同无效的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订立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越过法律的障碍进而达到违法的目的而订立的以合法形式出现的合同。这类合同主要有两种:(1)为达到违法目的而订立的虚伪的合同。(2)为达到违法目的以一个虚伪的合同掩盖另一个真实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虚伪的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被虚伪合同掩盖的真实的合同,如果不违反法律,可以有效,反之,也应无效。4、可撤销的合同(1)可撤销合同概述可撤销的合同实质是指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指合同欠缺生效要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5、效力待定的合同(1)概念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只有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化欠缺有效要件为符合有效要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有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不予追认,合同归于无效。(2)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效力待定合同分为三种类型:①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②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③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6、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后果措施返还财产1.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2.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赔偿损失1.一方过错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2.双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五、合同的履行(1)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①合同履行的范围合同当事人除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在合同中所作的承诺,即约定义务,同时还应履行必要的法定义务,即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②合同主体方面发生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2)涉及对第三人的合同履行涉及对第三人的合同履行分为两类:①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②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六、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三种类型:1、后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对方当事人有权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举例:乘客运输合同中旅客购票是先履行的义务,运输部门运载旅客是后履行的义务,如果乘客不履行购票义务,运输部门就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2、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出现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之能力等情形时,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不安抗辩权也称为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即归消灭。七、合同的保全1、概念合同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所采取的积极或消极减少自己财产的行为直接做出反应的法律制度。2、种类(1)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见图:(2)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八、合同的变更、转让及终止1、合同的变更《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2、合同的转让类型生效要件效力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即采取通知原则;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受让人还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转让债务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并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第三人继受取得相应的合同权利和义务3、合同的终止(1)概念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因某种原因而引起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复存在。(2)合同终止的原因①清偿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使合同订立的目的得以实现。②合同解除在合同成立以后,可以因解除而使合同终止。③债务抵销④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ⅰ、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ⅱ、债权人下落不明。ⅲ、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⑤免除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⑥混同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九、合同的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概述(1)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归责原则我国《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不考虑合同当事人对违约是否在主观上存有过错,只要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另有规定。2、违约行为违约行为分为两大类: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又包括不能履行和拒绝履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有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3、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五种:(1)继续履行(2)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违约金(5)定金4、违约责任的免除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依法可以免除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违约的类型类型责任承担备注单方违约应由违约方向非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非违约方应负有减损义务双方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