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安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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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水电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总包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及国家、贵州省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下简称本工程)。1.2工程地点:。1.3承包范围:的给排水管道安装、电气安装的施工。具体包括:a、线管预埋、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避雷装置安装等全部电气安装工程;b、给排水管道洞口的预留、管道的制作、敷设、安装等。具体施工范围以总包方现场指定为准,分包方须完成以上承包内容直至通过总包方、业主、监理、质检部门验收合格;1.4承包方式:清包工、包材料耗用、包机械设备、包工期、包质量、包验收合格、包安全,包文明施工。二条、合同工期:2.1合同总工期:本工程工期共个日历天;开工日期: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以总包方通知为准),竣工日期:年月日。2.2根据工程总体考虑,总包方可以要求分包方优先完成一个或多个部分或调整施工顺序。2.3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工期相应顺延。2.3.1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2.3.2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但由此造成的施工费用由总包方承担。2.3.3恶劣天气或恶劣天气带来的后果(恶劣天气不致影响工程施工的除外),以当地气象台记录为准。-2-2.3.4分包方已特别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总包方收、到施工所急需的指示、图纸、详图或标高,以致影响施工造成工程停工的。分包方必须在上述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总包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总包方在l5天内,书面给出分包方公平竣工期限的延长和经济损失的赔偿,但上述延长和赔偿建立在业主同意就以上延误给予总包方竣工期限的延长和赔偿的基础之上。2.4分包方在2.3条款情况发生5天内,应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向总包方提出书面报告,总包方在10天内提出答复意见。第三条质量与验收3.1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和贵州省有关质量验收标准,同时达到业主、监理、总包方提出的有关于质量规范规定的标准要求并满足总包方现场技术交底质量要求和图纸设计要求。3.2施工规程:分包方应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施工技术及验收规范、国家有关规程、图集、标准和法规要求、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要求、以达到业主、监理、总包方要求。如果施工图纸、总包方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技术及验收规范、规程、图集、标准、法规等之间有不一致或差异的地方,分包方应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标准施工。分包方工作人员须接受总包方委派人员及监理的检查检验。若工程验收不合格,分包方应按总包方代表及委派人员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至返工修改的费用。3.3隐蔽工程的检查: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分包方就在自检合格的条件下,提前24小时通知总包方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若总包方接通知后24小时内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分包方可视作验收通过,总包方事后必须在隐蔽工程验收单签字认可。若在规定时间内未经总包方验收认可,或验收不合格又不整改,自行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总包方有权通知暂停施工,或采取必要的检测手段进行检测。3.4质量问题反映:分包方在施工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或隐患须立即通知总包方,不得自行处理,甚至未经总包方允许自行处理的,总包方净给予分包方每发现一次5000元的处罚,并保留其它索赔的权利。第四条合同价款及调整-3-4.1计量依据:按《全国统一安装预算定额上海市单位估价表》(1983)及其补充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工程造价文件为依据,计算定额工日。4.2计价约定:分包方承包的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等级,每定额工日单价为20.00元(超高费已含在定额单价中);分包方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每定额工日单价增加2.00元;分包方达到发包方阶段性工期目标,每定额工日单价增加2.00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材料消耗、低值耗品消耗品达到总包方控制目标,每定额工日单价增加2.00。以上单价已综合含了但不限于安装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各种福利费、保险费(包括医疗和人身保险)、施工安全措施费、施工管理费、配合总包方管理费、辅助用工、中小型机械设备费、保险费、现场经费、开国费、工期费、抢险费、冬雨季施工费、酷热天气施工费、成品保护费、脚手架费、超高(高层)施工费、二次搬运费、技术措施费、人工费调增、扰民调停费(指由分包方自身原因引起的扰民或民抗)、风险费、包干费、技术资料费、竣工资料费、赶工费、现场冬雨季施工防护费、治安保卫费、安全防护、安全文明施工费、工具使用费、测量试验费、夜间施工费、垃圾清运费、竣工清理费、环境保护费、与其他分包方的配合照管费以及分包方可能遇到的不可预计用工费等。分包方已承诺不会就上述各项费用向总包方提出要求补偿。4.3变更约定:若合同另有约定工发生下列情况,工程量可进行调整;4.3.1本工程设计要求中途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但任何变更指示须有设计单位、业主代表及总包方技术负责人签字才能生效,分包方因没有遵守此条款,引起的任何返工,其损失或工期延误都应由分包方负责。4.3.2分包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天内,将调整的原因、工程量、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方,总包方公司商务部、审计部、合约部队可后,作为工程总价款调整的依据。-4-第五条工程款的支付5.1工程进度款,分包方每月25日向总包方申报工作量,总包方在下月5日前按审核后的工作量的30%预付工程款。5.2工程竣工施工完毕,经总包方验收达到合同约定要求后,分包方应在30天内向总包方提交结算清单,总包方在收到分包方结算单的30天内审核完毕。5.3工程余款除结算工程款的2%作为保修金外,其余款项在总包方完成审核结算单事支付。5.4保修金的返还:持工程保修期满后,当且仅当总包方从业主处获得对应款项后,在扣除应扣款项后,总包方会一次性构余款无息返还给分包方。5.5分包方使用总包方有偿资源费用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5。6分包方的好月工程进度款小应扣除总包方对分包方的各项罚款和其他合同约定的应扣款项。5.7总包方所付给分包方的各种款项或确认的索赔等,当且仅当总包方从业主处获得对应款项或索赔等后,总包方才会支付给分包方之各种款项或确认其索赔等。第六条定额用料管理6.1分包方必须严格执行总包方制定的项目材料定额耗用指标管理办法,坚持定额核料、定额领料和定额用料制度,杜绝材料超用和油费现象。6.2分包方施工由于管理不善产生材料超额使用(如:角铁、白铁皮、镀锌管、PVC管、管件;·电线、电线管、冲击钻头、砂轮片、切割片、电焊条、扣件、钢管、氧气、乙炔等),造成定额材料超用其定额材料以外的超用材料。费用由分包方承担。6.3由于分包方加强材料定额管理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而形成材料节约,总包方将以奖金的形式奖励分包方定额材料耗用指标内节约部分的20%.6.4对于总包方供应的材料,分包方应设专人办理限额顿料手续,做到工完料净场清,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不符合合同约定材料消-5-耗指标造成材料浪费的超额使用,由分包方负责并支付费用。6.5低值易耗品(冲击钻头、砂轮片、切割片、电焊条、膨胀螺丝等)的用量采取计划用量与以旧换新相结合的原则。计划用量指在具体施工段开始施工前由分包方提交低值易耗品用量书面清单给总包方,总包方对之进行审核并提交最终审核清单,此清单所列用量为计划用量:分包方应设专人办理以旧换新领料手续,超计划用量的由分包方自行承担相应费用。6.6周转材料*(钢模板、木模板、钢管、扣件等)分包方应设专人办理;限额领料手续,工程完工分包方应如数归还引:与总包方书面委托入办理周转材料归还手续,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损失部分须出分包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第七条机械设备工具管理7.1总包方仅为分包方提供施工现场已有的可利用的垂直运输机械,其他中小型机械、电动工具和施工工具全部出分包方自备。7.2分包方施工所需中小型机械(冲击钻、手枪钻、切割机、电动铆钉枪、手动铆钉枪、斜口锤、管钳、手动缴板、手捡葫芦等,但不限于此)一律白带、自用、自管、自修,特殊情况需领用的凭经总包方审批的领料单缴纳押金后实行有偿领用,使用中发生损坏由分包方自费负责修理,损坏严重的应按原价赔偿;分包方施工所需小型工具材料(如:电钳、管钳、安全帽、安全绳、直板、靠尺、质检工具等,但不限于此)一律自备费用自理,如需向总包方领用须由指定负责人办理费用转帐手续,工程施工结束在工程款中扣除。7.3分包方须提供施工中所需各种加工机具(必须是国家家正规厂家产品),且保证性能良好,符合总包方的安全要求及政府的有关规定。7.4分包方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总包方安全部验收。但不免除分包方之责任。7.5分包方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7.6如果核本分包合同协议条款规定,应由分包方应当提供的各种资源或服务,但分包方没有能力或其自有的资源不符合分包合同-6-的要求时,分包方优先租赁或使用总包方提供的资源或服务,费用按总包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7.7分包方提供的各种施工设备及工具一旦进入本工程施工现场,在分包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应当视为本工程财产。未经总包方书面许可,分包方不得自行运出施工现场,但该施工设备或工具在施工中确实闲置,在征得总包方书面同意后,包办可以将其运出施工现场。第八条图纸8.1图纸提供日期:施工前提供分包方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图纸。8.2图纸提供套数:总包方向分包方提供施工图直接若分包方需超此数(竣工图除),费用由分包方自行承担。8.3工程竣工验收时,分包方同时向总包方提供竣工资料及竣工图或配合总方完成此工作,要求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符合上海市政府档案馆和上海市技术资管理的要求。第九条总包方驻工地代表9.1总包方指定洪建、张忠宏为驻工地代表,总包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购权利,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有关总包方指令、通知由总包方代表签字生效。第十条分包方驻工地代表10.1分包方指定缪金明为驻工地代表,分包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合同约定的义务。10。2分包方驻工地代表的权限:10.2.1负贸向总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负责组织参与隐蔽工验收;10.2.2分包方驻工地代表工作职责:按总包方审批确认的加工组织设计、工控制目标、材料消耗控制指标、低值易耗品消耗控制指标、质量目标、现场安文明施工目标和总包方代表依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发出的指令、总包方代表批准施工作业计划施工,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10.2.3负责组织协调本工程的施工:-7-10.2.4负责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10.2.5负责本工程工程款的结算。第十一条总包方权利与义务11.1负责提供总包方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如有变动,提前一周通知分包方。11.2提供大门警卫及公共区域、业主/监理/总包方办公室的保卫工作,分包方的材料和设备保管、生活区及自身作业范围内的保卫等由分包方自身负11.3提供现场大门、业主/监理/总包方办公室等的照明,工作面的照明分包方负责:11.4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确认分包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期控制目标,审查分包方编制的详细施工作业计划.11.5定期组织召开生产例会。1I.6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总包方可为分包方提供用膳条件,相应费用由分包方承担。11.7总包方视实际情况为分包方提供施工现场内的现场办公室、工人宿舍、食堂,分包方必须按照总包方的现场管理规章制度合理使用总包方提供的临建设施,分包方完工后须将临建设施整理并修复完好至令总包方满意,并移交总包方。分包方现场工人生活区、办公室的管理由分包方自行负责,分包方生活区的管理须符合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总包方的各项要求(包括Cl标准以及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等),符合上海市安全文明工地的标准。11.8总包方视现场内的实际情况给分包方提供材料堆放、加工场地,分包方须在总包方协调管理的条件下合理使用,分包方须负责上述使用场地的加工棚、库房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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